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當事人討債,代理費被拖欠
今年4月,劉某找到連江縣某律師事務所,請求該所為其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案。
雙方各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劉某委托,指派律師丁某,分別擔任劉某作為原告起訴他人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及他人作原告、訴劉某債務糾紛案件中劉某的訴訟代理人,辦理訴訟代理事項。劉某要向法律服務所分別交納代理費5200元、7000元。
此后,律師丁某即受指派開展工作,并于當年9月按約完成兩案的訴訟代理事項。其中,劉某在訴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的應得款項已實際獲取。但劉某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
9月底,因多次催討無果,連江縣某律師事務所將劉某告上法庭。
無法證明已付費 當事人敗訴
原告律師事務所訴稱,代理劉某委托的兩起訴訟案件過程中,該所律師認真及時地完成了工作,但被告未按約支付代理費,現(xiàn)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代理費1.22萬元。
被告劉某辯稱,他已向原告法律服務所支付了全部代理費,但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
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兩份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此案中,被告的訴訟標的額也已經(jīng)執(zhí)行到位,其應按約定的數(shù)額及約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代理費。逾期仍未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給付約定金額的代理費的責任。
對于被告辯稱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其已給付代理費的說法,因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采納。法院當場作出上述判決。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