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指引目的
為指導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律師辦理足球領域爭議案件的業(yè)務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防范法律風險,保障體育法律行業(yè)執(zhí)業(yè)秩序,維護體育行業(yè)爭議解決機制的積極發(fā)展,規(guī)范律師為足球俱樂部、足球運動員及足球學校等機構提供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以及足球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等,上海市律師協會教育體育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起草本操作指引。
律師承辦案件時,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定的正確實施。
本指引非強制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為足球俱樂部、運動員等行業(yè)內客戶提供專業(yè)法律意見時參考。
1.2 指引背景
199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開始實施,是我國首部用于調整體育社會關系中其他法律部門不適宜調整的具有體育特殊性的體育社會關系的法律。2005年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并于2013年成立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此外,諸如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等體育行業(yè)協會對于體育規(guī)則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也標志著我國體育規(guī)則調整體系已經形成。
由經濟全球化帶動的文化、法律、體育、教育等方面的全球化已經是一個被廣大民眾所接受的事物,隨著這種全球化的發(fā)展和變更,超國家的體育關系使得體育法律師同國際接軌、儲備與之相適應的國際化體育法律知識,參與跨境體育法律服務。
1.3 基本原則
律師在提供體育法律服務時,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1.3.1 接受委托
我國足球行業(yè)的很多企業(yè)和個人尚處于初級階段,其法律意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和律師的雙方利益,律師在提供體育法律服務時,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接受委托,由律師事務所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當事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辦理委托手續(xù)。
此外,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且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實習律師單獨承辦案件。同時,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要求委托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應與其法定代理人辦委托手續(xù)。
1.3.2 查明法律與規(guī)則適用
體育具有天然的規(guī)則性和自治性,為此除了國家立法和國際條例之外,中國足球協會(“中國足協”),國際足球聯合會(“國際足聯”)作為足球行業(yè)的國際單項協會,以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相關規(guī)則和判例也是體育法律適用的重要淵源。
(1) 國內法律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反興奮劑條例》
- 其他法律法規(guī)
- 相關判例
(2) 國際法律適用
- 《反興奮劑公約》(世界反興奮劑組織)
- 《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體育仲裁規(guī)則》(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相關判例
(3) 非法律適用 --- 國內體育行業(yè)自治規(guī)范
- 《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
-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以下簡稱“工作規(guī)則”)
-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以下簡稱“紀律準則”)
- 《中國足球協會職業(yè)俱樂部準入規(guī)程》
- 《中國足球協會關于違規(guī)違紀的停賽執(zhí)行細則》
- 《中國足球協會道德與公平競賽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 《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規(guī)程》
- 《中國足球協會職業(yè)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
- 《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 《關于<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執(zhí)行原則的通知》
- 中國足協相關判例
(4) 非法律適用 --- 國內體育行業(yè)自治規(guī)范
- 《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
- 《國際足球聯合會球員身份與轉會規(guī)定》
- 《國際足球聯合會球員身份委員會和爭議解決委員會管理規(guī)定》
- 《國際足球聯合會競賽規(guī)程》
- 《國際足球聯合會紀律準則》
- 《國際足球聯合會道德守則》
- 《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
- 《亞洲足球聯合會競賽規(guī)程》
- 《亞洲足球聯合會紀律與道德準則》
- 亞足聯、國際足聯相關判例
1.4 有關概念
國際足聯:國際足球聯合會
亞足聯:亞洲足球聯合會
中國足協:中國足球協會
俱樂部:在中國足協會員注冊,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和中國足協及其所屬會員的章程、規(guī)程、規(guī)定和決議,參加中國足協主辦的比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球員: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注冊的運動員。
保護期:職業(yè)球員在28周歲賽季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連續(xù)3個賽季或3年,或職業(yè)球員在28周歲賽季之后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連續(xù)2個賽季或2年。
注冊期:由國際足聯各會員協會自行確定的辦理球員轉會及注冊手續(xù)的時間范圍。原則上每賽季應當有兩次注冊期。
培訓補償: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成為職業(yè)球員后所屬的俱樂部,或職業(yè)球員在23周歲賽季結束前每次轉會加入的新俱樂部(無論轉會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還是到期后進行),均有向注冊過該球員的俱樂部和(或)培訓單位支付培訓補償的義務。
聯合機制補償:職業(yè)球員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屆滿前轉會,所有注冊過該球員的俱樂部和(或)培訓單位,均可從新俱樂部因球員轉會而支付給原俱樂部的補償中獲得相應比例的聯合機制補償。
轉會補償:因球員轉會所產生的培訓補償和(或)聯合機制補償等在內的各項補償。
第二章 足球行業(yè)糾紛篇
2.1 管轄權界定
概言之,體育糾紛是指在體育活動中以及解決與體育相關的各種事物中,各種體育活動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體育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在足球行業(yè)活動范圍內,糾紛的管轄權依據主要為《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和《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兩個文件。
具體來說,目前足球行業(yè)中的主要爭議類型分為:紀律處罰爭議、行業(yè)參與主體之間的契約型爭議,以及其他爭議。鑒于目前在中國足協行業(yè)自治邊界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之間尚未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因此律師在面對各類爭議時,除了在查明合同約定的管轄機構之外,還應當考慮爭議內容是否具有足球行業(yè)特殊性,以及爭議處理結果在中國足協、人民法院的可執(zhí)行性。例如:基于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管理行為、足球行業(yè)內的專業(yè)技術性糾紛很有可能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應當提交至中國足協的有關部門。
2.1.1 紀律爭議
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負責審核處理。出于足球行業(yè)協會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的考慮,針對紀律處罰決定的可爭議范圍有所限制。此外,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
第九十八條 申訴
(一) 受理申訴的機構為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
(二) 除下列處罰外,其它處罰不得申訴:
1. 停賽或禁止進入體育場、休息室、替補席5場或5個月以上。
2. 退回獎項。
3. 減少轉會名額。
4. 限制引進外籍球員。
5. 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6. 取消比賽結果、比分作廢。
7. 扣分、禁止轉會、降級、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注冊資格。
8. 進行無觀眾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9. 對賽區(qū)罰款5萬元以上、對俱樂部(隊)罰款6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4萬元以上。
10. 其他更嚴重的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
(一) 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且允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
…
2.1.2 行業(yè)管理范疇爭議
常見的行業(yè)管理范疇內爭議包括:與運動員/教練員工作合同、轉會協議、培訓協議、經紀合同等相關的契約型爭議糾紛。通常由運動員(及其監(jiān)護人)、教練員、經紀人/經紀公司(代理人/代理公司)和俱樂部作為簽約主體。
根據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以往受理的案例來看,在中國足協注冊的運動員或參與中國足協直接管理聯賽的俱樂部自然屬于其受案范圍。對于僅注冊在地區(qū)足球協會的運動員和俱樂部,還需要提供額外文件材料以說明其屬于中國足協的行業(yè)管理范疇之內(例如:當地足協的注冊信息、澄清函等)。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
…
(一) 會員協會、足球俱樂部、足球運動員、教練員、經紀人相互間,就注冊、轉會、參賽資格、工作合同、經紀人合同等事項發(fā)生的屬于行業(yè)管理范疇的爭議;
…
2.1.3 其他爭議
需注意的是,在《工作規(guī)則》第五條中還有一條兜底條款“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在足球行業(yè)快速發(fā)展與規(guī)則不斷革新的背景下,隨時可能產生新類型的爭議案件。例如:俱樂部與俱樂部之間、俱樂部與足球學校之間、俱樂部與體育協會/體育局之間關于共建梯隊、培訓學員身份約定等類型的協議,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處理更為適宜。
2.2 處理方式
2.3.1 紀律爭議
l 紀律委員會程序
對于情節(jié)一般的違規(guī)違紀案件,當事人僅有權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直接作出的決定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在其處理重大違規(guī)違紀行為時,將有可能組織聽證會。目前尚未指定具體的紀律聽證會召開標準,從以往行業(yè)實踐來看,在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可能做出停賽處罰時,就有可能召集當事人進行聽證。
需要注意的是,紀律聽證程序不同于仲裁聽證,其主要目的為向當事人查明案件實際情況。紀律聽證必須由當事人本人參加,而律師可能無法以代理人身份出席,因此律師應當及時與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進行溝通,并在較短的通知時間內為當事人做好聽證準備。
l 仲裁委員會程序
當事人應當在紀律處罰決定公布之日7天內申請仲裁,同時律師還應當注意到紀律處罰做出的主體和可以爭議內容。
首先,根據《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僅有針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不服才可以上訴,而《紀律準則》第八條中賦予了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授權大區(qū)或賽區(qū)委員會設立相應紀律委員會并處理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權力,而其處理決定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制依據可以上訴至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
其次,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的審查內容是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行為是否違反《紀律準則》等相關規(guī)定,而非就處罰力度是否適當、同類型違規(guī)的處罰結果是否一致等實體問題進行審查。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
第八十九條 工作方式
…
(三) 處理重大違規(guī)違紀行為時,可由主任決定組織聽證會。
...
第九十四條 聽證
紀律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涉嫌違規(guī)違紀的當事人發(fā)出聽證通知,當事人在收到聽證通知之后的24小時內應當予以書面等有效形式回復是否參加聽證,并可在聽證前或聽證會上提交相關書面、電子證據材料。24小時內不確認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事后另行遞交的材料,紀律委員會不再予以認定。
緊急情況下,紀律委員會可以臨時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
聽證可以采取當場聽證、電話聽證、書面聽證等形式。當場聽證的,應當攜帶身份證明參加。
聽證當事人使用非中文語言的,應當由中文翻譯陪同參加聽證會,否則其聽證效力不予認定。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六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于下列期限內提出:
(一) 對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自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7日內;
…
超過上述期限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仲裁庭審理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處罰而申請仲裁的案件,是對紀律委員會的處罰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作出駁回或撤銷的裁決。
2.3.2 其他爭議
律師應提醒客戶注意,中國足協采用的“仲裁申請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對于不同類型的糾紛,權利侵害的起算時間點也有所不同。
以索取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的仲裁時效為例,根據《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的規(guī)定,新簽工作合同或新轉入球員的俱樂部應在注冊完成后30天內支付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律師須提示俱樂部關注其曾經注冊過球員的后續(xù)轉會和工作合同簽署,并在不晚于相關支付義務到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
此外,中國足球協會尚未有明文規(guī)定“仲裁申請時效”是否可以參照法院訴訟制度中的中斷、中止情形。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律師應避免出現因為超過期限而被不予受理的情況。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六條 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于下列期限內提出:
…
(二) 因其他案件申請仲裁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
超過上述期限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
2.3 仲裁與調解
2.3.1 足球行業(yè)調解的特點
與國內爭議解決機構通行的以調解為輔助手段原則相同,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同樣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但是出于對紀律處罰權威性的尊重,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若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拆分的,則各方還可以先就部分爭議進行調解,并先行履行而并非影響到案件其余部分的審理。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六條 在對案件作出裁決前,仲裁庭可以先行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仲裁庭應當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雙方的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也可由申請方撤回仲裁申請。
對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十八條
…
雙方當事人對案件部分爭議達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對達成和解的部分制作調解書,該部分調解不影響案件其他部分的審理。
2.3.2 調解書的效力
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并據此制作調解書的,該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在義務人怠于履行調解書的履行義務時,接受履行的一方有權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申請對其做出處罰。為此,律師在協助客戶與對方達成和解后,除了為客戶制作和解協議之外,還應當請求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制作調解書。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或調解書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義務;裁決書或調解書未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自裁決書或調解書送達后10日內履行。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其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給予處罰。
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的案件,報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備案。
2.4 仲裁協議
2.4.1 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排除法院的專屬管轄,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共利益。
相較于商事仲裁中可定制程度更高的仲裁協議,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認可的仲裁協議內容較為簡單,通常僅需明確選擇仲裁機構即可。而由于《仲裁規(guī)則》中并未賦予當事人選擇仲裁地、仲裁規(guī)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仲裁語言、開庭地、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資格、指定仲裁員的方式、首席仲裁員的產生辦法、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的承擔等細節(jié)事項的權利,所以當事人無法通過合意對此進行特別約定。
2.4.2 仲裁協議的異議
盡管《仲裁規(guī)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如果一方認為仲裁協議不存在、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不能履行,建議在答辯期限內提出。而實際上,仲裁庭在第一次聽證結束前都會聽取當事人對于管轄權發(fā)表的意見。
2.5 通知與送達
2.5.1 材料提交形式與內容
關于仲裁的任何通知、文件和資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采用當面遞交、掛號信、快遞服務、任何一種電子通信方式(包括電子郵件和傳真)進行遞送或者發(fā)送,或者通過其他任何能提供送達記錄的方式進行遞送。
律師應注意,應確保其提供的對方當事人聯系方式可以被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有效送達。由于目前中國足協尚未采用類似法院公告送達的方式,為避免當事人參與仲裁的權利被損害,在無法查明仲裁通知是否可以有效送達的情況下,仲裁程序將很有可能被延長。
2.5.2 網絡仲裁平臺
自2017年底起,中國足協在其官網上開通了網上仲裁平臺。當事人和第三人可以通過該平臺提交仲裁申請、答辯文書、證據材料,以及接收仲裁通知等參與仲裁程序。
在當事人需要申請仲裁、答辯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參與仲裁程序時,律師應提醒當事人使用其主體信息注冊自有賬號,然后在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應的板塊中提交和接收相關文件。
此外,律師須應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冊平臺賬號,在提交注冊信息的3-4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此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在編輯相關案件中代理人信息的方式,在平臺上將律師添加為代理人。
(截止本操作指引截稿的2018年11月29日,中國足協仲裁平臺暫時無法使用,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可以通過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立案專用電子郵箱zgzxzcla@163.com提交相關文件。)
2.6 仲裁庭組成
2.6.1 仲裁庭的產生
與我國民商事仲裁程序不同的是,當事人不可以在中國足協仲裁程序中自行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任程序和仲裁員的資格等事項。
根據現有公開信息和中國足協仲裁委在以往案件中的組庭方式,仲裁庭由仲裁委主任指定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名單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構成。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于決定受理后10日內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在仲裁委員中指定包括首席仲裁員在內的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
2.6.2 回避程序
在進行仲裁的過程中,任何仲裁員必須始終保持獨立和中立,不得有任何為當事人代言的行為。
通常而言,在商事仲裁中待認仲裁員在獲得正式提名之前,應當將任何可能導致對其中立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向提名方進行披露。但是由于當事人不可以在中國足協的仲裁程序中指定仲裁員,因此律師應在收到案件受理及組庭通知書時留意仲裁合議庭的組成成員,及時以書面形式提交回避申請,并說明引起回避請求的事實和附上相關證據。
任何當事人均可對被提名的仲裁員提出質疑,但應當遵守時限的規(guī)定,除非在指定后才得知相關情況。對仲裁員的質疑應通知仲裁機構,一般還要通知其他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員。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的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回避申請,說明引起回避請求的事實,并附相應證據。申請應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
仲裁員應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在應否回避決定作出前,被請求回避的人員應當繼續(xù)履行職責。
2.7 仲裁程序
2.7.1 文件格式要求
(1) 仲裁申請書格式要求
仲裁申請人應當寫明:
–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還應當寫明其性別、所屬單位、職業(yè)身份、當年注冊情況;
– 仲裁依據;
– 申請的具體請求;
– 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若申請人為法人的,則應在仲裁申請書每頁加蓋騎縫章并于最后一頁加蓋完整公章。同時法人申請人還須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申請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當附證據目錄、證據材料(復印件);并應當提供至少5份副本,若被申請人的人數多于1方的,則申請人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還應按照就每多1方提交額外副本。
(2) 仲裁答辯文件格式要求
被申請人應當于收到仲裁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后的15日內,向仲裁庭提交書面答辯、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復印件),并應當按照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逾期不提交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 代理人文件格式要求
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允許當事人委托不超過2名代理人,可以是執(zhí)業(yè)律師也可以是俱樂部工作人員(若當事人是俱樂部的)。
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函,其中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權事項、授權范圍、授權類型(特別授權/一般授權)、授權期限等有關內容。
2.7.2 修改
通常而言,當事人可以修改仲裁請求、答辯意見或者其他陳述;但仲裁庭考慮到當事人進行修改將延誤審理,或者對另一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或者因任何其他情況而認為不宜允許修改的除外。
在以往仲裁案件中,若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不符合中國足球仲裁委員會要求或者需要增減修改的,仲裁庭會在開庭時或此后的一段時間內允許當事人進行修改。律師應當注意。
2.7.3 臨時措施與中間裁決
在國際足球行業(yè)中最為廣泛運用的臨時措施就是臨時注冊,中國足協在《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中有著同樣的規(guī)定機制。簡言之,新協會在簽發(fā)球員轉會證明索要函后15天內沒有收到答復的,運動員可以向中國足協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注冊。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截止本操作指引截稿之日該機制還未能在中國足協實施。
根據中國足協仲裁委以往審理的案件判斷,《仲裁規(guī)則》中對于中間裁決的表述應指仲裁庭單獨就有關仲裁程序問題和證據問題做出的裁決。舉例而言,仲裁庭就其對于爭議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是否需要針對證據進行司法鑒定等程序性問題的決定屬于仲裁庭的中間裁決。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行業(yè)規(guī)定,參照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案件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雙方當事人對案件部分爭議達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對達成和解的部分制作調解書,該部分調解不影響案件其他部分的審理。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行業(yè)規(guī)定,參照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案件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
2.7.4 開庭審理
仲裁庭審理案件基本上以開庭審理為主,并且會在開庭前通過書面和電話方式通知當事人。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會延期開庭,如遇行程安排沖突的,應當及時向仲裁庭說明,并提交行程信息。
仲裁開庭為非公開審理,若在當事人和代理人之外還需要其他人員參與聽證的,應當事先向仲裁庭提交申請、授權委托書、參與聽證人員的身份信息。仲裁庭將決定是否允許其他人員進行旁聽。
原則上,所有會議和開庭均不公開進行,任何開庭過程、記錄、筆錄或者文件均要保密。若當事人或代理人違規(guī)對外披露保密信息的,則有可能受到中國足協有關部門的處罰。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可以視案件的不同案情,采取開庭方式審理,也可以采取不開庭方式審理。采取開庭方式審理的案件,除仲裁參與人外,其他人不得參加。
采取開庭方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到庭參加審理;經仲裁庭同意,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到庭,并于開庭前向仲裁庭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當事人本人不能到庭的,應當至少有一名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到庭。仲裁庭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的,其本人應當到庭。
2.7.5 證據
每一方當事人應對其仲裁請求或答辯所依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并且應當在開庭時提供有關證據的原件。若當事人希望以證人證言形式作為證據的,應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請,并盡量安排證人出庭提供證言。
在仲裁程序進行期間的任何時候,仲裁庭均可要求各方當事人在仲裁庭決定的期限內出示文件、證物或其他證據。并且,仲裁庭有權就所出示證據的可采性、關聯性、實質性和重要性作出決定。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其申請或者答辯所依據的事實負舉證義務。
因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處罰而申請仲裁的案件,紀律委員會應當對其處罰的依據負舉證義務。
負有舉證義務而不能舉證者,應當對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責任。
2.8 裁決與執(zhí)行
2.8.1 裁決
針對紀律處罰不服而申請的仲裁案件,應于仲裁程序開始(即,仲裁受理通知發(fā)出之日)3個月內作出;其他案件,應于6個月內做出。同商事仲裁一樣,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于下列期限做出裁決:
(一) 對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案件,應當于仲裁程序開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二)其他案件,應當于仲裁程序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鑒定、公告、公證、送達、通知、調解等期間,不計入仲裁審理時限。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決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將延期的決定通知當事人。
2.8.2 執(zhí)行
對紀律處罰不服而申請的仲裁案件,仲裁期間不停止原紀律處罰的執(zhí)行。即,若運動員被處以停賽的,那么在裁決做出前仍無法上場進行比賽。
與商事仲裁不同的是,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或調解書無法通過人民法院等司法途徑執(zhí)行。在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履行裁決或調解書內容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申請對義務人做出紀律處罰。
參照條款: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或調解書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義務;裁決書或調解書未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自裁決書或調解書送達后10日內履行。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其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給予處罰。
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的案件,報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案件,在裁決前,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三章 足球行業(yè)工作合同篇
3.1 主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職業(yè)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 足球俱樂部應與球員、教練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工作合同, 并且工作合同中應包含以下組成部分:
(1) 合同甲方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 合同乙方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7) 社會保險;
(8) 工作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yè)傷病防護及醫(yī)療;
(9) 合同延續(xù)、終止與解除;
(10)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律師工作提示】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制定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guī)定》, 球員分為職業(yè)球員和業(yè)余球員兩種, 其中, 職業(yè)球員指與俱樂部簽訂了書面的工作合同, 并且從事足球活動的收入大于實際支出的球員。因此, 本部分所稱“球員”均指職業(yè)球員。
3.2 適用規(guī)定
合同各方除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外, 還需要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聯賽委員會和相關賽事現行及更新的章程、規(guī)程、條例、規(guī)定及各項相關決議。
3.3 主要權利義務
工作合同中應對各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出約定。針對各自角色的不同, 俱樂部、球員、教練員等各方各自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
(1) 俱樂部的主要權利包括組織球隊訓練、比賽及參加與之相關的各類活動的權利。依法依規(guī)對本俱樂部球員進行管理的權利等; 俱樂部的主要義務包括俱樂部應為球員、教練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和條件, 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等;
(2) 球員的主要權利包括參加俱樂部訓練、選拔、比賽, 接受教育及培訓, 和轉會、租借、退役等權利; 主要義務包括保持身體健康和良好競技狀態(tài), 按照球隊要求充分發(fā)揮訓練和競技水平;
(3) 教練員的主要權利包括按俱樂部規(guī)章制度和要求執(zhí)教球隊訓練、比賽及管理與之相關的工作及生活; 主要義務包括帶領球隊取得良好的成績;
3.4 重點內容
(1) 報酬: 包括常規(guī)工資(如周薪、月薪或年薪)、獎金(與出場時間及表現,訓練及服從球隊管理等表現掛鉤的獎勵)和其他收入(如出場費、廣告費等);
(2) 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社會保險(如基本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大病保險、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及其他福利(包括休假或帶薪假期等);
(3) 球員因工傷、執(zhí)行各級國家隊任務期間負傷不能參加訓練、比賽時的薪酬數額及履行方式;
(4) 球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參加訓練、比賽,其在醫(yī)療期間內的工資和治療費用的數額及履行方式;
(5) 球員與俱樂部球隊相關的特定開銷的報銷;
(6) 合同中應明確款項支付的貨幣種類、截止日期及支付方式, 以及相關稅費的繳納方式;
(7) 合同中應規(guī)定當俱樂部財務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勞動報酬變化的數額及履行方式, 如升降級、被取消注冊資格、破產或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等;
(8) 合同中俱樂部和球員應在球員的肖像權開發(fā)事宜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載明;
(9) 為球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條件方面主要包括:
9.1 提供符合中國足協相應賽事要求的食宿條件;
9.2 提供符合中國足協相關賽事規(guī)定執(zhí)教資格的教練員;
9.3 提供符合中國足協相關賽事規(guī)定訓練場所和輔助設施;
9.4 提供符合中國足協相關賽事規(guī)定的訓練、比賽器材和裝備;
9.5 為青少年球員學習文化知識和職業(yè)技能培訓提供便利, 保障球員接受教育的權利;
9.6 提供負傷或患病期間的治療安排并承擔超出球員保險金報銷范圍部分的治療費用(應體現在合同雙方約定內容當中);
9.7 妥善保存、與球員本人共享傷病(包括上調國家隊期間的傷病)及醫(yī)療記錄。
【律師工作提示】
如果俱樂部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球員的工資, 將有可能導致球員擁有正當理由解除工作合同并且要求俱樂部承擔違約責任。
3.5 球員重要事項
球員在簽訂合同前應知曉的行業(yè)及俱樂部合理要求相關內容, 主要包括:
(1) 服從俱樂部訓練、比賽及生活管理, 按俱樂部要求完成訓練、比賽任務;
(2) 按俱樂部規(guī)定進行醫(yī)療檢查、身體監(jiān)測、防疫等, 應及時向俱樂部報告自身的傷病情況及康復狀況, 如嚴重影響訓練或比賽的, 應提供相應的醫(yī)學證明;
(3) 按俱樂部要求對傷病進行診斷和治療。除緊急情況外, 在未通知俱樂部隊醫(yī)的情況下球員不得擅自進行處置;
(4) 按俱樂部要求參加社會公益、球迷服務、媒體宣傳、贊助服務和廣告等商業(yè)活動;
(5) 未經俱樂部同意,不得參加非本俱樂部安排的媒體采訪、商業(yè)宣傳和其他活動, 不得擅自參與其他廣告宣傳或推廣活動;
(6) 外出集訓、比賽期間, 應服從俱樂部的食宿、交通等安排;
(7) 球員入選各級國家隊, 應按國家隊要求參加訓練、比賽和相關活動, 并向俱樂部匯報工作生活情況;
(8) 球員應為俱樂部保守秘密, 不得違規(guī)泄露訓練、比賽技術信息及商業(yè)秘密;
(9) 嚴格遵守國內外反興奮劑相關規(guī)定, 嚴格按要求接受藥檢, 不服用或防止誤服違禁藥品;
(10) 自覺抵制和積極舉報操控比賽、賭球、消極比賽或任何違背職業(yè)道德、有損俱樂部及職業(yè)聯賽聲譽的活動;
(11) 未經俱樂部書面同意,不得代表第三方參賽或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訓練或其他官方活動, 并且不得與第三方簽訂有礙合同執(zhí)行的協議。
3.6 合同期限
工作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律師工作提示】
球員的職業(yè)生涯與其他多數行業(yè)的勞動者的職業(yè)生涯的長度和發(fā)展規(guī)律都有顯著區(qū)別, 因此, 工作合同的最長期限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如果球員年齡不滿十八歲 (但至少要年滿十六歲), 則其簽署的工作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3.7 合同解除
工作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或者在特定的情形下, 單方解除。
在球員存在隱瞞重大疾病, 不能參加或嚴重影響訓練和比賽; 或非因工傷病,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再參加足球訓練和比賽; 或嚴重違反俱樂部規(guī)章制度、比賽紀律或球員義務; 或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或體育精神, 對俱樂部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 或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履行與本俱樂部的合同造成嚴重影響, 或經俱樂部提出而拒不改正; 或球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下, 俱樂部擁有單方解約的正當理由。
但在如下情形下, 俱樂部不得單方解除工作合同: 球員在俱樂部工作期間可能患有足球職業(yè)傷病, 在診斷期或醫(yī)學觀察期內的; 球員因為俱樂部工作而患有足球職業(yè)傷病或因工負傷, 在合同期內的; 以及球員患病或負傷, 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在俱樂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 或出現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情況; 或未依法或按合同約定為球員辦理保險; 或對球員進行侮辱、體罰、毆打或逼迫球員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或俱樂部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球員權益等情況下, 球員擁有單方解約的正當理由。
3.8 解除補償
工作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賠償或補償金額, 可由雙方在工作合同中進行約定, 如果未作約定, 則應按國際足聯、亞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律師工作提示】
如果工作合同的一方是外籍球員或教練員, 發(fā)生與工作合同有關的爭議后, 爭議一般將提交國際足聯解決, 屆時, 一方違約解除工作合同的違約賠償責任很可能是合同的剩余價值, 即根據工作合同的約定, 計算至工作合同原期限屆滿之日的所有報酬中尚未支付的總金額。
3.9 爭議解決
工作合同中應約定,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時, 應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律師工作提示】
工作合同雖具有勞動合同性質, 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與勞動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程序另有規(guī)定, 但足球行業(yè)的球員和教練員的工作與其他一般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相比較, 具有很多特殊性, 這些特殊性是因足球運動和職業(yè)足球產業(yè)自身的特殊需求和規(guī)定而形成的, 例如, 球員和教練員的身份注冊制度、球員的轉會制度、足球聯賽的賽制、足球球員的競技狀態(tài)變化規(guī)律等等。
另外, 中國足球協會是足球行業(yè)的自治組織, 根據法律授權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國足球事務。其職責包括了管理各類全國性足球競賽, 制訂競賽制度、競賽計劃和規(guī)程并組織實施, 對違反國際足聯、亞足聯及中國足協的章程、《足球競賽規(guī)則》和有關規(guī)定,以及有損于足球比賽的行為進行監(jiān)管及處罰。因此, 中國足球協會具備規(guī)范和強制實施與工作合同相關的事宜的職權和能力。
所以, 在中國足球協會有明確規(guī)定, 由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負責與工作合同有關的爭議的仲裁的情況下, 在工作合同中不宜作其他約定。
如果是涉及到外籍球員的工作合同, 爭議解決機構一般則是國際足聯, 亦可直接約定為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在約定國際體育仲裁院為上訴機構或普通仲裁機構的情況下, 建議約定仲裁地點為國際體育仲裁院上海聽證中心以便減少仲裁成本。
3.10 合同簽署
合同雙方應在正式場合各自在合同每一頁上簽字、按指紋、蓋章, 甲方應加蓋騎縫章, 并且注明合同的簽署時間和地點。如果球員是未成年人, 則其父母(監(jiān)護人)須在合同上簽字、按指紋。
3.11 合同備案
經雙方簽署的工作合同以及該工作合同的任何補充和變更均須提交中國足協進行備案。未備案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合同的任何部分, 在中國足球協會管理的行業(yè)范圍內, 將不被承認和保護。
【律師工作提示】
盡管工作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以該合同在中國足球協會的備案為必要條件, 但中國足球協會對該合同的承認和保護,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雙方在工作合同下的利益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
另外, 在備案的工作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其他協議取代經備案的工作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訂立“陰陽合同”, 未經備案的合同的約定不但無法獲得中國足球協會的支持, 而且這種行為還可能被視為弄虛作假行為而遭受處罰。
執(zhí)筆:吳 煒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胡 楠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褚若羽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