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粉碎17.5噸感冒藥制毒
楊樺和陳文龍二人從2007年10月份以來,先后組織人員從安徽、四川、湖南、云南等地的多個廠家購買大量含有麻黃堿成分的藥品在昆明出租房內(nèi)改換藥品包裝,或?qū)⒃b的藥品拆散并加工成粉狀,然后又將改換包裝后的制毒物品運輸?shù)皆颇鲜〉潞?、保山等地進行販賣。
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08年5月,楊樺和陳文龍二人相繼落網(wǎng),警方查獲大量含有麻黃堿成分的藥物,這些藥物主要用于治療感冒、咳嗽等癥狀。
昆明中院一審認為,這些含有麻黃堿成分的藥物在拆除包裝和被作粉碎處理的那一刻起,就喪失了其作為藥品的根本特性,而成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以此,昆明中院一審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楊樺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3.18萬元。同罪判處陳文龍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入選理由:麻黃堿復方制劑并不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的種類。但是這些成品藥類大量聚合后,其所含特殊成分經(jīng)提煉而完全可成為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大量含有麻黃堿的藥品從被拆除包裝和被作粉碎處理的那一刻起,成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
案例二 上游施工苦了下游漁民
2008年,眼瞅著自己養(yǎng)在東白沙河水庫的魚就將上市,黃先生卻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損失――連下幾場大雨過后,黃先生的魚死了好幾十噸,損失上百萬元。
為此,黃先生請權(quán)威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后得出:引發(fā)大量魚死亡的原因,是魚塘中懸浮物濃度超標引起的漁業(yè)污染事故。這次事故給黃先生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1082535.39元。黃先生認為,致使魚塘懸浮物超標的原因,是上游施工所致,黃先生把上游施工單位告上法庭,索賠百萬余元損失。
這起案件經(jīng)過盤龍法院和昆明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后,黃先生最終勝訴,獲得相應賠償。
入選理由: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基于對我國民事及環(huán)保立法中“污染物”、“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漁業(yè)水體”等法律名詞的準確理解,嚴格把握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適用,結(jié)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jù)深入地分析了侵權(quán)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是否成就、法定免責事由是否存在。
昆明中院新聞發(fā)言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姚磊介紹,本次評選工作更加注重改進完善評選程序,嚴格評選標準,使評選出來的案例典型性、指導性、代表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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