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律師辯護權注入更多人權精神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規(guī)定律師會見權時,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享有不受監(jiān)聽的權利,否則有權進行控告和申訴,從而折射出立法者對律師辯護權保護的精細。
為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相關權利,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且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等。
構建現(xiàn)代律師辯護制度的核心,就是保護被追訴人的人權。從1996年刑訴法首次大修,到2007年新律師法問世,再到目前刑訴法有關條文的最新修改,保護律師辯護權乃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漸成國人共識,并外化為擁有國家強制力保護的法律條文。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立法的匆匆腳步仍然趕不上現(xiàn)實的迷茫背影。即便是出臺不久的律師法,亦未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和身份,形成了一條備受質(zhì)疑的當事人保護真空地帶;“會見難、閱卷難、調(diào)查取證難”,至今仍是影響律師執(zhí)業(yè)的“三難”障礙;刑訴法第38條指向的“偽證罪”,更是一柄懸掛在刑辯律師頭頂?shù)倪_摩克利斯之劍,致使刑事辯護率持續(xù)走低。
值得肯定的是,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律師辯護權進行了再強化,從而彰顯出更耀眼的人權光芒。比如,規(guī)定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將律師提供有效辯護的范圍,覆蓋到了全部訴訟環(huán)節(jié),有利于消除長期杜而不絕的刑訊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積弊。這條草案如得到通過,意味著類似國外大片“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的一幕,距離現(xiàn)實將不再遙遠。
草案中對律師會見權以及調(diào)閱權的保護,力度也是從來未有。特別是草案在規(guī)定律師會見權時,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享有不受監(jiān)聽的權利,否則有權進行控告和申訴,從而折射出立法者對律師辯護權保護的精細,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不啻為一種實質(zhì)性的訴訟福祉。
當然,在這部草案中,對于律師辯護權的保護和強化,仍有諸多需要完善之處。倘若在調(diào)研審議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律師調(diào)查取證權,確立律師在場權、當事人沉默權等,這部萬眾矚目的基本法律將呈現(xiàn)出更豐富的人本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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