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市的帥某因為一起糾紛被人告上法庭,2007年2月25日,帥某來到其代理人方某家中,希望方某帶他到承辦法官家中拜年。方某稱不知承辦法官家庭住址,要帥某購買了2 000元的超市購物卡,由其伺機交承辦法官。當天中午,帥某將2000元購物卡送到方某家中,交給方某的外甥轉交方某(按照方某的意思)。當天晚上,帥某回家后打電話給方某,方答復說已經收到這2000元的購物卡。之后,帥某再次打電話時,方某告知購物卡已經給承辦法官送去。
由于案件并沒有很快判決下來,帥某懷疑購物卡方某是不是真送給承辦法官了,遂托人輾轉打聽,傳來的回復是否定的,承辦法官沒有收受任何禮金。
4月中旬,承辦法官組織該案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帥某詢問承辦法官是否收到由方某轉交的2000元購物卡時,承辦法官表示根本沒有這件事,他也不可能收當事人雙方的禮金。承辦法官為給當事人一個明確交代,遂向院紀檢組作了反映,請求調查。
4月26日上午,帥某與承辦法官一同來到寧國法院紀檢組。帥某向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人表示歉意,并表示承辦法官沒有收其所送的購物卡。院紀檢組當時通知委托代理人方某于當天下午到院,與帥某、承辦法官三方面核對情況。通過當面對質,方某當場承認帥某所送的購物卡自己沒有送給承辦法官,并就此事給承辦法官造成的負面影響表示歉意。
據(jù)法院紀檢部門統(tǒng)計,此類案件絕非個案。近年來,有一些案件的代理人受利益驅動,在收取了當事人的代理費用后,又聲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請法官吃飯和送禮,來騙取一些當事人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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