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印象中,律師是替別人打官司的。然而日前就有一位律師,因為自身權利受到侵害,不得不為自己打官司。
李京洙是延吉市某律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律師。1997年7月,原圖們市某公司的負責人請他到該公司幫忙,一是負責為公司清欠工作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幫助公司處理日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待遇是每月700元。李京洙在沒有簽訂勞動協(xié)議的情況下,擔任了該公司法律顧問。
2000年后,由于經(jīng)營管理問題,該公司開始走下坡路,李京洙和其他員工的工資被一拖再拖。當時李京洙知道公司面臨困難,他認為,彼此之間一直合作很愉快,拖欠一些工資也沒什么。
2002年4月,該公司徹底破產(chǎn)。破產(chǎn)后,公司把原來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營權給了新公司,新公司按照約定承擔拖欠原公司工人的工資。李京洙認為,新組建的公司承擔了原有的債務,也一定能解決他的工資。于是,他找新公司負責人協(xié)商。公司領導非常爽快,同意支付李京洙20%的工資,并稱所有的工人都只拿到了20%的工資。李京洙聞聽此言,也就同意領取20%的工資。領取工資時,新公司要求李京洙簽定一份協(xié)議書,內(nèi)容是李京洙已經(jīng)領取了拖欠工資,以后不再追究新公司的責任。事后,李京洙向原公司其他員工打聽情況時發(fā)現(xiàn),除了自己以外,其他員工都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資。李京洙找到新公司理論,新公司領導沒有任何解釋,只是說公司沒有錢。
李京洙一紙訴狀將新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在聽取雙方辯論后認真合議認為,原告李京洙于1997年被聘請到原公司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專門負責該公司的清欠并參與訴訟活動,直至公司破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理應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新公司于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京洙尚欠工資9436元。
談起打官司的初衷,李京洙說,律師也是普通人,當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必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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