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質疑春運期間提前六小時退票
日期:2008-04-24
作者: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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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玲在火車售票處購票后,因故不能乘坐,到退票窗口退票時卻被告知“沒有在開車前六小時之前辦理退票”為由拒絕退票。據(jù)此,劉玲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北京鐵路局返還購票款55元,交通費、查詢費等40元。北京鐵路運輸法院25日上午將開庭審理此案。
劉玲是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日前,他北京鐵路局所設的售票處購買了一張北京西至邢臺的火車票,車次是T145,開車時間是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12時57分,票價55元。但劉玲因故不能乘坐該次列車,便于2008年2月8日上午9點5分到達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辦理退票。工作人員驗票后,以劉玲“沒有在開車前6小時之前辦理退票”為由,拒絕退票。
劉玲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之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的鐵路客運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作為鐵路運輸企業(yè)的被告,依法應當為原告辦理退票,退還原告支出的票款,從而使旅客的退票權得以實現(xiàn)。然而,被告不履行己方義務,拒絕為原告辦理退票,造成原告經濟損失和時間浪費。同時,被告拒絕退票的理由,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且與火車票背面記載的《鐵路旅客乘車須知》相悖。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購票款55元,支付原告支出的交通費、查詢費40元,共計9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定于2008年4月25日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