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晚,在三門峽市共同律師事務所供職的的高原律師在三門峽明珠賓館一樓風味餐廳大廳宴請兩位客人,席間自助飲用了自帶的一瓶白酒。當晚7時55分,高律師按賓館收銀員報出的消費金額付款結賬。此后,他查看消費明細單時發(fā)現,總共149.40元的消費價款中,加收了20元的“酒水服務費”。據高律師說,他當即對此項收費表示異議并要求退還,收銀員稱此為“酒店規(guī)定”,拒絕了他的要求。高律師隨即撥通賓館銷售部人員的電話進行投訴,要求返還收費。當時銷售部一位姓耿的女士告知他,其權力有限,對此無能為力。在賓館投訴無果的高律師,轉而要求收銀員在發(fā)票中列明此項收費,收銀員表示“出票無此填寫慣例”,拒絕在發(fā)票“經營項目”欄中填寫此內容。
高律師遂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個說法”。之后,他一紙訴狀,將三門峽明珠賓館告上法庭。高原律師在訴狀中稱,被告出于搭售酒水商品牟取高額利益的目的,憑借其經營主導優(yōu)勢,單方綁定商品服務,自定價格,迫使顧客違背真實意愿付款,違背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構成了對原告權益的侵害。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無據收取原告的“酒水服務費”2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被告明珠賓館代理 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原告所述與客觀不符。明珠賓館作為一家涉外三星級賓館,嚴格按照商務部制定的《餐飲 http://info.hotel.hc360.com/list/eatnew.shtml企業(yè)經營規(guī)范》要求,將商品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進行了明示,在一樓餐廳門口將“自帶酒水需收取10%服務費“的內容予以公示。2008年1月17日,原告方自帶一瓶白酒到明珠賓館所屬的一樓餐廳用餐。原告落座后,餐廳服務員將告示內容又口頭告知了原告,原告當時并未提出異議,而是點菜用餐。餐廳服務人員為原告提供了菜肴、餐具 http://info.hotel.hc360.com/list/restaurant.shtml、酒具 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酒具、斟酒等服務。因此,該項服務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在雙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進行的。明珠賓館作為一家餐飲企業(yè),依靠為消費者提供用餐環(huán)境、菜肴、煙酒飲料、餐具、酒具、開啟酒瓶、斟酒等服務盈利。被告收取的是“酒水服務費”而非開瓶費,不存在所謂“憑借經營主導優(yōu)勢單方綁定商品或服務”。并且,商務部2007年制定的《餐飲企業(yè)經營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餐飲企業(yè)須明示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與消費者的約定。明珠賓館按照該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將“自帶酒水需收取10%的服務費”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在餐廳門口予以公示,餐廳服務人員又將該內容口頭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提出異議。綜上所述,原告所述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原告高原到被告明珠賓館用餐,被告明珠賓館予以接待并提供菜肴,雙方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合同的履行應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餐飲服務合同的履行還應該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以保障該同志交易的公平性。本案明珠賓館在加收原告高原20元的酒水服務費時,應保障原告高原知情權和選擇權行使,以實現公平交易。
被告明珠賓館辯稱,原告高原在消費時已告知“謝絕自帶酒水,凡自帶加收10%酒水服務費”的告示,并提供三份證人證言和一張照片欲證明其辯解理由成立;該三份證人證言的證人沒有到庭接受法庭質詢,單獨一張“照片”亦不能證明“照片”反映事實的客觀性,上述證據原告均不予認可,本院亦不予采信;因被告明珠賓館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辯稱事實,故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被告明珠賓館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上有缺陷,沒有明確告知或書面公布其收取費用的項目和價格的標準,其收取20元的酒水服務費侵犯了原告高原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該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故該費用應當予以返還。原告高原主張明珠賓館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被告明珠賓館的行為并沒有侵犯原告高原的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故原告高原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此判決結果,原告高原并不認同,高律師對記者說,他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同時,他在訴狀中要求索賠1元錢精神損失費雖然很少,但許多人往往正是因為經濟損失的額度小而忽視權益本身的價值,他希望通過該案提醒大家更加注重依法維權途徑,增強維權意識。
原告高原代理人、共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海峰告訴記者,一審判決盡管支持了原告返還酒水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但并未確認被告收取該費用的違法性,從而對消費者酒水消費的選擇權的保護并不到位,不能實現原告公益訴訟的目的。
據記者了解,部分餐飲及酒店行業(yè),收取一定的“酒水服務費(開瓶費)”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隨著餐飲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許多酒店尤其是規(guī)模較小的飯店,允許顧客自帶酒水,并不收取費用。由“酒水服務費”引發(fā)的消費爭端也時有發(fā)生。消費者進飯店吃飯能不能自帶酒水?據悉,3月24日至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將審議《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會議允許20名公民旁聽,公民可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傳達室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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