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外遭襲引發(fā)案外案
日期:2009-01-06
作者:李鴻光 袁瑋
閱讀:2,556次
執(zhí)業(yè)律師歐云(化名)出庭為當事人代理訴訟,庭審結束后走出法院卻遭到對方代理人馬明(化名)的毆打,造成左腰背部軟組織損傷,左腎挫傷,引出了“案外案”訴訟。近日,靜安區(qū)法院對歐云訴馬明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由馬明賠償歐云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270.50元。
去年6月12日下午,歐云律師在靜安區(qū)法院代理一起涉老案件訴訟。在案件審理完畢后,歐云和對方代理人馬明先后走出法院。當歐云剛走到法院大門外,馬明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未冷靜處理,轉而擊打未參與糾紛的歐云腰部、背部。后經(jīng)驗傷結論為,左腰背部軟組織損傷,左腎挫傷,歐云先后花費醫(yī)療費441.50元。事后,警方對馬明作出行政拘留5天處罰。
11月26日,歐云起訴到法院稱,自己從業(yè)律師職業(yè)20多年來經(jīng)常代理案件參與訴訟,不料卻無故遭到被告代理人馬明毆打,馬明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歐云提出了萬余元的各類賠償費用。法庭上,馬明辯稱那天自己走出法院后,歐云出言不遜并襲擊自己,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失手傷了歐云,但后果不嚴重。馬明表示愿意承擔醫(yī)療費、停車費,而其他費用同意依法處理,他同時聲稱為此事曾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不同意承擔精神撫慰金。
審理中,法院按照歐云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歐云的傷殘等級及休息、護理、營養(yǎng)期限作法醫(yī)鑒定。該鑒定認為歐云被人打傷致左腰軟組織損傷等,現(xiàn)未遺留明顯功能障礙,損傷后遺癥未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程度。該損傷的休息時限為2-3周,護理時限為1周,營養(yǎng)時限為2周。為此,歐云支付了鑒定費1000元。
法院認為,涉案的雙方在庭審結束后離開法院,馬明遇事不冷靜對未參與糾紛的歐云律師毆打,致使歐云受傷?,F(xiàn)馬明未證明歐云律師在糾紛沖突中有過錯。本案的發(fā)生是馬明的過錯造成,為此也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