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別人打了十幾年官司,浙江玉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梅山敢這回要為自己打一場官司,而且狀告的對象是自己的“頂頭上司”溫州市司法局。這是我市首例律師狀告市司法局的行政訴訟案件,有人稱之為溫州律師“第一狀”。
昨天下午,鹿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今年11月6日,市司法局對梅山敢作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執(zhí)業(yè)5個月。處罰理由是,梅山敢在承辦林某等人案件時,“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且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律師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嚴重損害職業(yè)形象,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該處罰決定生效后,梅山敢將在5個月內不能從事律師工作,但并不影響他擔任主任的浙江玉山律師事務所(位于蒼南縣,以下簡稱玉山所)的正常運作。
對這一處罰決定,梅山敢表示不服。處罰聽證會結束后,他向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梅山敢在起訴書中認為,市司法局對他的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緣起5年前一樁官司
梅山敢受到市司法局的行政處罰,緣起蒼南縣靈溪鎮(zhèn)村民林某的一樁官司。
2003年11月25日,林某等4人因與該鎮(zhèn)村民潘某產(chǎn)生房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與玉山所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玉山所指派梅山敢為承辦律師,并開具發(fā)票收取律師代理費3000元。梅山敢稱,當時他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指派,接受指派律師簽字的為律師張某;市司法局稱,授權委托書上受托人一欄署名“梅山敢”。至于這個名字是否為梅本人所寫,雙方各執(zhí)一詞。
2004年2月25日,蒼南縣人民法院靈溪法庭開庭審理林某等4人與潘某房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梅山敢和該所律師張某、周某等人來到法庭。開庭時,梅山敢沒有出庭,由律師張某出庭代理,當時原告林某沒有提出反對。
事后,林某在一封投訴信中寫道,當時他與玉山所簽訂的委托合同上只填寫梅山敢一人的名字,但梅山敢在開庭前離開現(xiàn)場,由該所律師張某出庭代理。此外,林某表示,后來該所律師代其撤訴,使他打民事官司之前,又打了行政官司,最終未能要回房產(chǎn),給自己造成經(jīng)濟損失。為此,他要求玉山所賠償。
林某認為,梅山敢篡改委托書、偽造撤訴申請書,導致他的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梅山敢認為,更改委托書和撤訴是律師張某行使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實施的有權行為。
此后,林某多次向省市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對梅山敢嚴重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和紀律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梅山敢認為,林某投訴其“篡改委托書、偽造撤訴申請書”系歪曲事實,他已向蒼南縣人民法院起訴林某,要求林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該院已立案受理。
處理過程一波三折
前后4年時間,圍繞林某對梅山敢的投訴,省市有關部門做了不少工作。
2005年11月2日,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對玉山所及律師張某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通報,認為林某投訴梅山敢擅自修改委托合同、擅自撤訴的行為不成立;該所在接受委托、指派律師等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律師張某修改委托合同、撤訴行為有瑕疵。
2006年4月19日,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在給林某的信訪答復中認定,林某對玉山所變更律師及律師代為撤訴是認可的,而且撤訴并沒有給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但該所在變更代理權限的問題上,未嚴格遵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規(guī)范》的行業(yè)規(guī)定,已責成溫州市律師協(xié)會給予該所相應的行業(yè)處分。
2008年1月14日,市司法局律管處根據(jù)省司法廳律管處的意見,撤銷了之前作出的通報,決定對林某投訴的問題重新進行調查處理。4月10日,市律師協(xié)會分別對律師張某和梅山敢作出訓誡、通報批評的行業(yè)處分。
4月25日,市司法局向玉山所發(fā)出一份《整改通知書》,認為玉山所律師梅山敢接受林某等4人委托后,經(jīng)林某同意,將林某等4人委托的法律
事務轉委托給律師張某辦理,但梅山敢和張某沒有通過該所辦理更換律師的相關手續(xù),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锻ㄖ坟熈钇溥M行全面自查自糾,作出深刻書面檢查,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10月8日,市司法局給予律師張某停業(yè)6個月的行政處罰,理由是律師張某“涂改、變更授權委托書的相關內容,弄虛作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行為嚴重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影響法院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且屬情節(jié)嚴重”。11月6日,市司法局給予梅山敢停業(yè)5個月的行政處罰。
庭審中,梅山敢說,他和張某以及玉山所已經(jīng)受到行業(yè)處分,并已進行內部整改,事情本該依法到此為止,但市司法局今年重新啟動程序,對他作出行政處罰,顯然是迫于某種壓力,對他不公。
被告代理人市司法局法制處處長葉青青說,該局對梅山敢的行政處罰完全符合《律師法》相關規(guī)定,停止其執(zhí)業(yè)5個月完全恰當。
“情節(jié)嚴重”是否成立
今年以來,市司法局對律師予以行政處罰,并非梅山敢一人。開庭前,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甘細平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盡管這是首例律師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但很正常,屬于民主與法制進步的一種表現(xiàn)。
甘細平解釋,該局對梅山敢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jù)來自《律師法》規(guī)定,即“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梅山敢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情節(jié)嚴重”,雙方在法庭上各執(zhí)一詞,這是梅山敢勝訴或敗訴的一個關鍵問題。
梅山敢認為,撇開他是否屬于“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林某的官司根本不可能打贏,事后玉山所已答應全額退還代理費3000元,并沒有給當事人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因此談不上“情節(jié)嚴重”。
葉青青認為,不少律師都認為林某的官司確實打不贏,因為訴訟期限已過,官司輸了不是梅山敢的錯,他是錯在接受委托后沒有對訴訟期限進行必要的審查,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代理,因為梅山敢的過錯,導致林某多年來向省市有關部門投訴,造成行政資源巨大浪費。同時,律師張某的行為導致律師形象敗壞,梅山敢難辭其咎,其后果應該屬于“情節(jié)嚴重”。
此外,梅山敢認為,林某的案件自始至終是律師張某代理的,從調查取證、代寫訴狀、代為立案、代收法律文書、開庭、代為撤訴均是律師張某辦理,律師張某的代理權已經(jīng)為生效的判決文書所確認,有法院的檔案材料為證,開庭當天,委托書和律師所公函上受托人非梅山敢,因此客觀上他也無法出庭。該案撤訴后,林某又請了我市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代理,均因訴訟期限喪失而被駁回。
葉青青認為,當事人要聘請的是梅山敢,玉山所與當事人簽訂的委托合同指派的律師是梅山敢,律師所發(fā)給法院的公函載明的承辦律師還是梅山敢,就是因為梅山敢拒絕出庭才臨時由律師張某出庭。因此,對他處罰的理由是成立的。
昨天傍晚6時許,庭審結束,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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