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一座歷史名城,風云際會,多少先賢在這里嘔心瀝血,造福社會,惠澤人類。當人生謝幕,漸行漸遠,他們的足跡依然留在城市的記憶里,城市的掛歷并不以他們離去而單薄。記憶賦予城市以靈魂,只有了解過去才能更好地走向未來。
2010年12月,上海律師公會舊址陳列館舉行開館揭牌儀式。這座陳列館的確定,是黃浦區(qū)司法局(原盧灣區(qū)司法局)花費近三年之力,北上南下,查閱近千卷史料、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數次走訪調查,皓首窮經的結果;也是弘揚城市精神,傳承、建設律師文化的成果。
2012年,上海律師公會迎來成立100周年之際,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開展了一系列的紀念活動。
現(xiàn)在,讓我們穿越時空,看看這座坐落在復興中路301號的建筑里到底發(fā)生過什么……
職業(yè)律師的出現(xiàn)和中國律師制度的興起
公元前一世紀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演變的時期,社會矛盾異常尖銳,羅馬統(tǒng)治階級為維護其統(tǒng)治秩序,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和規(guī)定。與此相適應,社會上出現(xiàn)了學習、研究法律的法學家階層,這些人與統(tǒng)治階級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他們時常就如何執(zhí)法等問題向司法、行政官員提供意見。他們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統(tǒng)治者認可為法律。在社會上,他們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問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由于這些人的活動有利于統(tǒng)治秩序的穩(wěn)定,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皇帝以詔令的形式確定了“大教侶”從事“以供平民咨詢法律事項”的職業(yè)。同時,還允許委托他人代理訴訟行為,于是,“職業(yè)律師”正式出現(xiàn)了。
在中國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遞狀子、陳述案情,但大部分人屬于文盲,于是社會上一些文人干起了專門為他人寫狀子及其他文書的營生,民間便出現(xiàn)了“刀筆先生”。這些“刀筆先生”寫狀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識,只不過是憑著讀書識字的優(yōu)勢和“見多識廣”的經驗來進行,但也有的會給當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這些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律師制度,因為只有較為完備的訴訟代理(辯護)制度與職業(yè)法律家相結合,才能產生律師和律師制度。因而,中國古代雖有某些“代理訴訟”的現(xiàn)象和“助人訴訟”的人員,但由于政治、經濟條件的限制,前者未進一步發(fā)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職業(yè)法律家階層,兩者也從未在訴訟領域中結合。因此,中國最后還是從國外引進了律師制度。
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律師可以參加訴訟,但因辛亥革命爆發(fā),沒有公布實行。
1911年,南京臨時政府起草了律師法草案,這是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故未公布實行。
1912年,北平政府制定了《律師暫行章程》和《律師登記暫行章程》,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律師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國律師職業(yè)慢慢興起,至北洋軍閥政府末期,律師達到3000人。
上海律師公會宣告成立
1912年(民國元年)12月8日,中國近代史上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律師同業(yè)組織———上海律師公會宣告成立。
從誕生之日起,上海律師公會就以一個職業(yè)組織的身份促進律師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為“匡扶正義、建立法治”的理想奮斗,為推動中國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留下了彌足珍貴的史頁。
律師職業(yè)本身是辯護制度的產物。中國傳統(tǒng)司法制度中沒有這一職業(yè)。中國近代,伴隨領事裁判權的產生,中國有了外國律師的執(zhí)業(yè)身影。國人逐漸認識這一職業(yè),并逐步產生了自己的律師。于是,律師開始在上海出現(xiàn)。
中國的本土律師是在外來因素的刺激下產生的,而最早的華人律師都是留洋的學生。他們與傳統(tǒng)的中國司法制度和政治體制背道而馳,體現(xiàn)了一種十分不同的社會趨向。在上海,雖然辛亥革命之前的租界就有本土律師活動的身影,但為數很少,他們一般都依附于當時的外籍律師事務所。
1912年1月初﹐南京臨時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陳則民等32名法政學堂畢業(yè)生為公家律師,并指出:如有原被告聘請他們﹐他們便可上法庭為其辯護。這是最早由中國政府公布的本土律師名單。其中陳則民、丁榕、蔡倪培等人當時就在上海擔任律師,并且都是后來上海律師公會的重要成員,而丁榕、蔡倪培還曾先后擔任過該公會的會長,他們也都是留洋的學生。此后,上海的本土律師逐年增加,成為司法現(xiàn)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1912年9月,北平政府頒布《律師暫行章程》,其中特別強調律師組織的地域性。規(guī)定:律師應于地方審判廳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則以在該地方審判廳管轄區(qū)內的律師為會員。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華民國律師總會開始重新組織上海律師公會。隨后,上海地區(qū)的律師組織格局開始有了明顯的變化。
12月8日,上海律師公會在位于上海小西門的江蘇教育總會會所成立,并制定公會章程。由陳則民任會長,狄良孫任副會長,并有評議員張汝霖、廬尚同、江鎮(zhèn)三、秦聯(lián)奎、莊澤定、錢祖勤、丁榕等職員。與此前各律師組織不同,上海律師公會明確地強調了它的地域性。從它的組織形式看顯然是根據《律師暫行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建構的。公會在通告中說:凡領有律師證書,已向高等審判廳登錄,在上海設有事務所者,可按照本會章程入效。
1913年春季,律師公會改選金泯瀾律師為正會長,陳則民律師為副會長。并于5月召開的上海律師公會大會上通過了修改公會條例各條款的決議,規(guī)定加入公會的具體手續(xù)(一)呈驗已在高等廳登錄的司法部律師證書;(二)繳足入會費。會費三十元(原中華民國律師會及江蘇律師總會會員減半)。只有滿足了以上條件才可成為公會的確定會員。當時公會會員約有30多人。
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之后,曾一度在上海西門外神州法政專門學校內辦公。后來公會會所遷往法租界的愷自邇路(今金陵中路)279號。隨著會員人數的不斷增加,原會所已無法滿足需要,經1929年春季大會通過,決定以6萬元的標準購買房屋作新會所。由于資金不足,執(zhí)監(jiān)會決定向會員募收最低限額為30元的特別捐款。同年5月,確定貝勒路572號(今復興中路301號)為新會所,價格為36500元。外加修理、布置器具、增設大禮堂,預算概數約75700元。除去所有款項(包括募捐款),還需22000余元。為彌補不足,公會執(zhí)監(jiān)會決定將所購新會所暫作抵押,并于1930年度起向會員收取會費由每月2元增至3元。自此,貝勒路572房產于1929年10月開始成為上海律師公會會所,
上海律師公會的組織架構
最初,上海律師公會成立時,經北京政府司法部立案,采用會長制,主要成員包括正副會長、以及8名常任評議員、4名干事。1927年經組織改組,其體制由會長制改為委員制,主要管理機構由執(zhí)行委員、候補執(zhí)行委員各15名,以及監(jiān)察委員、候補監(jiān)察委員各3名組成。由執(zhí)行委員中選出的3名常務執(zhí)行委員主持日常工作。自1935年開始,又適當增加了執(zhí)行委員和監(jiān)察委員的人數??箲?zhàn)勝利后,為了符合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將律師公會原來的執(zhí)、監(jiān)委員改為理事、監(jiān)事。
作為職業(yè)組織,上海律師公會通過制定公會會則(1946年后改為公會章程)對會員提出具體要求。
1927年9月,上海律師公會秋季改選大會通過《上海律師公會暫行會則》,該暫行會則包括上海律師公會的職責,會員資格、入會手續(xù)與職務,會內職員及其選舉、會員權利義務等內容。其中規(guī)定:“本會設立于江蘇上海地方法院所在地,定名為上海律師公會”。“本會會員受當事人之委托或法院之選任得在指定之各級法院及特別審判機關執(zhí)行律師職務”?!胺簿哂新蓭熣鲁桃?guī)定資格領有證書及登錄者均得入會為會員”?!皶T入會后按月納經常費洋二元”?!皥?zhí)行委員15人議決及執(zhí)行一切會務、常務委員3人主持會中一切會務、監(jiān)察委員3人監(jiān)察會中一切執(zhí)行事宜”。“本會會員執(zhí)行律師事務,辦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與其他業(yè)務”?!皶T執(zhí)行職務不受法外之干涉”。
隨著上海律師公會的不斷發(fā)展,人數不斷增多,上海律師公會管理機構成員也逐漸增多。楊志豪、史良、朱素蕚、韓學章等女律師還先后擔任過公會管理機構的成員。
上海律師公會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913年至1927年為第一階段,1927年至1941年為第二階段,1945年至1949年為第三階段。其中第二階段為上海律師公會的鼎盛時期,會員人數迅速增長,成為當時全國最大的律師公會。其中女性會員也有明顯增長,史良等女律師曾擔任律師公會管理機構的成員。在這一發(fā)展過程中,律師公會一方面行使對會員監(jiān)督職能,另一方面為會員職業(yè)發(fā)展提供多方面的幫助。
抗戰(zhàn)結束以后,南京政府與美國方面成立“中國法律教育委員會”,以籌集款項,為中國法律人才赴美深造提供機會。該委員會委托上海律師公會選拔留美候選人,其資格包括30歲以下,身心健康、品行優(yōu)良、獲得法學士學位、學識優(yōu)良、精通中英文,經濟上需要資助,在美國學成后能回國執(zhí)行法律職務等。為此,上海律師公會致函上海法政學院,請其于該校法律系畢業(yè)生中選拔符合條件者及其候補者各一人并提交相應材料,以便轉寄中國法律教育委員會甄選。
上海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
在舊上海,大批貧民生活在社會底層,遇到法律事務無力支付聘請律師的費用。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1924年4月,上海律師在國內最早提出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想,成立了“上海律師援助會”,專門為貧民進行法律扶助。
隨后,上海律師公會在進一步表達這一思想時指出:貧苦民眾在法律上應受救助,是文明國家的通例,凡不能出資延聘律師的勞動團體及勞動群眾﹐遇有困難民刑訴訟或訂定重要契約及各種法律行為的協(xié)議﹐均可由救助機關派員代為辯護或負責為之代理﹐不取報酬。這樣的思想,在30年代的中期得以在各地實行。
1928年7月,上海律師公會又討論了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的問題。
律師法律援助,即律師按照一定程序,義務為貧困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制度。法律援助體現(xiàn)了上海律師扶貧濟困、敢于擔當的社會責任感。
有關法律援助組織的名稱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表述?!吧虾B蓭熢鷷庇糜?/span>20年代;“貧民法律扶助會”用于30年代;“平民法律扶助會”用于40年代。
1934年,中華律師協(xié)會發(fā)起組織貧民法律扶助會。次年1月,上海律師公會成立了下屬的貧民法律扶助會,并制定了扶助會的細則,開始進行法律扶助的具體工作??箲?zhàn)勝利后,恢復后的上海律師公會仍繼續(xù)進行這項工作。從當時留存的法律扶助的案例記錄來看,在接受法律扶助的當事人中女性占了較大比重,尤其是那些被家庭拋棄的女性。通過這樣的法律扶助,使她們避免受到更大的傷害,充分體現(xiàn)了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同時,《上海律師公會附設貧民法律扶助會辦事細則》規(guī)定:本會“由志愿加入之上海律師公會會員組織之”,“由抽簽法預先抽定值日會員,每日一人,輪流按日接辦請求扶助案件”;會員查實當事人“確系貧苦無力延請律師”,則應“無償代為辦理”請求扶助案件。會員承辦扶助案件,應“依誠實執(zhí)行職務。關于一切訴訟行為及法律行為均應代謀求助人合法利益,不受第三者之干涉”?!?/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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