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不付律師費 江蘇一建公司被判違約
日期:2006-06-05
作者:通訊員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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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建公司及承包人潘某聘請上海震旦律師事務所打官司,后以律師“不賣力”為由“炒”掉對方,結(jié)果被律所告進法院。近日,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江蘇一建公司支付律師費15萬元,承包人潘某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11月5日,一建公司及潘某與震旦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聘請該所律師作為該公司與霖園公司工程承包糾紛的代理人。雙方約定,訴訟結(jié)束后,公司按實際獲得工程款10%的標準支付律師費,但不得低于8萬元;若公司毀約,則支付15萬元律師費,潘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去年3月下旬,法院一審判令霖園公司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232.8萬元。因霖園公司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一建公司未收到任何執(zhí)行款,一建公司遂以律師工作不力為由,發(fā)函給律師事務所和代理律師,表示要另請律所辦理。今年2月,震旦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一建公司償付律師費1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律師事務所在履約中并無過錯,一建公司構(gòu)成違約,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