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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業(yè)務指引(2018)

    日期:2018-12-10    

   

全球貿易、一帶一路、2020年力爭成為國際航運中心,與一系列的快速發(fā)展相應伴隨的海上國際貨物運輸方面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其中相當數量的糾紛屬于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作為身處國際航運中心的上海律師,應與時俱進,正確把握和處理國際貨運代理糾紛,為客戶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和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結合當前最新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在《律師代理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業(yè)務指引》2006版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以期對從事該業(yè)務的律師提供一些有益的幫助。

 

第一章   建立委托關系

 

認真、熱情地接待當事人,了解情況,在正式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前在律師事務所內部進行利益沖突檢索,若無利益沖突的情況下:

 

1.1  聽取委托人關于糾紛的陳述,詳細了解糾紛發(fā)生過程和委托人的訴求,認真審閱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2  與委托人訂立《聘請律師合同》應參考本會制訂的《律師辦理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操作指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1.3  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應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及律師代理權限,代理權限應盡可能詳細和明確。

1.4  根據委托人陳述的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所有涉案材料。

 

第二章   確定當事人

 

2.1    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的主體地位:

 

2.1.1  當事人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yè)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1.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營業(yè)執(zhí)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

2.1.1.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批準證書;

2.1.1.3 是否持有《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2.1.1.4 是否還有其他相應證書或資質。

 

2.1.2  當事人系國內貨運代理企業(yè)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2.1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營業(yè)執(zhí)照中標明的經營范圍;

2.1.2.2 是否持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1.2.3 是否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1.2.4 是否還有其他相應證書或資質。

 

 

2.1.3   當事人系托運人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3.1 是否與相對方簽署過貨運代理或運輸協(xié)議;

2.1.3.2 訂艙委托書上委托主體和托運人欄記載的名稱及進倉通知書上主體名稱; 

2.1.3.3 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上托運人欄記載的名稱;

2.1.3.4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出口方/賣方名稱;

2.1.3.5 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上經營單位、發(fā)貨單位、申報人的名稱;

2.1.3.6 信用證中受益人的名稱;

2.1.3.7 是否實際向承運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2.1.3.8 是否是支付起運港的人民幣費用的主體,是否是支付海運費的主體;

2.1.3.9 其他可以證明托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2.1.4  當事人系收貨人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4.1 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上申報人的名稱;

2.1.4.2 海關納稅單證上納稅義務人的名稱;

2.1.4.3 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上收貨人欄記載的名稱和/或背書內容;

2.1.4.4 提貨單(小提單)上提貨人欄記載的名稱;

2.1.4.5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進口方/買方名稱;

2.1.4.6 提單或運輸單證上通知人欄中記載的名稱。

 

2.1.5  當事人系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5.1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營業(yè)執(zhí)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

2.1.5.2 提單抬頭顯示的承運人名稱;

2.1.5.3 提單簽單章顯示的簽發(fā)人名稱及其明示身份;

2.1.5.4 是否持有《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2.1.5.5 登記備案的提單樣式與涉案提單是否一致:

2.1.5.6 如不一致則是否另有委托代理簽單協(xié)議或授權代理簽單委托書。

 

2.1.6  當事人系國際船舶代理企業(yè)的,主要進行以下資格審查:

2.1.6.1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營業(yè)執(zhí)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

2.1.6.2 是否持有《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

2.1.6.3 提單的簽發(fā)人名稱及其身份;

2.1.6.4 船舶代理協(xié)議、授權書或委托書。

 

2.2   確定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

2.2.1 根據訴訟請求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依據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確定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

2.2.2 案件事實所涉及的關聯(lián)方及其各自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2.2.3 是否構成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2.4 是否存在有利害關系第三人,如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是否(可能)需要申請追加訴訟當事人;

2.2.5 當事人的其他信息,尤其是提單顯示的承運人的信息,如確切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等。

 

第三章    確定管轄、案由

 

3.1    管轄

3.1.1  是否有關于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約定或仲裁協(xié)議約定,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3.1.2  管轄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1.3  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guī)定確定管轄:

3.1.3.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3.1.3.1.1 運輸始發(fā)地;

3.1.3.1.2 運輸目的地;

3.1.3.1.3 被告住所地;

3.1.3.1.4 轉運港所在地。

3.1.3.2海上貨運代理合同:

3.1.3.2.1被告住所地;

3.1.3.2.2合同履行地。

 

3.2   案由

3.2.1 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2.2 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2.3 理貨合同糾紛案件;

3.2.4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2.5 多式聯(lián)運合同糾紛;

3.2.6 保管合同糾紛;

3.2.7 倉儲合同糾紛;

3.2.8 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2.9 委托合同糾紛。

 

第四章   法律適用

 

4.1   法律適用

4.1.1 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法律適用的條款約定;

4.1.2 合同中所約定的適用法律,是否為我國未加入或者未在我國生效的公約或者雙邊協(xié)定;

4.1.3 適用該外國法律是否會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4.1.4 選擇的外國法律所在國不同區(qū)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區(qū)域的法律;

4.1.5 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4.1.6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2   如貨運代理人與委托人/托運人之間形成代理、運輸、倉儲保管等不同法律關系的,實體部分應分別適用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4.2.1 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4.2.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合同法》《海商法》;

4.2.3 倉儲、保管合同關系:《合同法》;

4.2.4 理貨合同關系:《合同法》;

4.2.5 報關合同關系:《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海關法》及海關涉及報關的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五章  訴訟、仲裁中的主要請求事項

 

確定當事人、案件管轄和案由后,應仔細梳理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并逐一提出請求事項:

 

5.1   請求事項主要有:給付費用、賠償損失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交付或返還貨物或單證);

 

5.2   請求項目內容的構成主要有:

5.2.1 請求給付費用的主要內容:代墊海運費、關稅增值稅、內陸運費,包干費、報關費、代理費、貨款、利息、滯箱費、堆存費等費用;

5.2.2請求賠償損失的主要內容:因相對方違約或侵權引起的相關損失、貨款損失、行市損失、貨物貶值的損失、調查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和律師費等;

5.2.3 請求交付提單等單證、交付貨物、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等。

 

5.3   賠償數額的計算說明;

5.3.1 貨物價值的計算,主要依據是:買賣合同約定價格、發(fā)票顯示價格或實際支付貨款單據、貨值證明、報關金額和保險價值等;

5.3.2 運費、包干費的支付標準,約定的依據或第三方證明;

5.3.3 違約金,約定的依據;

5.3.4 利息,要求利息損失的依據和計算起止期間和具體標準;

5.3.5 調查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損失的計算的依據;

5.3.6 律師費的負擔依據。

 

第六章  舉證注意事項

 

6.1  證據的審查和篩選: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涉及的當事人、案件標的和請求事項,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證據認定三性原則對證據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查及篩選,著重注意要提供的證據/證明與陳述的事實之間、證據/證明與證據/證明之間的連接點、關聯(lián)性。

6.2  證據原件,應出示原件、原物,復印件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的條件。

6.3  電子數據證據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之內容。

6.4  外文證據的翻譯: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該譯文須由法院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或在法院允許的情況下自行翻譯。

6.5  境外形成證據的公證認證手續(xù):在我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形成的證據,須由所在國(地區(qū))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地區(qū))使領館(授權機構)予以認證,方具有證據形式上的效力。境外的委托授權書和主體身份證明等,須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完成公證和認證手續(xù),或是在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

6.6  需要申請法院調查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需要申請法院調查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法院提出。

6.7  舉證期限延長的申請: 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須在法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

6.8  證據保全: 情況緊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請證據保全將會使該證據毀損、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涉及海事海商訴訟,詳細方法請參閱《律師代理訴前海事證據保全和海事強制令案件業(yè)務指引》。

6.9  電子郵件、網頁、QQ記錄、微信記錄等電子文件證據,應當庭演示,如果因客觀情況無法演示,則應辦理必要的公證手續(xù)。

6.10 證人證言:申請證人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如果證人出庭有客觀困難,需安排公證員對證人證詞進行公證。

6.11 對準備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名稱、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目的以及形式(是否原件)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七章   證據材料的組織和收集

 

7.1   代理費用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7.1.1 貨運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7.1.2 貨物進出口運輸委托書、訂艙單、提單(副本或復印件)、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等;

7.1.3 運費、包干費等確認函或相關證明材料;

7.1.4 在貨運代理人無法出具雙方已經就費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貨運代理人應出具貨運代理人已向船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支付費用的憑證、銀行流水及相應發(fā)票(包括進出口運輸業(yè)務的費用清單),業(yè)務已實際履行的證明;

7.1.5 貨運代理人開具的發(fā)票及郵遞憑證;

7.1.6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7.2    無單放貨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7.2.1  全套正本提單、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貿易合同及其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送貨交接單、貨款支付方面的單據等;

7.2.2  無單提貨/放貨的初步證據材料,包括:放/提貨保函、收貨人或提貨人與發(fā)貨人的來往函件以證明已提取或收到貨物、承運人與發(fā)貨人的來往函件以證明貨物已被不憑正本提單提取、集裝箱流轉記錄和/或無法或不能提取貨物的證據材料等;

7.2.3  承運人身份證明及其識別;

7.2.4  提單簽單人身份證明及其識別;

7.2.5  提單簽單人是否取得合法授權簽發(fā)提單;

7.2.6  貨運代理人合法訂艙、提交單據、通知等證據材料;

7.2.7  承運人不屬于無單放貨或貨物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的證據材料;

7.2.8  涉案貨物價值的證據材料。

 

7.3   貨損貨差糾紛的證據材料收集,主要包括:

7.3.1  托運人或收貨人、貨運代理人身份證明;

7.3.2  貨物出口委托書、裝箱單、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等;

7.3.3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貿易合同和貿易發(fā)票;

7.3.4  貨物交接清單;

7.3.5  貨物延遲交付證明;

7.3.6  貨物損壞、短少、滅失證明;

7.3.7  理貨報告、商檢證書/報告、貨損檢驗/公估報告、海事報告/簽證等;

7.3.8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7.4    不簽發(fā)貨運提單的貨運代理糾紛

7.4.1   證據材料:

7.4.1.1 貨運委托書/托運單、出口貨物明細單、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

7.4.1.2 海運費、包干費等費用的報價單、確認書;

7.4.1.3 裝箱單、報關單;

7.4.1.4 商檢證書/報告、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書;

7.4.1.5 訂艙單;

7.4.1.6 進倉通知單、收貨單;

7.4.1.7 提單確認件;

7.4.1.8 提單及提單交付的簽收單;

7.4.1.9 運費、包干費發(fā)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專用發(fā)票;

7.4.1.10 運費、包干費付款憑證;

7.4.1.11 當事人各方的商業(yè)登記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批準證書等;

7.4.1.12 有關案件有往來傳真、函電、電子郵件等;

7.4.1.13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7.4.2  以上各類糾紛均需注意的主要問題:

7.4.2.1當事人是否有經營許可資格;

7.4.2.2 費用是否有雙方的書面確認;

7.4.2.3 提單的簽發(fā)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簽單人是否有簽單資格,是以代理身份還是承運人身份簽發(fā),提單抬頭承運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依法登記;

7.4.2.4 提單簽單人與提單抬頭人之間若不一致是否有代理簽單協(xié)議;

7.4.2.5 各當事人的責任期間,過錯程度;

7.4.2.6 有多份提單時,提單是否連貫;

7.4.2.7 是否在時效內或有無時效中斷的情形存在;

7.4.2.8 貨物的保險、理賠情況;

7.4.2.9退稅是否已實際完成;

7.4.2.10 國際貿易項下的貨款支付情況。

7.5.    簽發(fā)貨運代理提單的貨運代理糾紛

7.5.1   除準備7.4.1項下的證據外,還應準備以下證據:

7.5.1.1 提單登記備案證明;

7.5.1.2 無船承運人資格證明;

7.5.1.3 貨代提單和實際承運人提單;

7.5.1.4 索賠函、保函、信用證;

7.5.1.5 商檢報告、驗貨報告、鑒定報告。

 

7.5.2   除注意7.4.2項下的事項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7.5.2.1 簽發(fā)貨代提單的當事人系無船承運人地位,而非代理人;

7.5.2.2 適用承運人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

7.5.2.3 核查是否可以依法享受責任限制。

 

7.6    目的港無人提貨糾紛

7.6.1   除準備7.1項下證據外,另需準備:

7.6.1.1 督促收貨人及發(fā)貨人盡快安排提貨的通知;

7.6.1.2目的港海關、港口當局或者其他機關有關處理貨物的書面通知和其他依據;

7.6.1.3 貨物被拍賣或者變賣的依據;

7.6.1.4 是否還有其他應付費用;

7.6.1.5 己方已履行減損義務的證明。

 

第八章  其他問題

 

8.1     訴訟時效:

8.1.1    注意根據合同類型的區(qū)別,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8.1.1.1  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3年(自2017101日起);

8.1.1.2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糾紛——1年。注意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對該時效的起算時間規(guī)定為“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并且該時效只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撤訴撤裁被駁回均不中斷。

8.1.1.3  其他糾紛,例如倉儲、理貨及報關等——根據合同性質來確定具體時效。

 

8.2     送達:

8.2.1   直接送達;

8.2.2   郵寄送達;

8.2.3   委托送達;

8.2.4   公告送達的期限:非涉外案件60天,涉外案件6個月;

8..2.5   外交送達;參見《民訴法》第二十五章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七章關于送達的特殊規(guī)定。

 

8.3   保全

8.3.1 證據保全;

8.3.2 訴前財產保全;

8.3.3 訴訟財產保全;

8.3.4 行為保全;

8.3.5 有關保全,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具體請參閱《律師代理訴前海事證據保全和海事強制令案件業(yè)務指引》和《律師代理訴前扣押船舶案件業(yè)務指引》。

 

第九章   附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現(xiàn)代物流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其目的系為向律師提供代理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方面的借鑒、經驗,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yè)務中參考。

 

執(zhí)筆人:張嘉生  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

            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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