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難以認定“夫妻無法共同生活”難煞法官 “感情破裂”能否定個標準?
日期:2006-07-15
作者:徐亢美 實習(xí)生 蔡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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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離,一方不離,夫妻協(xié)商不能一致,離婚官司就打起來了。據(jù)民政機關(guān)統(tǒng)計,近年來,全國每年有60余萬對夫妻到法院打離婚官司。然而,要想離婚一般得打兩次官司,這幾乎已成司法慣例。為何如此,一位法律界人士說得透徹: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先決條件,夫妻間吵吵鬧鬧、打打罵罵、互不理睬、相互猜疑難以確認感情破裂,怎么來證明感情破裂呢?眼下只有用兩次訴訟來表明夫妻無法共同生活。
“兩次訴訟” 當(dāng)事人苦不堪言
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用兩次訴訟作為評判標準,使離婚官司走上漫漫長途,耗時少則一年,多則兩年。這種通行的審判方式使一位女士苦不堪言,她告訴記者,由于不堪忍受丈夫打罵虐待,考慮再三決意起訴離婚,然而丈夫在法庭表示了假惺惺的悔意,為了給丈夫一個悔改的機會,法官作出了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烧煞蛟谂袥Q后,更加重了對她的打罵虐待,而要離婚,她要在半年后再提起訴訟。她感慨萬千地說:“這一年半載怎么過。”
人們經(jīng)??梢月牭竭@樣的話:“他(她)要離婚,我拖死他(她)?!痹挼某鎏幘褪莵碓从陔x婚案的司法程序。一方急著擺脫死亡的婚姻,一方就是不同意離婚,還要挾法官“你要判離,我就找你拼命”,其目的往往不是依戀婚姻,而是用拖個一年兩年來逼迫起訴離婚的一方作出財產(chǎn)或其他方面的讓步,只要財物等得到滿足,也就同意離婚了。離婚得打兩次官司給“離婚敲詐”有了可乘之機,使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得不遭受損失。
律師建議 引入婚姻關(guān)系評估機構(gòu)
通過兩次訴訟來確認夫妻感情破裂,這種做法確實給了離婚案當(dāng)事人之間彌補感情裂痕的時間和機會,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有什么辦法使“確認夫妻感情破裂”不成為難事呢?有人提議是否可采用司法鑒定的辦法,即設(shè)置一個“婚姻關(guān)系評估機構(gòu)”,其成員有婚姻法專家、心理咨詢專家、社會學(xué)專家等組成,甚至可邀請社區(qū)知情人士參加,圍繞婚前感情基礎(chǔ)、婚后生活狀況、雙方人格品質(zhì)、精神焦慮程度等項標準,科學(xué)客觀評價雙方感情是否確破裂,能否共同生活。而法官則根據(jù)中立第三方的評估意見來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鄭紹平等很多
律師十分贊同在離婚案中引入評估鑒定的科學(xué)手段,他們認為:“婚姻關(guān)系評估可對離婚案當(dāng)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全面考核,如建議不要離婚,當(dāng)事人也能從中知道感情的裂痕出在哪里,從而有的放矢地進行補救,對建議離婚的,法官就能果斷判離,讓當(dāng)事人擺脫訟累和不幸婚姻的折磨,開始新的生活,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