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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斯里蘭卡”)歷史上曾先后受荷蘭、英國的殖民統(tǒng)治,荷蘭、英國先后將其各自的法律引入斯里蘭卡,并演變形成了斯里蘭卡多元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法、羅馬荷蘭法(the Roman Dutch Law)、英國普通法及本地土著法律。涉及商事合同糾紛時,斯里蘭卡法院通常遵循英國普通法(包括其判例)。本文基于國際商務合同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的通常約定以及斯里蘭卡法律,對于不可抗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在疫情影響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需要延遲履行合同時,能否主張不可抗力從而免責或減輕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層面來分析:第一是看該合同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第二是在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依據(jù)斯里蘭卡法律,合同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
(一)援引合同條款主張構成“不可抗力”
在認定合同履行是否適用“不可抗力”事件時,首要考慮因素是該合同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通常都會包含一系列事件(例如:戰(zhàn)爭、暴動、地震、罷工等),但其適用范圍可能會根據(jù)事實情況和雙方之間合同的性質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當事方應該考慮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體定義,以及為了適用該定義的具體條件。例如,合同將不可抗力描述為“一方無法合理控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導致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成為不可能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對此,援引此合同條款主張構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證明有關具體事件(如未具體列明)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范圍。法院也會通過解釋該合同條款的含義,來判定具體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從實踐角度看,“流行病”或“全球性大流行病”(epidemics/pandemics)有時會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中列明。如果一方基于“流行病”主張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則該方應當提供流行病已經(jīng)發(fā)生的證據(jù),例如政府機構對流行病的評估、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證明等。就斯里蘭卡而言,僅有2004年印度洋海嘯對斯里蘭卡部分地區(qū)的影響構成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例,除此之外,此前國際上發(fā)生過的幾次大規(guī)模的疫情均未出現(xiàn)過疫情被宣告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公開案例。
(二)斯里蘭卡法律沒有“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或定義,如果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考慮適用“合同受挫”原則
斯里蘭卡法律沒有“不可抗力”的定義,如果合同對“不可抗力”無約定或無明確列出“流行病”為“不可抗力”事件,此時當事人如果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則很難得到支持。
在斯里蘭卡,涉及到商事合同糾紛時,斯里蘭卡法院通常遵循英國普通法(包括其判例)。英國普通法沒有“不可抗力”原則,僅有“合同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則。根據(jù)英國普通法關于“合同受挫”的相關判例(例如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696), 由于情勢變更使得原合同義務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者履行已經(jīng)完全不同于訂立合同時的情況,且該情勢變更并非任一方違約導致,此時可以適用“合同受挫”原則,合同可以解除,雙方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需注意的是,“合同受挫”原則不能用來免除一方因談判時未采取謹慎態(tài)度而承諾的責任,或者如果雙方已經(jīng)預見到該事件的發(fā)生并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也不能主張“合同受挫”原則。
二、“合同受挫”原則認定標準
根據(jù)英國普通法的“合同受挫”原則,主張“合同受挫”需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第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且突發(fā)事件的嚴重程度導致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原合同目的落空;
第二,該事件發(fā)生不是任何一方違約導致的結果;
第三,合同如有另外約定,則從合同約定。
由此可見,法院在適用“合同受挫”原則時較為嚴格,如果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仍可實現(xiàn)合同目的,則不能觸發(fā)“合同受挫”原則。因此一方主張“合同受挫”要求解除合同并免責獲得勝訴的案例較少。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未做不可抗力的明確約定,在發(fā)生類似“疫情”等事件時,如果希望通過延期履行和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繼續(xù)履約,應當積極采取協(xié)商的方式,如果協(xié)商不成,一方以“疫情”屬于“合同受挫”的情形而訴諸法院,那么法院就“合同受挫”原則作出的裁決一般只會有兩種情況:一是如果認為“合同受挫”成立,則其后果只能是合同解除,而不會裁決延遲履行合同。二是駁回訴訟請求,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三、法律建議
根據(jù)上述斯里蘭卡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適用情況,針對本次疫情,合同一方如希望依賴“不可抗力”或上述“合同受挫”原則而免責、減責或解除合同的,我們的建議如下:
(一)如果合同有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則應適用合同條款
通常合同“不可抗力”條款包括:1.“不可抗力”的定義;2.“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雙方應當遵守的程序,例如書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證明等;3.“不可抗力”導致的后果,例如合同解除、退還預付款、免除違約責任或者合同允許延期履行等。當事人應當認真對照合同條款,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法院將遵循雙方約定以及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對合同是否解除以及雙方之間是否承擔責任進行認定。
(二)在合同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考慮是否可依賴“合同受挫”原則解除合同
當合同對于“不可抗力”未做明確約定時,本次疫情在斯里蘭卡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可考慮能否適用“合同受挫”原則。如“合同受挫”被法院認定,合同可以解除的,雙方均無需履行受挫事件發(fā)生后的合同義務,受挫事件發(fā)生前的合同權利義務仍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比較通常情況下合同關于“不可抗力”約定與“合同受挫”原則,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不可抗力”條款來源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強調的是“契約自由”的原則,需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初就認真考慮相關的風險并預先做好安排,法院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合同受挫”原則是法律的默示條款,在當事人不存在協(xié)議約定而由于出現(xiàn)極端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目的落空時,才允許合同解除。
(三)關于應對本次疫情的律師建議
1.審查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流行病”或類似情況為“不可抗力”事件及相應法律后果;如合同無明確約定,則應根據(jù)合同的適用法律來判斷可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未來在訂立合同時,應充分重視不可抗力條款的作用;
2.評估新冠肺炎疫情對自身業(yè)務及其合同義務的影響,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具體內容、存續(xù)期。評估時不僅考慮疫情本身,還應關注相關的政府延遲復工通知、各國航運管制措施等;
3.如果一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盡早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向合同的相對方發(fā)出不可抗力事件的書面通知;
4.收集并提供與不可抗力有關的證據(jù)(如政府為疫情防控而采取管制措施的書面文件);中國貿促會近日宣布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yè)出具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該證明對于當事人舉證有一定的積極幫助作用;
5.采取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取決于具體交易的性質),并保留相關證據(jù);否則,將承擔因消極不作為而導致?lián)p失擴大的責任;
6.關于合同是否解除、是否繼續(xù)履行、如何履行,建議提前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xié)商。本次疫情導致的企業(yè)延期復工、交通管制是對出口方最直接的影響,但是各地區(qū)、各企業(yè)受到的影響不盡相同,不要輕易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確實履行合同困難,但可以通過變更交貨期限和交貨日期來延后履行的,則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è)應當積極與合同相對方協(xié)商變更合同的相關約定。
上述分析是當合同適用的法律為斯里蘭卡法律時,我們對于本次疫情影響下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或“合同受挫”做出的總體分析和建議。具體個案需綜合考慮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以及合同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來加以判定。如需進一步分析建議,還請向專業(yè)律師詳細咨詢。(本文獲得了斯里蘭卡D.L.& F. De Saram律師事務所SAVANTHA DE SARAM律師、DASUNI WIJAYASRIWARDENA律師的協(xié)助,在此致以感謝?。?/span>
張云燕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外事委員會委員、一帶一路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全國青聯(lián)委員業(yè)務方向:爭議解決、并購重組與資本市
張振宇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一帶一路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干事
業(yè)務方向:國際投資、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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