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審理一起特殊的案子———美國政府對被告阿爾法萊茲謊報軍功的吹牛行為提起訴訟,這也是《冒充勇猛法》(Stolen Valor Act)于2006年被美國國會通過后的第一起因口頭謊稱軍功和獲得過勛章而被正式起訴的案件。
這起案件的推動者是公民組織“美國老兵協會”。該協會也是促成國會于2006年通過《冒充勇猛法》的主要推動力量。
在南北戰(zhàn)爭前,口頭謊稱軍功或者子虛烏有地吹噓獲得過戰(zhàn)功勛章并不算犯罪,只有佩戴不是來自真實軍功的勛章才會觸犯法律。所以,美國的冒充軍功事件真可以說是司空見慣、層出不窮。據報道,有三分之一的軍功是謊報的,謊稱自己有軍功的人士包括不少頭面人物,其中還有在軍界任職的。所以《冒充勇猛法》在國會通過時,連例行的聽證都沒有進行,就得到了一致的贊同。從此,謊稱軍功便成為一樁可以由政府來起訴的罪名。
阿爾法萊茲是美國克萊蒙市的一個用水管理區(qū)委員會的成員,也算是一個民選的公職人員。2007年,在一次開會的時候,他向聽眾介紹自己時說:“我在海軍陸戰(zhàn)隊服役25年退休,獲得過國會榮譽勛章”。同時,他還宣稱自己在戰(zhàn)斗中負過傷,在美國駐伊朗大使館的危機時刻營救過美國大使。
事實上,他連一天兵也沒有當過。
其實阿爾法萊茲在此前已經被告上過舊金山的地區(qū)法庭了,但法庭判決他無罪,理由是“把騙子當做罪犯來處理,是不符合美國憲法的”。
這次阿爾法萊茲的案子又被送到了最高法院,美國政府的起訴立場是:軍功制度是不允許破壞的,而謊報軍功的吹牛行為則玷辱了武裝部隊的榮譽,也在一定程度上懈怠了士氣,已經觸犯了《冒充勇猛法》,所以應當被判定為有罪。
但也有人認為,政府起訴阿爾法萊茲的行為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針對這種異議,美國政府認為,《冒充勇猛法》涉及的只是一種“單獨而狹義”的言論,它針對的是“故意謊稱獲得軍事獎勵,而這種謊言是有理性者都能辨別的”,這種言論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法律并不會因為懲罰謊稱軍功而對其他言論自由有不良的影響或限制,也不意味著“政府會懲罰不同的觀點,或者政府會對公共討論的是非扮演仲裁者的角色”。
被告阿爾法萊茲的律師辯稱,阿爾法萊茲的言論的確是一個謊言,但不是一項罪行,因為吹牛、夸口并不像污蔑和誹謗那樣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因此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應該以憲法為準繩,《冒充勇猛法》的頒布“雖然用意可嘉,但并不能因此就成為干涉言論的理由,《冒充勇猛法》已經超過了必須干涉的范圍”,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不符,故不能以其作為判決被告有罪的法律依據。
美國的一些保護民權組織也對此憂心忡忡,阿爾法萊茲如果被判有罪,可能讓政府有借口進一步管制公民的言論,甚至有政府濫用行政權利侵犯公民的其他各項人權之虞。
兩種觀點針鋒相對,實質問題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是否包括諸如“謊報軍功”之類的“謊言”?為了解答這個問題,不妨把話題扯得稍遠一些。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從民主政治的角度出發(fā),“言論自由”一般地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和干涉。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礎性的權利,在諸多的基本人權中占據著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這是因為所有權利的保障都有賴于言論自由的實現,所以在和其他權利進行比較時,言論自由顯然必須優(yōu)先加以保護。對此,美國的第三任總統托馬斯?杰弗遜曾深有感觸地說過:我們寧愿要沒有政府有報紙的美國,也不要有政府卻沒有報紙的美國。
那么如果某種言論是錯誤的、荒謬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謊言”或卑劣無恥的“讕言”的話,是否還有保護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言論自由”的法理基礎是天賦的人權,即人生而平等。既然生而平等,則自然享有平等的發(fā)表自己觀點的權利,其邏輯重點是“表達自由”而非“表達正確”。換句話說,言論自由的實質其實是自由的“表達”和表達的“自由”,確立言論自由的目的不是追求真理,所以應當允許有錯誤乃至謬誤的存在。但通過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確實起到了可以不斷接近乃至最終發(fā)現真理、修正謬誤的巨大而積極的效果。十九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和經濟學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是這樣說的: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fā)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他的話從正反兩方面論述了壓制、剝奪言論自由會造成人類無法認識、獲取真理的惡果。
其次,社會對錯誤的言論自由的“容忍”,是現代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一種基本價值觀。李寶靈教授是該觀點的支持者,并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杰出的自制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fā)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币苍S是因為翻譯的關系,這句話有點詰屈聱牙。筆者的理解是:社會必須對那些違反主流觀點的、超前于道德的甚至于是不道德的、驚世駭俗的所謂“奇談怪論”或聳人聽聞的“危言”有最大限度的容忍,因為正如德國革命家盧森堡?R所言:“自由,永遠是持異見者的自由!”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阿歷克西?德?托克維爾也指出:“人們對于自由地發(fā)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由于社會的壓力。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盡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由此可見,那些被多數人認為錯誤的“異端邪說”(事實上也有可能是“真知灼見”),先天就存有被壓制的可能而需要———如果不是“更需要”的話———被保護。
那么如何判斷到底是異端邪說還是真知灼見呢?美國最高法院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的不同意見書中說:“若人們意識到時間已經推翻許多戰(zhàn)斗性的信念,可能會比相信自己行動的根據而更加相信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經由思想的自由交換,才比較容易獲得,亦即要想測試某種思想是否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將之置于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看它有無能力獲得認可?!?/p>
這就是著名的“思想與觀點的自由市場”的理論,是美國經典的言論自由理論。霍姆斯的潛臺詞是,所謂思想和商品的性質一樣,或者毋寧說思想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檢驗一種思想是否正確、是否揭示了真理,必須如將商品投諸市場一樣將思想也放在市場的環(huán)境中進行檢驗———即思想的市場。各種觀點自由進入市場,進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競爭,一段時間之后自然就會優(yōu)勝劣汰,具有內在說服力的觀點贏得了較多的受眾,反之則應者寥寥,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真理愈辯愈明”,只不過背景放在了整個市場之中。而最有可能的結果是不同的觀點適合了不同接受者的需要,因而呈現出一個意見多樣化的局面。市場開放和自由競爭持續(xù)進行,因此多種觀點都處在不斷地被檢驗、被接受或被拋棄的過程之中。決定這一過程的背后力量不是強力而是理性,不是政府或某個領導人的理性,而是大眾的理性。
當然,凡事總有例外,言論自由是應當有而且必須有界限的?,F在幾乎所有的學者對言論和出版享有“絕對”的自由、而不應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的觀點都不認同,言論自由應當且必須有所限制的看法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一個大家都熟知的經典表述是:哪怕在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的國度,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而引起公眾的恐慌!
很自然地就會引伸出一個問題:言論自由既然是如此重要同時又必須加以限制,那么采取何種方式限制以及如何判定一種言論是否該被限制呢?前一個問題比較容易回答,國家通過對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言論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fā)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設立禁區(qū);對言論表達的方式或渠道,即對新聞媒體、互聯網絡、游行示威等等進行限制,基本就可達到目的。
針對后一個問題,霍姆斯認為“……我們應當警惕,防止試圖鉗制我們所痛恨的并確認是罪該萬死的言論,除非這些言論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脅到立即擾亂法律的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以致需要立即制止這些言論才能挽救國家……”這里對何種言論需要加以限制設定了一個標準。根據這個標準來看,需要被限制的言論的范圍是極其有限的(當然,這個標準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在美國發(fā)表對伊斯蘭教的一些看法,只要不涉及褻瀆和誹謗,或許不是什么大事,但在一些伊斯蘭國家,說相同的話可能就會引發(fā)軒然大波,明顯是屬于受限制的言論的范疇)。
在具體操作時,目前廣泛被采用的是“利益衡量法”。它作為一種分析和解決沖突的辦法,其學術傳統源于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龐德的社會學法學。龐德認為人類各種需要和利益之間是重疊的或沖突的,因此他主張通過進行利益衡量來解決利益沖突,即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分析和比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義與合理性,在此基礎上作出價值判斷,通俗一點說就是在“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時如何進行取舍的問題。
關于利益衡量的準則,龐德認為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即在權利沖突時,法律應當按照一種能夠避免較為嚴重的損害方式來配置權利,或者反過來說,這種權利配置能使其產出最大化。
舉例來說,最近日本名古屋市市長河村隆之大放厥詞,發(fā)表“南京大屠殺很可能不存在”、“犧牲的人只是正常戰(zhàn)爭死亡”等罔顧歷史事實的言論,引發(fā)全體中國人民強烈抗議的嚴重事件就是明顯的一例。按照《辭?!穼Α爸e”的定義:假話;騙人的話。那么河村隆之的言論其實也是一種“謊言”,那么他能否也以“言論自由”作為自己的護身符,為自己的罪惡開脫呢?答案自然是毋庸置疑的———絕對不能!發(fā)表諸如美化希特勒、宣揚納粹的言論,涉及種族歧視和對宗教信仰、宗教領袖的詆毀及侮辱性的言論,當然不在保護的范圍之內,這類言論挑戰(zhàn)人類的道德和良知的底線,違反了全人類的普世價值觀。譬如德國,盡管也實行言論、集會自由,但還是于1994年9月聯邦議院通過了《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禁止使用納粹的各種標志、口號和敬禮儀式以及任何具有納粹象征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希特勒的頭像作為納粹的最主要象征,更是被嚴禁使用。而對同情納粹,對猶太人進行誹謗、攻擊和惡意傷害者,或宣揚種族歧視、否認希特勒第三帝國大屠殺犯罪行為者,可依法判處3至5年徒刑。除德國、奧地利之外,比利時、捷克、法國、以色列、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和瑞士等國家,都對否認或者美化納粹歷史就是犯罪制定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社會對于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諸如對鼓吹大規(guī)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剝奪上述人的言論自由,比起為了保護言論自由不受侵犯而容忍他們的胡說八道,兩者孰輕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話題再回到本文開頭所說的案子上來,阿爾法萊茲的“大話”顯然和上述言論存在根本性質上的不同。幾乎沒有國家的法律對謊言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言論自由固然需要限制,但必須采取極謹慎的態(tài)度且限制的區(qū)域必須限定在最小和必要的的范圍之內。誠然,說謊不符合我們的道德準則,但卻并不是一種犯罪,比起禁止說謊對“言論自由”原則造成的破壞所要付出的巨大社會代價而言,允許“說謊”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失顯然小許多,所以“說謊”仍舊可以納入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說到底,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來看,說謊的行為都不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雖然是一種糟糕的、令人反感的惡習。
更何況,阿爾法萊茲的吹噓充其量只是夸口胡言,并沒有涉及錢財的詐騙。也沒有證據表明,聽他吹噓的人們就真的相信了他,并造成了對軍功授勛制度和軍隊士氣的實際損害。他的行為的直接后果不過是成為了別人茶余飯后的笑料和話柄而已。當然,如果阿爾法萊茲停止他那無聊、荒唐、令人討厭的謊言,當然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然而,要不是有《冒充勇猛法》的話,又有誰會去在意他的那些神吹胡侃呢?
這也正如阿爾法萊茲的律師在給法庭的辯詞中所寫的:“對往事夸張其詞、信口妄言、酒會上的肆意胡侃,這些從來就不是政府管理的事情,也不應該因此擔受犯罪處罰的恐懼?!钡拇_是這樣,因為阿爾法萊茲的吹噓并未造成任何后果,政府若對此加以管理,有濫用行政權之嫌。坦率地說,如果類似的行為都要由政府來監(jiān)管,那根本就管不過來,中國人是早就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做法的荒謬性的!
綜上所述,言論自由作為最最基本的人權,甚至可以說是其他各項人權、民主權利的“母權”,必須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是在絕對必要和盡可能狹小的范圍之內,同時必須謹慎地權衡各種利益,從而使其發(fā)揮出最大的社會效益。歷史上的鉗制言論、禁錮思想的專制制度已經使人類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們決不能重蹈歷史的覆轍。
目前,這起饒有興味的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勢必先要審查《冒充勇猛法》是否違憲,然后才能對阿爾法萊茲的言論是否屬于犯罪作出判決,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司法過程,其最終的判決結果究竟如何,讓我們耐心地拭目以待吧!●
(作者單位:上海市樹聲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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