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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看我國個人破產制度試點

2019年第11期    閱讀 6,586 次

主持人:朱小蘇   上海律協規(guī)劃與規(guī)則委員會副主任、破產清算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賓:李      上海律協破產清算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沈奇艷   上海律協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雨晗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文字整理:許  

朱小蘇:大家好!歡迎來到本期“法律咖吧”。今年10月份,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平陽縣人民法院開了一個聯合新聞發(fā)布會,公告了一起由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辦結的某破產企業(yè)股東蔡先生個人債務清理的案件。案件辦結以后,被媒體冠以“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引起了很多爭議。今天,我們?yōu)榇蠹艺埖搅松虾J蟹竭_律師事務所的李凱律師,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的沈奇艷律師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沈雨晗律師,一起就此做一些探討。

其實,有關個人破產的話題一直在討論中。深圳在2016年就提交過關于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建議稿,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作匯報的時候,也提出了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zhí)行改革健全解決執(zhí)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綱要(2019—2023)》,提出了人民法院將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下實踐基礎。7月份,發(fā)改委等13個部門一起發(fā)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在進一步完善企業(yè)破產制度的同時,研究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其他市場主體的退出制度,分步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首先,想請幾位結合自己的專業(yè),談談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期待。溫州的個案和大家預期中的自然人破產一致嗎?

 

李凱:我對個人破產制度期待已久,從2007年《企業(yè)破產法》出來之后,我就開始做破產業(yè)務。前輩告訴我,《企業(yè)破產法》實際上是半部《破產法》,只有企業(yè)破產,沒有個人破產。在最初的執(zhí)業(yè)過程中,我的感觸并不深,但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我感覺到個人破產的需求非常大。很多企業(yè)陷入債務困境以后,我們會跟企業(yè)主談,但他很大程度上不太愿意申請破產。他會問:《企業(yè)破產法》很好,可以重整,可以和解,最后企業(yè)救活了,程序走完了,但我個人怎么辦?中國的民營企業(yè)融資是非常困難的,大部分民營企業(yè)無論向誰借款,最后企業(yè)主個人都會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通過個人擔保,不光是他個人,他的家族都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原則。企業(yè)出現問題以后,《企業(yè)破產法》只解決了公司問題,個人的問題實際上沒有得到解決。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反而會去想很多點子,設法解決企業(yè)主個人的問題,只有把他的個人問題解決,才能推動企業(yè)真正走到司法程序中解決問題。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出來以后,會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對于“執(zhí)行難”問題,我國追債是一追到底的,只要我能發(fā)現你的財產,申請執(zhí)行之后,就一直追下去。但實際上,有些人確實沒有能力還,如果一直去追,執(zhí)行意義不是很大,也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來講,我比較贊成個人破產。溫州這個案例是一個非常有益的嘗試。具體來講,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會是一套系統性的制度。我之前聽說過,在溫州、臺州,因為民間借貸非常繁榮,相應的司法系統也做過很多不同的嘗試?,F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這是一個更好的設置。

 

沈雨晗:作為破產律師,我來談談自己的看法。本案蔡先生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浙江企業(yè)主,他個人債務的產生被綁在另外一個破產企業(yè)身上,他為另一個破產企業(yè)提供的個人連帶責任擔保導致他不得不走向個人破產。而且他還有一些個人原因,比如身患重病等。其實個人破產制度也是人道主義的體現。在這個個案中,也設置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安排,即不需要債務人變賣家產,而是在之后一段時間內打折清償,最后清償的金額也不是很高,清償率大概在1.5%,這一點可能會讓部分債權人失望,但是對債務人個人來說,債務問題得到了永久性的解決。這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清算,而是集中性債務解決方案。這個案件是非常典型的,也是很有前瞻性的?,F在臺州已經能夠通過公開渠道檢索到其他案例,并向全國公開宣傳了,山東省可能也會開展試點。作為破產律師,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和李凱律師一樣,也是期待已久,我們會繼續(xù)觀察、繼續(xù)分析討論。

 

沈奇艷: 我從民商事案件等角度,談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仔細看了一下這個案例,覺得這個案件不能算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它更像是我們執(zhí)行程序中經常運用的執(zhí)行和解。通過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清償率1.5%的方式來簽署框架性的和解協議。另外,我看了一下臺州和溫州的相關規(guī)定適用范圍是比較窄的,第一,要求是金融類債務,而其它債務只是參照。第二,只限于單個區(qū)域內的一些債權,而非以債務人個人為核心。我覺得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每個法院的出發(fā)點是清理那些長久的、沒有辦法執(zhí)行到位的積案。如果是從立法角度去做嘗試,這個出發(fā)點可能不是很好,對于效果要拭目以待。

剛才李律師講到,企業(yè)主可能是和企業(yè)綁架在一起的,企業(yè)破產可能導致個人被無限追索。但是我要談一些在執(zhí)行當中遇到的問題。第一,我國幅員遼闊,每個省市之間的信息不是共享的,債務人除了在本地的房產和資產之外,還可能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擁有資產。對此,債權人可能是知道的,但執(zhí)行過程當中會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執(zhí)行,這會引起債權人的不滿,僅以法院查證不了、執(zhí)行不了就認定可以破產,這種強硬的做法可能不是很合適。第二,目前個人財產和家族財產實際上沒有明確的區(qū)分。在執(zhí)行過程中,雖然夫妻共同房產可以作為標的物,但真正落實是一個非常困難的過程。雖然企業(yè)主個人破產,但他通過一些前期安排,使得他的家族、妻子、孩子還能過著錦衣玉食的生活。如果在這種狀態(tài)下讓企業(yè)主個人破產,可能時機還不是特別成熟,還要有一些其他配套完善執(zhí)行的方式,比如信息聯網、個人資產和家庭資產合理剝離等。如果這些事情能夠有比較好的安排,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會走得更順利。

 

朱小蘇: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樂視的賈躍亭,他在美國根據《破產法》第十一章提起了個人債務重組,有媒體深入挖掘后發(fā)現他在申請破產之前,向他太太支付了一大筆費用。對于個人破產,其實也有很多反對意見,部分人不贊成個人破產的原因是它可能給一些不誠信的老賴逃避債務的機會。我覺得這是所有國家都會面臨的問題。如何在讓誠信經營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發(fā)展的同時,又避免這個制度被逃債所利用?在誠信問題上應如何進行合理甄別,在制度上應該進行什么保證?對此,大家有沒有什么建議?

 

李凱:我還是覺得個人破產應該提上議事日程。我理解溫州、臺州等地區(qū)的情況,包括溫州案例的推廣,一定程度上是順應目前的經濟形勢,以及政策上的要求。但是客觀來講,我認為個人破產是需要的。剛才講到信用制度等問題客觀存在,如果要去等這些制度建立以后再搞個人破產,會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在中國,到現在還沒有個人破產,《破產法》也是2007年才有的,但個人破產在國外早就有了。它在國外,比如美國或英國出現的時候當時還沒有互聯網和個人信用體系。所以我覺得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需要的是相關制度的完善。

我覺得個人破產制度化,它保護的應該是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老賴。在制度的取向上,其實是一個胡蘿卜加大棒的原則。所謂的胡蘿卜,就是通過破產制度,給出了問題的誠信債務人一個機會。這個時候可以參考國外自由財產制度、豁免制度程序等,讓他們有一個恢復期限,最后復權。對債務人來講,如果遵守個人破產制度,把負債問題解決掉,則是一個了結,可以東山再起。但如果違反這個制度,在其中耍賴、隱匿財產,那就跨界了。個人破產之后,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最清楚,應該把所有的財產報告出來,隱瞞或者轉移財產就違反了制度。一旦被發(fā)現,就要被追究,甚至接受法律懲罰。這里面最關鍵的就是一旦被發(fā)現,必須嚴格執(zhí)法,使其未來的誠信全部喪失。這個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來講,如果發(fā)現財產線索或有違反誠信的行為,可以提出來。我們原來一直講破產立案難,其實我覺得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債務人,真正愿意去用破產制度的是企業(yè)主和債務人。如果能讓《破產法》全面化、制度化,從整個社會效率方面來講可能會更有好處。所以這個制度要有,但是要完善,要讓大家知道違反就要承擔嚴重的責任。

 

朱小蘇:李律師提到了,既要有菩薩心腸,為對方提供東山再起的機會;又要有雷霆手段,配以相應的懲治制度。沈律師對于美國破產法也有很深的理解,能否結合起來談談?

 

沈雨晗:把誠實負債人甄別出來的關鍵在于什么呢?美國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后的三年處于個人破產爆發(fā)期,每年大約有150萬自然人選擇個人破產,現在每年大約有70萬人申請個人破產。這并不是說美國每年有70萬企業(yè)主出現債務危機。事實上,絕大部分申請個人破產的人是還不起貸款的學生、把信用卡刷爆的主婦、買了房子最后供不上房的普通人。從這個角度來講,甄別誠實債務人在制度上和技術上都不會是一件難事。當然,在中國推廣的初期,適用這個制度的可能更多是一些為企業(y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企業(yè)主。賈躍亭的新聞,讓很多中國人了解到還有這樣一個制度,中國人還能跑去美國搞個人破產。可能大家會覺得做這個選擇的人得是賈躍亭這個級別的才行,其實并不是這樣,在美國,普通人在生活的某一段時期遭遇困境,法律就會提供制度性的解決辦法。

沈奇艷: 在中國,企業(yè)破產不一定走到清算和拍賣的地步,也有可能是重整或資產并購。我覺得對于誠信的企業(yè)主,他們申請個人破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是把自己的征信記錄恢復后重新走上社會,東山再起。如果真的要做這樣一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考慮把這些債務暫時保留或者中止,就像執(zhí)行一樣。但要在一定時期內恢復他的一些征信,或者恢復他加入社會生活、商業(yè)活動的資格,讓他能夠有機會去賺錢歸還債務。因為我們都知道,執(zhí)行是雙倍利率,停止計算逾期滯納金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個人債務的寬容。所以我覺得在對制度考慮的過程中,并不是說一定把全部債務都“一刀切”地免除,個人破產也可以引入重整的概念。

 

朱小蘇:溫州的個案用了比較特殊的方式,蔡先生和他太太月收入合計8000元,18個月內還32000元就可以了,所以在設計整個清償方案的時候,也為蔡先生和他的家庭留存了一部分財產用于個人基本生活。在談個人破產制度設計的時候涉及所謂的豁免制度,這是個人破產非常重要的保障制度,讓個人有機會重生。我覺得在中國談豁免制度的時候,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中國幅員遼闊,如何確定一個合理的豁免范圍?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到底定多少錢才是合理的?請為制度設計提供一些想法。

 

李凱:個人破產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既有財產,即陷入到債務危機的時候能看得到的財產,也可以稱為“自由財產”。這部分在原來2004年最高法院的執(zhí)行規(guī)則里就有。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原有的執(zhí)行方面的規(guī)定,保障基本生活的財產。在個人破產程序里,這部分財產的鑒別可能會更復雜,像有些特殊財產,比如寵物,就不被列為個人財產。如果寵物數達到一定的量,可能要考慮歸為經濟財產。個人勛章在執(zhí)行當中要留下來,把墓地作為財產去執(zhí)行也不合適,所以需要細化。但是總的來講,可以參考我們原來的標準。

某個經濟學家講過,原來我們都認為土地機器設備這些是勞動要素,但企業(yè)家精神現在也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要素。在破產過程中,很多債權人希望他們繼續(xù)工作掙錢,有未來收益。個人破產里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未來收益這塊。我認為,如果預計未來是有收入的,可能要考慮重整;如果未來可能沒有能力償還,那就按清算。如果做清算程序,在一段時間里,消費水準必須限制在比較低的水平,其實債務人自己是不愿意去選清算這種模式的;在重整情況下,就要給債務人留足一定的生產資料,讓他有一定的條件去開創(chuàng)未來,通過努力來還債。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個人破產應該鼓勵重整。在重整過程中,你的信譽包括你的資信是恢復的,你還被當成一個正常主體來看待。鑒別財產的工作很復雜,只能靠制度或激勵機制來解決。

 

朱小蘇:賈躍亭根據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個人重組。美國《破產法》對于個人破產的規(guī)定比中國細化。我覺得比企業(yè)破產規(guī)定還要細化,第七章規(guī)定了清算,第十一章規(guī)定了重組,第十三章規(guī)定了在有收入固定情況下的還款計劃。請沈律師介紹一下,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哪些經驗?

 

沈雨晗:美國《破產法》項下的個人破產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立法技術高,可操作性強。剛才已經講到有三種模式,分別是第七章的清算、第十一章的重整和第十三章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調整方案。

法律規(guī)定了非常詳細的操作指南,比如適用第十三章對債務的上限有規(guī)定,個人債務的普通債權不能超過40萬美元,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不能超過130萬美元。債務人上報固定收入,償債期限不能超過5年,通過簡單計算,就可以得出合理的還債期限。這個制度的時間設置也很緊湊,兩周內提出償債方案,債權人會議在一個月內進行表決,表決通過之后,按照方案執(zhí)行就行了。方案執(zhí)行完畢之前,對個人消費是有限制的。第十三章和第七章最大的區(qū)別是什么呢?如果有固定收入,并且能夠以將來的固定收入償債,就不需要變賣不動產。如果沒有固定收入,除了維護基本生存需求,其它的財產就得拿出來賣掉,這是美國《破產法》第十三章和第七章的區(qū)別。這兩項制度在美國的適用是最多的,美國每年有六七十萬人申請個人破產,基本上都是根據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申請,第十一章非常少見,連1%都不到,像賈躍亭這樣的企業(yè)主,因為還沒退休,還有一些投資生產經營的計劃,加上這個計劃是比較宏大的,將來生產經營的期許目標也比較大,所以他可能根據第十一章申請。還有個非??陀^的原因,就是申請第十一章需要專業(yè)律師,費用不低。

 

朱小蘇:前面李律師說到,現在很多執(zhí)行規(guī)定表明,在個人破產的時候對一定的財產可以進行豁免。請問沈律師,您覺得條款可以解決個人破產退出以后財產豁免的問題嗎?

 

沈奇艷: 我談兩點想法,一個是對于中國目前執(zhí)行不了的案件來說,這有可能是立法的初衷,為了讓這些執(zhí)行不了的個人案件能夠最終退出法院,退出市場,把債務真正消除掉。但其中的一個問題就是除了傳統行業(yè)的企業(yè)主以外,很多人有一些騙局式的經營方式。某些被執(zhí)行人已經把資產轉移到海外,剩下的國內資產可能不足以抵償債務,他們就選擇一走了之,對于這些人,債權人沒有辦法接受他們用這種方式退出執(zhí)行程序。實際上,這種人在“執(zhí)行難”這個問題上占大多數,很少是因為有什么家庭變故,或者是生病等突然還不起債權。第二,現在上海等地區(qū)已經突破了唯一住房不能拍賣的限制,我覺得這種豁免的范圍可能像主持人剛剛說的那樣,需要有一個合理性制度來保障。

 

朱小蘇:在溫州的個案里只有4個債權人,他們在法院的努力下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但如果把個人破產制度推廣,就會涉及更多的債權人,甚至出現不同地域、不同國家的債權人。溫州個案其實需要全體債權人對個人債務的清理方案一致通過才可以。在個人破產制度下,我們對債權人的權利應如何保護?是不是也要引入企業(yè)破產下對債權人的分組等?在這方面大家有什么建議嗎?

 

李凱:我覺得首先溫州是試點、創(chuàng)新,具有象征意義,從推廣性等方面還需要去完善。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能采取的措施比較有限,債權人更多的是一個程序性的權利,就是投票。在多數同意的情況下,一定面臨著妥協各方的問題。我覺得從保證債權人利益的角度來講,未來要出臺《個人破產法》,需要是更細致、更加周密的準備,事后的責任追究要更加嚴格。法院更多地處于居中狀態(tài),管理人的作用是比較重要的,當然我們也不能把所有的責任都放到法院或者管理人身上。

現在,很多手段和配套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征信制度等各方面可能本身就存在欠缺,發(fā)現債務人的財產很困難。我覺得,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一旦發(fā)現有不誠信的情況,必須嚴格處理,這樣是倒逼誠信,起到警示作用。類似案例可以為大家提供反面教材,讓債權人更有信心,否則大家都會認為這是一個逃債的方式,這個制度就不成功了。

 

沈奇艷:對于企業(yè)破產來講,債權人知道他能夠得到清償財產也就這些了。但對于個人債務,債權人可能會有很多期待。他會覺得你沒有把資產全部都拿出來。我之前代理過一起案件,丈夫作為經營企業(yè)家或者經營企業(yè)主的代表,包括經營所得的很多資產都放在妻子或者孩子那里,他通過離婚或保險制度安排把這些資產轉移了。債權人覺得沒有窮盡債務人的財產,總認為債務人不是沒有能力償還而是不想還。如果這件事在心態(tài)上沒法調整,沒法讓債權人相信債務人確實沒辦法清償債務的話,這個制度進行下去就比較困難。

在執(zhí)行的局限性方面,大家會覺得法院應該是比較神通廣大的,所有資產都能查明,但事實上法院也很艱難,法院通常能夠查詢的銀行信息包括五大行和比較大的民營銀行,對于其他比較冷門的銀行,比如地方信用社是很難查詢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讓第三方中介機構來做調查工作,恐怕很難讓債權人信服。我覺得這也是個人破產制度中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怎樣讓債權人相信債務人財產已公開、透明和窮盡。

 

沈雨晗:我非常同意李律師剛才提出的事后追責制度一定要完善的說法。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很重要,但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實體權利必然受損,能夠保障的是程序性權利,如知情權、監(jiān)督權、表決權,這些權利一定要保護到位才行。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要解決的仍然是一個實體權利的公平和程序權利的保護問題。其實臺州法院拒絕了好幾個申請,因為法院查明申請人沒有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如果要依照這個模式向全國推行臺州、溫州經驗,目前已經不堪重負的破產法庭、破產法官們可要累壞了,所以引入事后追責的制度可以解決很大問題。

 

朱小蘇:回到本源上,還是應該從制度上面去健全個人征信、個人財產登記等事項。通過一系列制度,讓個人破產在更成熟的情況下運轉。最后,幾位嘉賓對于自然人破產制度有怎么樣的希望,能夠用一句話概括嗎?

 

李凱:從期望角度來講,我們希望制度能夠確立起來,只是制度建設還要經過縝密思考,要嚴肅地對待這個問題。

 

沈奇艷:個人破產制度要完善執(zhí)行,提高執(zhí)行率,包括執(zhí)行措施和手段在更加完善的情況下,推出更加有力,也能讓債權人更信服。

 

沈雨晗:作為破產律師,我個人對這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僅是拭目以待,更希望作為破產管理人能有機會身體力行。

 

朱小蘇:我相信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是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歷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它意味著債務人可能從不堪承受之重的債務大山中解脫出來,破產法也變得更有溫度,更有人文關懷。在實踐過程中,我們還需要謹慎摸索前行。今天的咖吧到此結束,謝謝三位嘉賓的參與。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

(整理時間: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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