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章 各類關稅法律業(yè)務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咨詢服務
第三節(jié) 行政處罰
第四節(jié) 行政復議
第五節(jié) 行政訴訟
第六節(jié) 刑事辯護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關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為征收對象,由海關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征收的稅種。為了指導上海律師從事關稅相關法律服務業(yè)務,規(guī)范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全國、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制定的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則,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為律師從事關稅相關法律服務提供借鑒和經驗,是對律師執(zhí)業(yè)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zhí)業(yè)是否盡職合規(guī)的依據(jù)。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二條 律師從事關稅相關法律服務,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相關服務不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三)應當符合關稅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規(guī),不得為納稅人籌劃虛假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
(四)應保守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利用涉稅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正直自律、審慎及時地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遵守職業(yè)道德,維護行業(yè)形象。
第三章 各類關稅法律業(yè)務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三條 關稅法律業(yè)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接受委托,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代理事項,必要時委托人應簽署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應開具辦理相關業(yè)務的文書。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四條 律師從事關稅法律業(yè)務,應當嚴格遵守《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律師執(zhí)業(yè)利益沖突認定和處理規(guī)則》及相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律師從事關稅法律業(yè)務,不得幫助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行政、司法機關合法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律師應當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案件轉委托他人。變更承辦律師,需經委托人同意,并及時辦理變更委托手續(xù)。
第二節(jié)法律咨詢服務
一、申報前咨詢
第七條 商品歸類咨詢
商品歸類指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公約》商品分類目錄體系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為基礎,按照《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fā)布的關于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的要求,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活動。商品歸類是確定貨物適用稅率的基礎,同時也直接影響到進口貨物的關稅負擔。
律師應提醒委托人如實申報貨物的組分、用途、功能等基本屬性,避免因貨物屬性申報差錯導致被海關認定歸類申報不實,招致行政處罰。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根據(jù)相關歸類規(guī)定,結合貨物的組成成分、功能用途、物化性狀、生產流程等客觀事實,分析甄別所申報貨物稅則號列的合法性,或是否為歸類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必要時,可協(xié)助委托人向海關提出歸類預裁定。
第八條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咨詢
計稅價格是海關確定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基礎。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在實際操作中,根據(jù)進口貿易及貨物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將貨物費用其他組成部分調整計入計稅價格。以下為常見的調整情形: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調整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人關于專利、商標、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銷售權的許可而支付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未包含在貨物貿易合同價格中時,可能需要調整計入計稅價格,
(二)轉讓定價的調整
轉讓定價是指有特殊關系的企業(yè)之間交易價格的安排,由于這些交易價格安排可能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海關在審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時可能需要進行調整。
(三)協(xié)助費用的調整
協(xié)助費用是指買方為進口貨物支付的除成交價格外的輔助費用,即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比如,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fā)、工藝及制圖相關服務的價值等,可能需要調整計入計稅價格。
(四)其他計稅價格要素的調整計入
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與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等,以及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等也可能需要調整計入計稅價格。
根據(jù)委托人合同條款及實際發(fā)生的貿易相關費用,律師在委托人申報前可對成交價格的構成條件,以及可能存在的特許權使用費、協(xié)助費用等是否應稅、特殊關系是否影響計稅價格等開展審查評估,提醒委托人在進口報關單填制時如實填報,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及具體情況,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數(shù)據(jù)資料進行補充申報、繳稅。
第九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咨詢
(一)非優(yōu)惠原產地的合規(guī)審核——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均適用最惠國稅率。
在無法適用優(yōu)惠的協(xié)定稅率時,最惠國稅率是企業(yè)進口貨物能適用的最優(yōu)惠稅率,律師應提醒委托人注意留存證明其進口貨物原產于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等的相關憑證,如外包裝說明、原產地證書等,避免被海關認定原產地不明而無法適用最惠國稅率。
(二)優(yōu)惠原產地的合規(guī)適用——協(xié)定、特惠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且符合國際條約、協(xié)定有關規(guī)定的進口貨物,適用協(xié)定稅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特殊關稅優(yōu)惠安排的國家或者地區(qū)且符合國家原產地管理規(guī)定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適用協(xié)定、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需要向海關提交特定格式的優(yōu)惠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用以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律師可在進口貨物申報前,審查委托人的原產地證書或聲明是否符合相關協(xié)定、特惠的特殊要求,避免原產地證書或聲明的瑕疵導致無法享受優(yōu)惠進口稅率。對于未實現(xiàn)電子聯(lián)網的原產地證書,律師應提醒委托人核實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
第十條 歸類、價格、原產地的預裁定申請
預裁定申請是指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可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原產地或原產資格、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以及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其他事務向其備案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
(一)準備評估
律師根據(jù)企業(yè)提供的商品特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商品歸類、價格和原產地事務的公告等相關規(guī)定,全面準備關于商品信息、技術規(guī)格、用途說明、產品圖片、使用手冊、材質分析報告等材料,并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規(guī)范。
(二)咨詢溝通
對于復雜或存在爭議的歸類、價格及原產地問題,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及時與海關就相關的問題進行溝通,明確海關歸類、價格及原產地預裁定基本意見,避免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爭議和處罰。
(三)協(xié)助申請
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之前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以及海關要求的有關材料;在海關預裁定審查過程中,律師可按照海關要求協(xié)助委托人補充相關的材料或者產品樣品。
(四)行政救濟
如委托人對預裁定決定不服,律師可以協(xié)助委托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五)海關預裁定決定書后續(xù)管理
《預裁定決定書》有效期為3年。如所涉及的海關事務及商品等相關內容保持不變的,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在《預裁定決定書》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內申請《預裁定決定書》的展期。
第十一條 保稅貨物內銷咨詢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xù)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內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yè)因故不再加工復出口,需要將保稅料件、制成品、半成品等在境內銷售,或轉用于生產內銷產品,也包括存儲于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或保稅場所的保稅物流貨物的內銷。
保稅貨物內銷包括料件內銷、成品(半成品)內銷、邊角料內銷、殘次品內銷、副產品內銷、受災保稅貨物內銷、不作價設備內銷、保稅物流貨物內銷等。
律師應提醒委托人,未經海關同意并補繳稅款,擅自將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內銷申報時貨物實際樣態(tài)、保稅監(jiān)管方式以及是否構成成交價格等,綜合分析申報內銷價格的合規(guī)要素:
(一)協(xié)助委托人就保稅貨物內銷的定性予以法律確認;
(二)內銷申報前就內銷產品計稅價格的歸類、計算標準提出建議;
(三)協(xié)助確認申報資格,審核申報文件資料,協(xié)助委托人完成申報程序;
(四)就保稅貨物內銷全過程提供法律咨詢,避免行政、刑事法律風險。
二、關稅籌劃
第十二條 關稅專項優(yōu)惠(減免稅)咨詢
根據(jù)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對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者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按照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政策實行的關稅專項優(yōu)惠,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包括:內外資鼓勵項目、自有資金技術改造、重大技術裝備、科技重大專項、外商投資研發(fā)中心等。
(一)前期評估。
律師全面收集委托人性質、規(guī)模、技術研發(fā)等信息,對照國家發(fā)布的《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yè)目錄 》等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確定委托人可申請的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收集委托人擬進口的設備情況,對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等,確定可辦理進口稅收優(yōu)惠的進口設備清單及免稅額。
(二)制定方案。
律師根據(jù)前期評估的情況,告知委托人可申請或不可申請的原因;如暫不符合申請條件,律師應在合法的前提下與委托人探討開展優(yōu)惠政策培育的可行性、經濟性,并制定最終方案。
(三)協(xié)助申請
1.律師應為委托人提供進口稅收優(yōu)惠申請所需資料清單,告知注意事項;
2.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撰寫相關的申請文書;
3.律師應對委托人準備的資料進行審查,確保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
4.律師應預估申請所需的時間,確保設備進口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5.律師可代委托人向發(fā)改委、經信委、海關等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6.律師可協(xié)助委托人與辦理機關進行溝通接洽,及時轉告委托人,辦理機關所要求補充的資料。
(四)免稅進口設備的后續(xù)管理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內,律師應提醒委托人:
1.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
2.減免稅貨物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異地監(jiān)管、抵押、轉讓、移作他用,需獲得主管海關的許可;
3.委托人發(fā)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破產、撤銷、解散等情形的,應及時報告海關,補辦相應手續(xù)。
第十三條 稅政調研
委托人在進出口貿易中,發(fā)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及相關進出口稅收或貿易政策的設置不科學、不合理,與科技進步、行業(yè)發(fā)展和社會期望不相適,可通過進出口稅政調研,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提出降稅等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律師提供稅政調研支持服務事項可包括:
(一)確定選題。律師應關注財政部、海關總署每年年初發(fā)布的稅政調研的重點方向,根據(jù)委托人的性質,確定選題方向。
(二)確定調整建議。律師根據(jù)委托人的進出口貨物特點,提出對某商品增列子目、刪除子目、調整子目位置、修改子目名稱,調整進口暫定稅率,對某商品調整出口退稅率、監(jiān)管條件、增值稅、消費稅等。
(三)擬定調研報告。律師應熟練掌握稅政調研報告的模式、撰寫技巧,提出現(xiàn)行稅則對行業(yè)的影響,強調稅則調整可帶來新質生產力的提升,在保證真實、準確的前提下,協(xié)助委托人擬定稅政調研報告提交海關,并根據(jù)海關的要求,及時補充資料或修改報告。
第十四條 對美加征關稅排除
對美加征關稅排除是指擬簽訂合同從美國采購并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委托人作為申請主體,通過排除申報系統(tǒng)提交排除申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受理排除申請后,組織審核。自申請核準之日起一年內,相關進口企業(yè)在核準金額范圍內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國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律師提供關稅排除支持服務事項可包括:
(一)數(shù)據(jù)收集。律師應收集委托人自美國進口商品數(shù)據(jù),進口量較大的,可建立自美國進口商品數(shù)據(jù)庫,標注“清單內商品”和“清單外商品”。
(二)清單外商品增列的申請。律師應重點關注排除清單之外的商品名單,協(xié)助委托人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申請,提出清單外商品可申請關稅排除的合理理由,爭取獲得批準,確保委托人對美加征關稅應免盡免。
(三)排除商品網上申請。律師協(xié)助或代委托人實施申請排除網上操作,負責跟蹤申請結果并及時向委托人反饋。
(四)領取排除編號。排除編號與報關單上所列商品需一一對應,律師與報關單位對接,確保申領排除編號前,使用同一份報關單辦理進口手續(xù)的所有排除商品,需一次性加入“新增排除編號”的“已選商品”,領取同一個排除編號。
(五)排除編號核銷。加征關稅排除成功后,律師應及時協(xié)助委托人完成排除編號核銷工作。
第十五條 節(jié)稅籌劃
節(jié)稅籌劃是指律師協(xié)助委托人合法、合理利用海關商品歸類規(guī)則、估價規(guī)則、原產地規(guī)則,在正確申報商品編碼、價格、原產地前提下而實施的節(jié)稅辦法。
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節(jié)稅籌劃應當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否則國家可以采取調整關稅等反規(guī)避措施。
律師提供節(jié)稅籌劃服務事項可包括:
(一)商品編碼的確定、協(xié)助申請海關歸類預裁定、提供現(xiàn)行關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咨詢、制定歸類節(jié)稅計劃。
(二)評估特許權使用費、傭金、經紀費、包裝費、勞務費等費用對外支付安排、轉讓定價的最優(yōu)安排、合法合理確定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針對估價規(guī)則制定節(jié)稅計劃。
(三)提醒、協(xié)助委托人用好、用足現(xiàn)有的優(yōu)惠協(xié)定稅率,評估利用“實質性加工”原則改變進口貨物原產地的可能性,達到合法適用最低的進口稅率,實現(xiàn)節(jié)稅的目的。
三、關稅合規(guī)評估
第十六條 關稅合規(guī)自查
關稅合規(guī)自查是確保委托人進出口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重要措施,可以幫助委托人在事后發(fā)現(xiàn)并糾正潛在的問題。
關稅合規(guī)自查,主要包括委托人本信息自查、報關資料自查、價格及估價自查、歸類及稅率自查、貿易條款與合同自查、許可證及配額自查、記錄保存與報告自查、內部控制系統(tǒng)自查、風險評估與應對策略等方面。
律師在向委托人提供關稅合規(guī)自查評估法律服務時,可以重點從如下角度開展:
(一)法律法規(guī)分析。研究與委托人業(yè)務相關的現(xiàn)行關稅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文件;
(二)對照檢查。將委托人實際操作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文件要求進行對比,查找問題和不足之處;
(三)風險識別?;跈z查結果,識別委托人的不合規(guī)行為潛在風險;
(四)影響評估。分析這些問題對委托人的影響,主要包括財務、運營、聲譽等方面。
第十七條 主動披露的評估
主動披露是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企業(yè)、單位自查發(fā)現(xiàn)其進出口活動存在違反海關規(guī)定的情況,主動向海關進行書面報告并接受海關處理,由海關視情節(jié)予以從輕、減輕、減免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是海關為推動進出口企業(yè)守法自律而實施的一項容錯管理模式。
律師在向委托人提供主動披露相關評估法律服務時,應當重點從如下方面開展:
(一)合規(guī)性評估。全面、深入審查委托人的進出口行為和相關記錄,識別委托人是否確實存在不合規(guī)行為,評估委托人的進出口行為是否確實違反了相關海關法律法規(guī);
(二)風險評估。結合現(xiàn)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guī)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等的規(guī)定,分析主動披露以及如果不主動披露,委托人分別將面臨的法律責任等后果。
(三)策略建議?;谇笆鲈u估和分析結果,結合個案情況,提出合適的應對策略和行動方案。
第十八條 應對海關貿易調查、核查、稽查
海關貿易調查、核查、稽查是海關為了確保進出口活動合法合規(guī)而采取的一系列檢查措施,雖各有側重,但都旨在保障進出口貿易秩序。
海關貿易調查,主要是指海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為了解進出口情況,印證進出口風險狀況,對商品、企業(yè)、行業(yè)進出口貿易及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風險驗證的行為。
海關核查,主要是指海關依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企業(yè)、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實物及經營場所進行勘驗、檢查,監(jiān)督被核查人進出口有關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的行為。
海關稽查,主要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jiān)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yè)、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jiān)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律師在向委托人提供應對海關貿易調查、核查、稽查相關評估法律服務時,應對重點應從如下方面開展:
(1)全面了解背景情況。了解海關采取檢查行為種類:貿易調查、核查或稽查,了解海關檢查行為針對的具體涉稅因素,如商品歸類、貨物估價或原產地認定等,了解海關具體檢查行為的目的、范圍、和時間表等情況;
(2)進行合規(guī)性分析。評估委托人的進出口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等;
(3)進行風險評估。全面深入分析如不妥善處理海關貨物調查、核查、稽查,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等。
(4)應對策略建議?;谇笆鲎R別、評估和分析結果,結合個案情況,提出合法的應對策略和行動方案。
整體上,就委托人應對貿易調查、海關核查、海關稽查等檢查行為,律師主要可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方面協(xié)助委托人進行規(guī)劃和改進:
事前控制,律師協(xié)助委托人加強海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學習,熟悉海關要求和規(guī)定,定期進行合規(guī)性檢查等,避免涉稅違法違規(guī)風險;
事中控制,當海關確定委托人為檢查對象時,律師應協(xié)助委托人配合海關的檢查和詢問,做好相關部門的業(yè)務溝通和聯(lián)系,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事后控制,律師協(xié)助委托人根據(jù)海關貿易調查、核查、稽查結論,切實完善進出口活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日常關務工作的管控,建立改進、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等。
第三節(jié) 行政處罰
一、立案前的代理
第十九條 海關行政處罰調查立案前,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條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應向委托人了解海關所做的檢查工作的內容、審閱海關送達給委托人的文書、判斷海關檢查的法律依據(jù)以及法律性質(包括但不限于貿易調查、海關查驗、海關核查、海關稽查),并告知委托人在相應法律程序下所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在不妨礙海關工作的情況下,律師征得委托人及相關方的同意,可以向委托人和相關方(如進出口收發(fā)貨人、報關單位等)開展初步調查,了解案情,并收集初步證據(jù)。律師所采用的調查方法應當合理、合法,包括但不限于訪談相關人員、審閱書面資料、實地走訪等。
第二十二條 如果案件涉及海關商品歸類、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原產地認定等專業(yè)技術問題,律師經委托人同意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并咨詢其意見或告知委托人自行委托、咨詢。
第二十三條 如委托人要求,律師可以根據(jù)初步調查的發(fā)現(xiàn),結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代理律師的經驗,分析可能引起海關檢查的原因、理由以及相關事實;如律師認為委托人可能存在潛在的不合規(guī)行為,律師可以在分析中闡述委托人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以便委托人了解情況并進行決策。
第二十四條 如委托人要求,律師可以就上述分析的內容提供書面的法律分析報告或意見;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代理律師可以在書面法律分析報告或意見標注“保密信息”及/或“初步意見,僅供參考”等字樣。
第二十五條 律師可結合相關法律風險,協(xié)助委托人定期開展自查委托人合規(guī)進口申報流程,以防范和化解風險,同時加強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規(guī)監(jiān)督,防止因第三方的違規(guī)行為引發(fā)風險。
第二十六條律師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就在初步調查中所收到的資料、發(fā)現(xiàn)的情況以及法律意見,歸納并整理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內容可以包括如下內容:
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委托人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的信息;
(一)律師在案件初步調查過程中獲得的證據(jù)材料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二)律師與行政機關、委托人之間形成的會議資料、會議紀要(如有);
(三)律師與委托人主要負責人訪談記錄;
(四)與代理行政處罰案件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五)法律分析報告或意見。
二、行政處罰立案后的代理
第二十七條 律師應當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幫助委托人判斷海關是否已就案件進行立案,并告知在案件調查階段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案件是否已立案的途徑包括但不限于:審閱海關送達的文書、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詢問海關辦案人員、根據(jù)海關所采取的調查措施進行判斷等。
第二十九條 如海關已就案件立案調查的,律師應將委托人簽署后的授權委托書提交海關或由委托人自行提交;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人變更委托內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海關。
第三十條 為便于與委托人溝通,代理律師可以委托一名聯(lián)系人,負責與委托人日常的溝通與協(xié)調,收集材料及信息,反饋律師在調查過程中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相關法律意見;同時,代理律師也可以建議委托人確定一名聯(lián)系人,負責上述事務的對接。
第三十一條 如委托人未在線索甄別階段委托律師,或者代理律師未在線索甄別階段開展案件的初步調查工作,代理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可以參照立案前代理的相關要求,開展初步調查,了解案情,并收集初步證據(jù);在必要時就專業(yè)問題咨詢第三方專業(yè)機構;代理律師可應委托人要求,準備書面的法律分析報告或意見。
第三十二條 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在合法的范圍內,在海關詢問委托人處工作人員前,擬定海關可能關注的問題,供委托人參考,但代理律師需要提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應如實向海關陳述事實。
第三十三條 在海關允許的情況下,陪同委托人處工作人員接受海關的詢問,并記錄問題和被調查對象的答復;如果海關在詢問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代理律師應當及時與海關溝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四條 代理律師可以協(xié)助委托人配合海關進行現(xiàn)場調查及/或檢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判斷執(zhí)法人員是否需要回避,判斷執(zhí)法人員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如檢查嫌疑人身體、實施扣留、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是否合法,判斷執(zhí)法人員查問違法嫌疑人,詢問證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協(xié)助委托人準備并提交執(zhí)法人員要求的文件、資料,并就現(xiàn)場調查可能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的文件、資料,要求執(zhí)法人員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階段,代理律師可以根據(jù)所了解的情況,就案件的程序及實體問題進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代理律師可以協(xié)助委托人形成情況說明、代理意見等書面材料,并向海關進行提交。常見的程序及實體問題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調查的海關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海關調查的事項是否在法定的行政處罰時效內;
(三)海關采取的詢問、扣押、抽樣化驗、賬戶查詢、證據(jù)收集等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海關調查的涉稅行政案件的性質(如商品歸類、原產地、進出口價格申報錯誤);
(五)如委托人存在少繳、漏繳稅款的事實,核實前述事實發(fā)生的原因以及委托人是否存在過錯;
(六)如委托人存在少繳、漏繳稅款的事實,委托人是否存在法定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
三、處罰告知后的代理
第三十六條 代理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海關提交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的,代理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在相關阻卻事由消失后,立即向作出該《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海關提交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以及可證明相關阻卻事由存在及其影響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時當場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代理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確認海關已制作書面記錄,并且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十九條 代理律師協(xié)助委托人制作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圍繞《行政處罰告知單》中記載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及時協(xié)助委托人整理和提交據(jù)以證明其陳述、申辯意見的相關證據(jù)材料。
第四十條 海關復核委托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后重新制發(fā)《行政處罰告知單》的,代理律師應依據(jù)本節(jié)規(guī)定,協(xié)助委托人再次開展相關代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如委托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代理律師根據(jù)委托人需求提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關的咨詢和意見。
四、行政處罰聽證代理
第四十二條 海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代理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一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公民處沒收一萬元以上違法所得、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沒收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三)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
(四)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五)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委托人決定申請聽證的,代理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海關提交書面聽證申請。
第四十四條 海關決定組織聽證的,依法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和其他人員。代理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及時確認《海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的送達及相關內容,按時參加聽證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律師可以申請延期舉行聽證:
(一)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的;
(二)臨時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回避,不能當場確定更換人選的;
(三)作為委托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延期舉行聽證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律師可以申請中止舉行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補充證據(jù)的;
(二)委托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暫時無法繼續(xù)參加聽證的;
(三)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不遵守聽證紀律,造成會場秩序混亂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舉行聽證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代理律師應當及時與海關溝通,適時提出恢復聽證。
第四十八條 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程序中依法行使以下權利:
(一)確認聽證參加人、翻譯人員、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人名單,依法申請回避;
(二)陳述、申辯,提出意見和主張;
(三)質證、辯論;
(四)作最后陳述;
(五) 其他依法享有的正當權利。
第四十九條 代理律師參加聽證應當遵守聽證紀律,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后逐頁進行簽字,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更正后簽字確認。
五、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案件代理
第五十條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包括違規(guī)行為案件和走私行為案件。是否故意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是區(qū)分違規(guī)行為與走私行為的主要特征。
涉稅違規(guī)行為是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行為。
(一) 涉稅申報不實案件的代理
第五十一條 常見涉稅申報不實行為有:計稅價格、品名或稅則號列、原產地、數(shù)量等項目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征收等。
第五十二條代理律師應對申報不實案件的事實進行詳細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申報信息、實際貨物情況、涉及的稅款金額等,厘清基本事實及相關證據(jù)。
代理律師應明確申報不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依據(j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確保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準確的理解和適用。
第五十三條 代理律師應當分析確定申報不實案件的相關責任主體是否符合法定范圍。
第五十四條 代理律師應當結合商品估價、稅則歸類、原產地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分析委托人是否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guī)行為;結合事實認定、證據(jù)互質、常理判斷等分析是否為申報錯誤還是存在主觀過錯。
第五十五條代理律師應分析判斷委托人在過往業(yè)務中是否有連續(xù)的申報不實行為或已遭受懲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第五十六條 代理律師應根據(jù)《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guī)定,審查委托人是否具有主動披露等法定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并分析海關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依法為委托人爭取不予處罰或者較為輕微的處罰。
(二)保稅、減免稅貨物違規(guī)案件代理
第五十七條 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的海關業(yè)務復雜、類型多樣、法律風險較大,是海關監(jiān)管的重點。該類案件主要表現(xiàn)為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將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脫離海關監(jiān)管或者移作他用,導致稅款漏繳。
經營保稅貨物常見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類型包括:
1. 擅自轉讓保稅貨物違規(guī)行為;
2. 擅自外發(fā)加工構成違規(guī)行為;
3. 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中的“串料”違規(guī)行為;
4. 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中單耗申報不實違規(guī)行為;
5. 擅自抵押保稅貨物違規(guī)行為;
6. 未按規(guī)定辦理核銷手續(xù)違規(guī)行為;
7. 保稅貨物無故短少違規(guī)行為。
經營減免稅貨物常見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主要類型包括:
1.未經許可,擅自抵押減免稅貨物違規(guī)行為;
2.擅自將減免稅貨物用于融資租賃違規(guī)行為;
3.擅自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違規(guī)行為;
4.擅自轉讓減免稅設備違規(guī)行為;
5.擅自處置減免稅貨物違規(guī)行為。
代理律師辦理涉及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僅應關注委托人被行政處罰的風險,而且要注意防范可能產生的走私犯罪風險;代理律師應熟知海關對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的監(jiān)管和征稅規(guī)定,在防范法律風險的基礎上,盡量減少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最大程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涉稅走私行為案件代理
第五十八條涉稅走私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的行為,對于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走私行為,海關可以作出行政處罰。
涉稅走私行為的主要類型包括:
1.繞關走私 :主要包括海上偷運、繞越設關地等;
2.通關走私 :主要包括在通關過程中的藏匿、偽裝、偽報、瞞報等行為;
3.后續(xù)走私 :主要包括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等;
4.其他走私方式:例如“水客”走私、利用跨境電商走私等。
律師在辦理涉及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委托人不構成走私行為,則分析是否歸入違規(guī)行為,適用對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如果委托人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錯,則不應行政處罰。如委托人可能構成走私行為,律師需向委托人詳細闡明法律后果,提示委托人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風險,以及可能被認定走私犯罪的法律風險。
第四節(jié) 行政復議
一、 案件受理
(一)關稅相關行政復議的范圍
第五十九條 律師對委托人與海關發(fā)生的納稅類爭議均可向海關提起行政復議,包括不服海關確定納稅人、商品歸類、貨物原產地、納稅地點、計征方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確認應納稅額、補繳稅款、退還稅款加收滯納金以及涉稅類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行為。
第六十條 律師如果認為海關的涉稅類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前述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只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附帶性審查,不能單獨對規(guī)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復議。
第六十一條 律師應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納稅爭議案件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除上述納稅爭議以外的情形,律師可視具體案情建議委托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不得同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且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十四條 律師決定接受委托前,除了判斷是否屬于海關納稅爭議必須復議前置的情況外,該等納稅爭議還要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復議申請期限內;
5、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擬提起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
7、申請人未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
第六十五條 律師應對擬申請行政復議案件開展初步調查,這種調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報關單及隨附單證;
2、復議事件的前因后果,比如委托方和海關的爭議焦點、溝通情況;
3、已經提交給海關的所有資料,包括各種情況說明;
4、接受過海關以及海關緝私部門調查的人員身份以及上述人員在涉爭議事件處置過程分別負責或操作的事項,參與調查筆錄的次數(shù)及相關事件和背景;
前述調查信息有利于后續(xù)進行針對性閱卷。
(二)受理行政復議的機構
第六十六條 律師應清晰知曉海關受理復議的機關和機構,對海關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該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的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海關總署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該向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海關當場作出的或者依據(jù)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第六十七條 律師接受委托案件之后,應及時查詢該案件所屬復議機關的官網,了解復議受理機構地址、聯(lián)系方式、復議機構提供的復議指引。以海關總署為行政復議機關的,通常應聯(lián)系海關總署政策法規(guī)司復議應訴處,以直屬海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通常應聯(lián)系直屬海關法規(guī)處。
(三)申請期限及除斥期間
第六十八條 律師應熟悉并告知委托人關于行政復議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協(xié)助委托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
委托人認為海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委托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海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委托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律師應協(xié)助委托人做好復議時效相關證據(jù)的收集工作。
第六十九條 委托人認為海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律師要協(xié)助甑別具體適用期間:
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海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 對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律師應該及時提醒委托人選擇其他救濟途徑。
(四)其他
第七十一條,律師應及時關注海關納稅爭議涉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及時提醒和告知委托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復議申請
(一)復議申請文書的規(guī)范性
第七十二條 經委托人要求或同意,律師應當為委托人起草復議申請書、協(xié)助制作其他復議相關文書;向行政復議機關正式遞交的復議申請文書,事先必須經過委托人審核同意。
律師起草復議申請書前,應當向委托人了解、核實擬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爭議焦點、與委托人的利害關系,以及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等,協(xié)助委托人整理、收集證據(jù)材料,在此基礎上,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角度,全面分析相關事實、證據(jù)、程序、依據(jù)適用,做好行政復議申請的準備工作。
第七十三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工作單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行政復議請求;
4、主要事實和理由;
5、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使行政復議機構能夠清楚了解案件事實、證據(jù)、依據(jù),體現(xiàn)事實理由與復議請求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第七十四條 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文書應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簽章,復議申請文書一般應包括:
1、行政復議申請書;
2、證據(jù)目錄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3、申請人身份信息(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單位申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附律所函、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
5、其他。
第七十五條律師可代委托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文書,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應當在信封注明“行政復議”字樣。提交前,律師一般應先聯(lián)系行政復議機構,溝通提交申請相關事項;通過非當面方式提交行政復議文書的,提交后律師應及時與行政復議機構等確認是否已收到行政復議文書。
(二)規(guī)范性文件的同步審查申請
第七十六條 經委托人要求或同意,律師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第七十七條 委托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七十八條 律師可從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程序規(guī)定是否違法、制定程序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明顯的不適當?shù)冉嵌葘彶橐?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據(jù)以提出審查理由。
三、閱卷
第七十九條 對于復議閱卷形式,通常情況下海關只允許現(xiàn)場摘抄,因此,目的、指向明確的針對性閱卷,效率更高。針對性閱卷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呈現(xiàn)在案卷中,如未完整呈現(xiàn),需記錄缺少的材料信息,以便核實缺少的材料對案件的認定是否有影響;
(二)筆錄的份數(shù)、內容和做筆錄的時間。如果已生成的筆錄未納入案卷,需記錄未入卷筆錄,以便核實未入卷筆錄對案件的認定是否有影響。
(三)一次閱卷如未完成閱卷目標或者需要再次復核閱卷的,可以提出再次閱卷申請。
四、聽證
(一)參加聽證準備
第八十條 律師應告知委托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就涉稅問題可依職權舉行聽證;為便于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委托人有申請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權利。
第八十一條 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以下情形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聽證。
1. 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2. 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3. 涉及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復雜的;
4. 被申請人定案證據(jù)疑點較多,委托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5. 法律關系復雜的;
6. 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律師應結合本案事實,向委托人說明申請聽證的必要性。
第八十二條 委托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復議聽證的,律師可為委托人起草聽證申請書。申請書可以從涉案事實、適用法律、處罰程序多方面說明舉行聽證的必要性。
第八十三條 律師應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聽證活動。
第八十四條 委托人收到行政復議聽證告知書的或者行政復議聽證告知書公開發(fā)布之日起五日內,向聽證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參加聽證會的理由、相關依據(jù)等。
(二)陳述申辯
第八十五條 律師應結合納稅爭議涉及的事實,陳述申請人的觀點、依據(jù)并展示相關證據(jù);針對被申請人的聽證答辯意見,依據(jù)法律、結合事實,作出回應;識別被申請人提供的依據(jù)是否與委托人陳述及律師調查情況一致。就違法事實是否成立、主觀過錯、危害后果、裁量幅度等發(fā)表意見。
第八十六條 律師可提出適用法律是否適當?shù)囊庖?。同一行為違反多個法律時,考慮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基本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律師還可就關稅特別法與稅收征管上位法進行綜合比較,發(fā)表意見。
五、書面陳述申辯
第八十七條 辦理復議案件時,律師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應條理清晰,指向性明確,在撰寫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尊重事實和證據(jù),就事論事;
(二)如果發(fā)現(xiàn)存在影響案件認定的證據(jù),跟隨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一并提交,并加蓋委托方印章;
第八十八條 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應通過EMS送達。
書面陳述申辯意見送達之后, 律師應及時聯(lián)系案件承辦人員,問詢簽收情況、溝通案情、表達觀點。
六、不服復議決定的救濟
第八十九條 如委托人對海關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可以代為采取以下救濟途徑: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律師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申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訴訟的,律師可以代為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第五節(jié) 行政訴訟
一、接受一審案件原告委托
第九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擬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立案的行政訴訟案件,律師可接受該案原告的委托,擔任海關涉稅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九十一條 律師在接受委托之前,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三)有無明確的被告;
(四)當事人有無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五)涉案行政行為是否經過或者必須先經行政復議;
(六)當事人是否要求附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
(七)當事人是否申請先予執(zhí)行;
(八)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九)其他應進一步審查的事項。
第九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或海關工作人員的關稅相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律師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其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第九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或行為擬提起行政訴訟的,律師應告知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六)調解行為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七)行政指導行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九)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十)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十一)行政機關根據(j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十二)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十三)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 申請人己經申請海關涉稅行政復議,并且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五條 律師應審查案件是否依法必須先行復議。對于依法必須先行復議的案件,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先進行行政復議,如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答復的,可告知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六條 律師應當審查委托人的原告主體資格。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在行政復議等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二)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四)《行政訴訟法》等規(guī)定的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律師可以接受其近親屬的委托。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律師可以接受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
第九十八條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lián)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并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
前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
第九十九條 同案原告為十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宜告知同案原告應當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接受一審案件其他當事人委托
第一百條 律師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應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請以及被追加參加行政訴訟時辦理委托手續(xù)。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因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列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請同一律師或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不同的律師,應與各被告分別辦理委托手續(xù)。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被列為共同被告的,同一個律師事務所不宜同時接受該共同被告的委托,以接受其中一個被告的委托為宜。
第一百零二條 接受被告的委托時,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一至二名律師作為該行政機關的訴訟代理人,并提醒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
(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事由。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律師應當提示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機關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接受其委托時,參照本指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三、接受二審及其他程序案件當事人委托
第一百零五條 海關涉稅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所作出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初次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對其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應當提醒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有權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確定管轄
第一百零七條 海關處理的案件若為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八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一)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一)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一十條 關稅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關稅相關行政行為的海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四、確立案由代理起訴或應訴
(一)行政處罰類訴訟
第一百一十二條 律師可以代理對海關行政處罰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海關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海關對違反海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警告、罰款、沒收財產、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理。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未經復議提起的訴訟,應當在6個月內向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禾崞?;若經過復議,并且對復議結果仍不服的,則應在收到復議決定15日內提起。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律師應當協(xié)助當事人正確確定經復議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被告,若復議維持,則應當將處罰機關與復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若復議改變,則只能單獨起訴復議機關。
(二)行政扣留類訴訟
第一百一十六條 律師可以代理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扣留、收取擔保、檢查和查驗、稽查、收取滯納金、保證金等行政強制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賠償類訴訟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擔任海關行政賠償案件的代理人。海關行政賠償案件包括海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導致的行政賠償案件和依法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實施查驗而發(fā)生的查驗賠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律師接受行政賠償類訴訟委托時,應注意審查下列內容:
1.對于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必須首先向賠償義務海關提出請求,待行政賠償義務海關最終作出賠償、不予賠償或不做出任何決定后,請求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
2.海關行政相對人在提起海關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海關行政賠償請求,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裁決行政賠償請求;
3.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 律師承辦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應注意以下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律師承辦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應注意行政訴訟法有關復議和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律師應指導、協(xié)助委托人就被訴關稅相關行政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事實收集、調取證據(jù)。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財產受到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師應指導當事人根據(jù)不同情形,提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恢復原狀,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給付賠償金等訴訟請求。
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告的代理律師可代理被告書寫答辯狀,協(xié)助被告收集、整理、提交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未侵犯原告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原告所受損害并非行政行為造成等事實的證據(jù)、依據(jù)。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律師在庭審中的權利、義務及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進行調解等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律師可以代理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 關稅相關行政類訴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商品歸類爭議訴訟區(qū)分為商品歸類納稅爭議和商品歸類行政處罰爭議。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商品歸類納稅爭議應先予申請行政復議,委托人對于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商品歸類行政處罰不服的,委托人既可向海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二十六條 委托人對海關確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律師應告知委托人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
第一百二十七條 除上述商品歸類、計稅價格類行政訴訟外,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規(guī)定的復議前置爭議,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嚴格按照海關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依法繳納稅款,先行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結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律師在承辦行政訴訟業(yè)務過程中,應當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九條 律師在所代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審判程序結束后,應當及時編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
第六節(jié) 刑事辯護
一、偵查階段辯護工作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期間,律師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
第一百三十一條 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應當告知其基本訴訟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對辦案機關侵權行為、程序違法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請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鑒定意見和提出異議的權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對刑事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 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關于偵查機關訊問方面的法律咨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更正的權利以及在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的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和辯解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獲得從寬處罰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審查批捕過程中,辯護律師認為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不批準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三)無社會危險性;
(四)不適宜羈押。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案件偵查期間和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可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偵查機關就涉案主體認定、涉案金額認定、從寬情節(jié)認定等問題提出辯護意見。
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并根據(jù)案件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jù)。
第一百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適宜繼續(xù)羈押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yǎng)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五)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實、情節(jié)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七)案件證據(jù)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沒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八)存在其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當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檢察機關就涉案主體認定、涉案金額認定、從寬情節(jié)認定等問題提出辯護意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的意見。
三、審判階段辯護工作
第一百四十條 在開庭審理前,辯護律師應當研究證據(jù)材料、有關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專業(yè)知識,擬定辯護方案,準備發(fā)問提綱、質證提綱、舉證提綱、辯護提綱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擬當庭宣讀、出示、播放的證據(jù),可以制作目錄并說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條 辯護律師應當根據(jù)法庭對案件事實調查的情況,針對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fā)表的意見,結合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證據(jù)、程序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fā)表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應當觀點明確,重點突出,論據(jù)充分,論證有力,邏輯嚴謹,用詞準確,語言簡潔。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后,辯護律師應當及時收取判決書。在上訴期間,一審辯護律師應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的意見、問詢其是否上訴、并對案件提出專業(yè)建議。
四、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銜接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于檢察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律師應當及時提示被不起訴人,具體行政處罰內容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海關作出沒收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海關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五、通關渠道走私案件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通關渠道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辯護重點之一在于涉案偷逃應繳稅額的計核,影響因素包括涉案商品歸類、計稅價格和原產地。辯護律師應當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專業(yè)辯護意見。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歸類可能直接影響涉案貨物、物品的適用稅率認定,辯護律師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關于商品歸類的辯護意見。
第一百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涉嫌走私的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
涉嫌走私的貨物成交價格經審核不能確定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確定: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合理方法。
由買方負擔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等,均可能調整計稅價格。
第一百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海關總署第9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213號令)等相關法規(guī),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關于計稅價格計核的辯護意見。
第一百四十九條 根據(jù)進口貨物原產地不同,可能出現(xiàn)以下九種適用稅率: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率、暫定稅率、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反補貼稅率、反傾銷稅率、報復性關稅稅率、保障措施關稅稅率。
第一百五十條 辯護律師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關于原產地認定的辯護意見。
六、其他貿易渠道走私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在加工貿易經營活動中,以假出口、假結轉或者利用虛假單證等方式騙取海關核銷,致使保稅貨物、物品脫離海關監(jiān)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情節(jié)嚴重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保稅貨物脫離海關監(jiān)管,經營人無法辦理正常手續(xù)而騙取海關核銷的,律師可主張不認定為走私犯罪。
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yè)可以在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進行串換,但是被串換的料件應當屬于同一企業(yè),并且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guī)格、同數(shù)量、不牟利的原則。
律師辦理加工貿易企業(yè)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可以重點審查生產流程中單耗、換料、串料等情況,計算提出涉案數(shù)額扣減辯護意見。
第一百五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在監(jiān)管年限內,移作他用、轉讓、提前解除監(jiān)管以及減免稅申請人發(fā)生主體變更、依法終止情形等,需要補征稅款,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jiān)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
律師辦理涉及減免稅貨物的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可以重點審查涉案貨物計稅價格認定、折舊金額認定等情況,提出數(shù)額扣減辯護意見。
第一百五十三條 邊民互市貿易以滿足邊民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律師辦理涉及邊民互市貿易的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可以重點關注案件發(fā)生的特殊社會背景,從行為的客觀社會危害、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第一百五十四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計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律師辦理涉及跨境電商的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可以重點關注“刷單”、“推單”等具體作案手法,針對不同參與程度的行為人提出無罪、罪輕辯護意見。在罪輕辯護案件中,可以關注涉案貨物歸類認定、計稅價格認定、原產地認定等問題,提出涉案數(shù)額扣減辯護意見。
七、 行郵渠道走私案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總署規(guī)定數(shù)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超過海關總署規(guī)定數(shù)額但仍在合理數(shù)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guī)定繳納進口稅。超過合理、自用數(shù)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律師辦理行郵渠道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可以從貨物、物品定性,計稅價格認定等角度,提出涉案金額扣減辯護意見。
八、非設關地走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是走私行為。
律師辦理非設關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應當關注《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打擊非設關地成品油走私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等規(guī)定中,關于偷逃應繳稅額計核適用稅率、推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共同犯罪等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結合案情提出辯護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財稅與海關專業(yè)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本市律師參考,不應視為辦理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指引如與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文件為準。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指引相關的主要法規(guī)及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策劃人:
桂維康 上海桂維律師事務所
統(tǒng)籌人:
王 涵 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
陳瑞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甘 炯上海簡寬律師事務所
展國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劉 杰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執(zhí)筆人:
陳瑞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陸 易 北京國楓(上海)律師事務所
宋 波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錢曉鳳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葛慧敏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甘 炯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
朱向鳴 北京天達共和(上海)律師事務所
肖春暉 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
張國豪 北京植德(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 友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展國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挽瀾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成 妃 上海滬盈律師事務所
趙 偉 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
王 涵 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吳 展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
陳映川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馮 松 上海中因律師事務所
章祺輝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
劉 杰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王 斌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鐘黎峰 上海啟賦律師事務所
陳海軍 北京安杰世澤(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雪華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