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當:上海市森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從事公司商事合同糾紛、房地產(chǎn)等領域的訴訟案件以及外商投資、公司合并重組等非訴訟法律服務。
今年是本人從事律師職業(yè)10周年,訴訟經(jīng)驗也積累了一些。10年來辦理的數(shù)百件訴訟案件中,有勝訴有敗訴。對于證據(jù)和法理均明顯處于下風的案件,結(jié)果肯定敗訴,我心服口服,盡力幫助當事人減少損失;但對一些證據(jù)和理由都很充分,接案時信心滿滿,結(jié)果卻出乎意料而敗訴的案件,我始終無法釋懷,經(jīng)常思考由此而得的經(jīng)驗教訓。其中一個發(fā)生在2008年的案件,更是讓我印象深刻。
這個案件我代理原告,被告一審、二審均未出現(xiàn),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就是這樣一個完全應由我方主導和把握的案件,我一審和二審均告敗訴,這是怎么回事呢?
一、案情介紹以及審理過程
本案我的當事人是日本公司,生產(chǎn)電動和氣動工具(以下簡稱日本A公司),長期與被告上海B公司有貿(mào)易往來,主要向上海B公司銷售電動和氣動工具,但雙方未簽署過任何買賣或者進出口貿(mào)易的書面協(xié)議,每次都是上海B公司向日本A公司電話通知訂貨,日本A公司發(fā)貨,然后定期與上海B公司結(jié)算貨款。截至2006年1月24日,上海B公司結(jié)欠日本A公司貨款共計3100多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10萬元),日本A公司向上海B公司發(fā)出了載明上述欠付貨款金額的《付款通知單》,上海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在上述《付款通知單》上簽字確認。自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5月,日本A公司又按照上海B公司的訂貨要求向其發(fā)出了約5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6萬元)的貨物,但對于日本A公司之后發(fā)出的數(shù)份《付款通知單》,上海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再也不愿予以簽章確認,也遲遲不愿就欠款事項表態(tài),最后竟避而不見。日本A公司授權本人代表其向上海B公司提起訴訟,我方向法院提交了經(jīng)過上海B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簽署的確認截至2006年1月24日結(jié)欠日本A公司3100萬日元貨款的《付款通知單》,以及其后交付上海B公司的約500萬日元貨物的發(fā)票、裝箱單、提單等證據(jù),要求上海B公司向日本A公司支付共計36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46萬元)的貨款。上述證據(jù)由于都是日文證據(jù),且大都在國外形成,我方均進行了翻譯以及公證認證,日本公證機關就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出具了公證書,我國駐日本大使館對其進行了認證。
一審開庭時,被告上海B公司簽收了開庭傳票但未出庭參加庭審,法院缺席審理,我方闡述了訴訟請求和理由,將起訴時提交的證據(jù)一一向法庭進行了展示和說明。在法庭的要求下,我方提交了上海B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簽字確認欠款3100萬日元的《付款通知書》原件交法庭驗看,法庭又要求我方補充提交上述3100萬日元貨款項下貨物的交易文件,比如合同訂單、裝箱單、提單等,我方向法庭闡明雙方是長期貿(mào)易關系,從未簽署過合同,也沒有書面訂單,每次上海B公司均為電話訂購,我們當庭向法庭提交了此3100萬日元貨物的發(fā)票、裝箱單以及提單等書面材料,但法庭以這些材料未經(jīng)過翻譯以及公證認證為由拒絕收取。法庭又提出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5月間發(fā)生的約500萬日元貨物的交易,有少量發(fā)票上載明的貨物未見有裝箱單及提單,我方向法庭解釋,當時有少量貨物系日本A公司工作人員自海關手提帶入以及在海外EMS郵寄給上海B公司,但大部分貨物是通過海運送達上海B公司,有裝箱單及提單為證。
本案于2006年11月提起訴訟并由法院受理,法院于2007年1月開庭審理,但不知為何一直未予以判決,直到2007年12月,法院終于出具了一審判決書,駁回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理由是:1、對于結(jié)欠3100萬日元貨款事宜,光有被告簽字不夠,原告應提交是否交貨等證據(jù)來佐證;2、對于2006年1月24日之后的約500萬日元的貨物,原告提供的發(fā)票金額與裝箱單及提單數(shù)額不能一一對應,原告聲稱有少量貨物通過員工自帶以及EMS郵寄沒有證據(jù)佐證;3、對于該500萬日元的貨物價格為原告自己單方面列表,裝箱單和提單上并沒有價格,原告自己定價沒有依據(jù)。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原告也沒有提供本案所涉貨物的價格認定依據(jù),提供的裝箱單等證據(jù)材料不能證明其交貨的事實,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上述一審判決,我在驚訝之余,立即準備上訴,我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對于3100萬日元欠付貨款的《付款通知單》,已經(jīng)由被上訴人簽字確認,這是最能反映雙方存在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結(jié)欠貨款3100萬日元的證據(jù),且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代表被上訴人公司簽字,證據(jù)為原件,經(jīng)過公證認證,法庭沒有不認定的理由。且我方也提出了3100萬日元貨物項下發(fā)票、裝箱單、提單等證明交付被上訴人的書面材料,但法院以未經(jīng)翻譯和公證認證為由拒絕收取,如果法院認為簽字的《付款通知單》不是定案關鍵證據(jù)而這些發(fā)票、裝箱單、提單證據(jù)是其判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應給予當事人一定時間對這些證據(jù)進行翻譯和公證認證,而不是簡單粗暴地拒絕這些證據(jù)。2、對于后面的約500萬日元的貨物,的確裝箱單、提單不能與發(fā)票完全一一對應,這是因為少量貨物是通過郵寄或者員工攜帶等方式交付被上訴人,且沒有存留相關憑證,所以只有發(fā)票,沒有裝箱單和提單,但大多數(shù)貨物發(fā)票、裝箱單和提單可以一一對應,且提單上明確收件人為被上訴人。且上述發(fā)票、裝箱單和提單經(jīng)過公證認證,這是被上訴人收取貨物的鐵證。法院不能認可僅有發(fā)票沒有裝箱單提單的貨物交付,這個我方可以理解,但對既有發(fā)票,也有裝箱單、提單等交貨憑證的貨物交付給被上訴人也不予認可,我方絕對不可以接受,而后者占該約500萬日元貨物中的絕大多數(shù)。法院不應一竿子認定所有貨物都沒有交貨,從而認為沒有欠款,沒有買賣關系,這種認定難以服眾。3、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書面訂單,的確沒有對交付給被上訴人的貨物約定價格。但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3100萬日元貨款的《付款通知書》中對貨物有約定價格,后期約500萬日元的貨物也是同樣的貨物,價格就是按照前述貨物價格而來,法院可以參照《付款通知單》項下的貨物價格來確定,再退一步也可以參考市場價來認定貨物價款,不能因為沒有價格的書面約定就不認定貨物價款,更不能因為沒有約定價格就否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的存在,這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二審并沒有開庭,而是進行了書面審理。期間,二審法院曾通知雙方當事人談話,但被上訴人上海B公司仍未出現(xiàn)。在談話時,我方除了充分闡述了上述上訴理由之外,還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上海B公司在工商部門的多份書面檔案資料,檔案資料中法定代表人任某的簽字與本案《付款通知單》上的筆跡一致,以證明《付款通知單》真實有效。6個月后,二審法院出具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理由是:1、由于被上訴人上海B公司未能出庭確認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付款通知單》的真實性,因此原審要求上訴人進一步提供3100萬日元貨物的交貨憑證,實屬慎重起見,而非加重舉證負擔;而上訴人提交有關的發(fā)票、裝箱單和提單等缺乏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沒有被上訴人的確認,因而原審不予認定并無不當。2、對于其他約500萬日元貨物的交貨憑證包括發(fā)票、裝箱單和提單,雖然經(jīng)過公證,也只能證明證據(jù)本身存在,不能證明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是否收到貨物,故原審對其不予采納并無錯誤。3、由于當事人既沒有訂立買賣合同,也沒有確認實際交付貨物數(shù)量,即便雙方之間存在買賣關系,也無法認定是否存在欠款及欠款的具體數(shù)額,因此,原審對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妥。
二審判決后,日本的當事人對結(jié)果完全無法理解,特別是本案被告自始至終未出現(xiàn),等于是一場沒有對手的戰(zhàn)爭,我們卻輸了。我本人也深感意外,對我的當事人深感抱歉。我的當事人200多萬元人民幣的貨款無法收回,本案在起訴之初還申請了訴訟保全,為此日本當事人還支付了數(shù)十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雖然最后如數(shù)退還,但這場歷時2年整的案件卻沒有了一點意義。
二、我的疑惑以及敗訴思考
對于此案的最后結(jié)果,我有頗多疑惑。
首先,對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任某簽字的《付款通知單》,上面明確載明數(shù)十筆貨物的交易日期、貨物名稱、數(shù)量、價格和金額,總金額為3100萬日元,日本A公司要求上海B公司確認上述欠付貨款金額,上海B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在該《付款通知單》上簽字確認,內(nèi)容非常明確,簽字清晰,證據(jù)為原件,僅僅因被告未有人員出庭確認,法院就斷定該《付款通知書》真實性無法確認,實屬輕率。而我認為,該《付款通知書》明確顯示了原被告間的買賣關系,形式完整,內(nèi)容明確,簽字清晰且為原件,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真實有效。且本案被告已簽收了開庭傳票,但未出席庭審,應被視為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方應對放棄確認《付款通知單》是否是其親筆簽名承擔不利后果,但本案的結(jié)果是,這個不利后果轉(zhuǎn)由原告方負擔,我認為是欠公平的。
其次,法院認定《付款通知單》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那么3100萬日元貨物項下的交付憑證,比如發(fā)票、裝箱單和提單等,就成了法院斷案的關鍵證據(jù),對于如此重要的證據(jù),法院應該給當事人充分的時間用于翻譯和公證認證,進而根據(jù)證據(jù)內(nèi)容來斷定是否進行了交付,而不是簡單以形式要件不符合規(guī)范為由拒絕當事人提供給法庭。
再次,盡管是有些貨物發(fā)票與裝箱單和提單不能一一對應,有些貨物未有雙方的價格約定,但這些瑕疵,均不能構成法院全盤否定雙方買賣關系存在的理由。少數(shù)貨物相關單證不能對應,法院可以在貨物總金額中扣除,雙方未對貨物約定價格,法院可以從歷史交易中獲得交易價格或者參考市場價,簡單粗放全盤否定貨物交付以及買賣關系的存在,難以讓人信服。
這件案件結(jié)束至今已經(jīng)近3年,但上述疑惑一直在我腦海,苦不得解。但是細細總結(jié)該案,我也有很多教訓值得吸取,我作為原告律師的工作,應該能做得更好。
一是應該在證據(jù)的準備上做更充分的工作,比如對于3100萬日元項下貨物的發(fā)票、裝箱單以及提單等材料,應該事先做好翻譯、公證認證等工作,以此來加強《付款通知單》的證明效力;再比如,關于貨物價格,應該專門搜集相關歷史交易材料或者市場價格信息,充實貨物價格的具體計算依據(jù)。二是在一審法院認定《付款通知單》上簽名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僅應該提供上海B公司的工商檔案資料上的簽名供二審法院比對,還應明確向二審法院提出要求對《付款通知單》上任某簽名的筆跡鑒定申請,《付款通知單》上任某的簽名為原件,工商檔案中任某的簽名也有原件資料,即使任某本人不出庭,對任某在《付款通知單》上簽名是否真實進行筆跡司法鑒定還是可以實現(xiàn)的。做到了以上兩點,案子的結(jié)果可能有所改觀。
三、結(jié) 論
以上就是一個被告全程缺席審理,我作為原告卻徹底敗訴的案件。對于庭審場面完全占優(yōu),當事人期望值極高的案件,最終我得到了完敗,心中非常痛心和糾結(jié),對當事人也深感歉意??偨Y(jié)本案的審理過程,本案出現(xiàn)這樣的判決結(jié)果,除了法院對于被告不出庭導致的沒經(jīng)過質(zhì)證的證據(jù)過度謹慎認定之外,在被告缺席審理的情況下,我作為原告律師對案件結(jié)果盲目樂觀導致對案件證據(jù)的準備不夠充分也是重要原因,對于一審得到的不利后果也沒有在二審中使出全力進行補救,這些教訓都是應該在今后的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吸取的。
(作者單位:上海市森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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