各律師事務所:
近期,市律協(xié)獲悉,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3月8日下發(fā)了《關于簡化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工作程序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對《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證明書》可一次開具、多次使用;律師需要再次會見該犯罪嫌疑人的,可憑該證明書直接與看守所聯(lián)系,不再由辦案單位安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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