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下午,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訴委”)、刑法與刑事辯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法委”)、刑事合規(guī)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事合規(guī)委”)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研討會,上海律協(xié)副會長潘書鴻出席會議并致辭,本次研討會由刑法委主任馬朗、刑訴委主任王思維主持,刑事合規(guī)委主任劉海濤做最后點評。
潘書鴻 上海律協(xié)副會長
上海律協(xié)副會長潘書鴻在致辭中提到,刑訴委、刑事合規(guī)委是本屆律協(xié)新設立的業(yè)務研究委員會,本次研討會能夠把刑法委、刑訴委、刑事合規(guī)委聚在一起,對于上海律協(xié)業(yè)務研究委員會發(fā)展而言具有重要意義。
潘會長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施行以來,提高了司法效率,對司法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有的律師未能勤勉履行辯護職責,有的值班律師在未審查當事人有無辯護人情況下,直接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律師的素養(yǎng)、職業(yè)操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在發(fā)展中必須要專業(yè)化、精細化,要深入探討、摸索建立律師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業(yè)務指引,熟悉操作規(guī)范,建立底線意識。本次研討會結束后,要形成業(yè)務綜述,供市律協(xié)與市檢察院進行溝通,爭取達成認罪認罰辦案規(guī)則的共識,明確律師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更要體現律師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價值。
本次會議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和域外經驗比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zhí)行中的問題以及值班律師的問題三個部分展開,與會律師就出現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主持人
馬朗 刑法委主任
王思維 刑訴委主任
第一部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和域外經驗比較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
2018年10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從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方面對該項制度進行了完善,此后,兩高三部也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出臺了《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但在該制度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免不了出現各種問題。而解決問題的關鍵,仍然要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出發(fā)。對此問題,與會律師表示:
認罪認罰制度的效率價值具有從屬性,應更多追求公正價值
馬友泉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馬友泉律師表示,實踐中,認罪認罰制度產生于案多人少的司法背景,因而在該制度產生初期,效率價值應該是主要價值。但是從刑訴法的角度而言,刑訴法追求公正價值。如果我們偏重于效率,就會忽視公正。目前我國的審判程序相對來說已經比較簡化,如果過于普及認罪認罰,不利于對案件公正價值的追求。馬友泉律師認為,認罪認罰制度的效率價值具有從屬性,關鍵在于公正價值。
認罪認罰是指被追訴人承認行為事實而非法律定性
虞思明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虞思明律師認為,“認罪認罰”即承認罪行、接受懲罰。法律規(guī)范以語言為載體,探析認罪認罰的語義,才能講清“認罪認罰”的基本內涵?!罢J”在漢語語義中有三種解釋:“承認”、“認定”和“接受”;“罪”在漢語的語義中有兩種解釋:“罪名”和“罪行”?!罢J罪”,即對“犯罪行為”事實部分的一種“承認”,因為犯罪嫌疑人不具備“認定”行為法律性質的能力和資格?!罢J罰”是認罪嫌疑人對于將來可能會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接受態(tài)度。
現有“從寬”的幅度僅為從輕而不能減輕,感召力有限
周巍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巍律師表示,在《指導意見》中“從寬”的幅度為“在法定幅度以內從輕”,如果要減輕就要有實體法上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自首、坦白本來就是一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在認定自首、坦白的基礎上,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應如何體現,現有法律尚未明確。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有沒有可能突破從輕的界限?從司法實踐上看,現在犯罪數額都比較大,如果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判處的刑罰就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從寬”僅限于從輕處罰,則該制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感召力有限。
具結書上的律師簽字應僅系對認罪認罰程序的認可
寇樹才 刑法委副主任
刑法委副主任寇樹才律師認為,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在具結書上簽字,僅表明對程序上的認可,即見證被追訴人是真實意思表示,也見證認罪認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案件事實及其性質,無權也無能力證明。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標,就是要求事實查明、量刑考慮、法律適用均應在法庭審理階段進行。在案件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未進行法庭調查和質證之前,案件事實便未在法律層面進行確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審理之前的認罪認罰就是對自已實體和程序權利的處分,不具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作用。因而,在認罪認罰階段,律師的簽字,僅能起到見證的作用。
認罪認罰從寬與域外制度的比較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基于我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長期實踐,借鑒了域外協(xié)商式、恢復性司法和辯訴交易等制度中的有益經驗而產生。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歸根結底是我國的本土制度,在價值取向和司法實踐操作中都與域外的其他相關制度存在諸多的不同,與會律師對此進行了比較分析:
要立足國情,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
馬靖云 刑事合規(guī)委委員
刑事合規(guī)委委員馬靖云律師提出,區(qū)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辯訴交易的異同,有利于在立足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制度設計。馬靖云律師首先總結了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域外辯訴交易制度的四個相同點:第一,均是為了節(jié)省司法資源、保證司法效率而產生;第二,均是出于對被害人利益表達的制度化,但都在某種程度上妨礙了被害人主張權利;第三,實施的前提均系被告人自愿;第四,量刑的決定權仍在法院。
域外辯訴交易制度與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適用范圍和證明標準不同。前者主要適用于事實有爭議或者較難指控、證據有瑕疵的案件。但后者恰恰相反,必須在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第二,前者包括控罪交易和判刑交易,對罪名和量刑均可進行協(xié)商,但后者的協(xié)商僅適用于量刑部分。第三,前者規(guī)定只要被告人認罪,即使缺乏其它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也仍然可以定罪。但在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改變刑事訴訟中客觀真實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認定犯罪時仍然是要求證據達到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印證的情況下,不允許定罪。第四,契約性質和權利保護不同。辯訴交易實際上有一定契約性質,是雙向的,辯護人和檢察官之間是非常平等的博弈關系。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立法上給予了被告人一定的平等地位,但實質上并未實現,被告人更像是被查明犯罪事實、被訊問、被起訴的訴訟客體,目前還不具有同公權力平等協(xié)商的主體地位以及商談語境。第五,律師的作用不同。在辯訴交易當中,律師起主導作用,由律師推動辯訴交易程序的進行。在我國,大多由公權力機關尤其是檢察官推動整個程序的進行,說服律師、被追訴人接受認罪認罰的結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在職權主義模式下向控辯協(xié)商的轉變
馬友泉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馬友泉律師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本土制度,該制度來源于司法實踐,理論基礎相對缺乏。相較于域外的控辯協(xié)商、辯訴交易制度,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僅在量刑和程序上有一定協(xié)商的空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來的方向應該是職權主義模式下向法國及德國的控辯協(xié)商的轉變,從而賦予律師更多權利。目前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制度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只是聽取意見,還尚未充分發(fā)揮辯護律師協(xié)商的作用。
第二部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zhí)行中的問題和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zhí)行中的突出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系為了提升辦案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實現繁簡分流而產生,但在制度的執(zhí)行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因被追訴人的認罪認罰而被掩蓋、公訴人因為被追訴人的認罪認罰簡化了指控所需要的證據、被追訴人在不能全面認識自己行為時就作出決定。司法實踐中的部分做法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制定初衷相背離,與會律師對以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闡釋:
趙唯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趙唯律師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控辯資源失衡更為顯著。辦案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據瑕疵可能因認罪認罰程序而被忽略,與此同時,被告人因認罪認罰程序前置,受到“要么認罪、要么重罰”的壓力而被迫就范。
從制度推行的動機上來看,公訴機關和偵查機關因為能夠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獲益,比如:認罪認罰減少可能的訴訟程序;降低檢察官的審查責任;提高結案率等,因此,兩機關對該制度的推行力度較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追訴人的權利可能因認罪認罰而被削弱。對被追訴人來說,其可能在不明白法律后果的情況下,被迫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大部分被告人都不具有審查自己行為性質的能力,更沒有判斷行為會受到何種刑事懲罰的能力。即使對于罪名、事實都認可,被告人也不知道各罪名犯罪數額所對應的刑期、無法作出檢察院給予的刑期是否對自己有利的判斷。故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得控辯雙方失衡更加顯著。
防止認罪認罰制度對庭審實質化造成沖擊
陳友樂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陳友樂律師提出,要防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造成沖擊。盡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減輕了法官的工作壓力,卻也牢牢地“綁架”了法官,限制了法官裁判權的獨立行使。對于某些存在細節(jié)問題的案件,法官大多不愿意輕易變更罪名、調整量刑;更有甚者,某些問題比較明顯的案件,法官權衡利弊后,亦大多不愿更改認罪認罰程序的適用。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受制于既有的法院考核體系,法官擔心更改案件的定性、不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會引起公訴機關的抗訴。若公訴機關抗訴,上一級法院支持抗訴,可以直接改判;不支持抗訴,則需要交審委會討論;在此制度或規(guī)則之下,被抗訴的風險太大。其二,如果不接受精準量刑建議的案件比例增高,法官的工作量也必然增加?;鶎臃ㄔ?,尤其是上?;鶎臃ㄔ盒掏サ姆ü倬惺苤薮蟮墓ぷ髁?,法官的時間和精力相對有限,頻繁地更改認罪認罰程序的適用,也不現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檢察權、辯護權、審判權的影響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誕生的檢察官精準量刑權,使得訴訟程序中心前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權和審判權的分配,影響了控辯審三方的地位和作用。精準量刑建議現狀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法院角度而言,要求法院要么不適用認罪認罰程序,要么按檢察院建議的裁判,造成了裁判權的行使前置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行使了法官的職權;于辯護人角度來說,則使得辯護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無話可說,無話能說,無話敢說。
認罪認罰制度下檢察權擴大,但不得影響審判,不能制約辯護
周楷人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楷人律師強調,一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訴訟程序的中心前移,凸顯了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作用。雖然有觀點認為,在認罪認罰制度中檢察院并沒有侵犯法院的權力,因為檢察院具有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而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法院。但根據現有數據: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占比是36.8%,最終被法院采納的占比是85.04%。法院采納率明顯偏高,不符合訴訟規(guī)律和實際情況,難以保障審判質量。
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依賴于檢察機關啟動認罪認罰程序。對于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否聽取、何時聽取、以怎樣的方式聽取、聽取什么意見以及聽取后是否采納,都取決于檢察機關。并且,刑事辯護律師所提出來的意見,只有參考價值,并不必然會被檢察機關采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得檢察院具有一定的裁判權,加劇了控辯失衡
丁俊濤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丁俊濤律師表示,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過程中比較被動。在沒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控辯雙方是平等的,法官居間裁判。在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后,法院讓渡了部分裁量權給檢察院,相當于在法庭審理的過程前,檢察機關已經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進行了評價并提交給法院。這時控辯雙方的資源失衡加劇,平等對抗受到影響,辯方處于更為被動的狀態(tài)。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有效辯護的影響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鋪開對律師的辯護權也產生了影響。在爭議較大的案件中,是否選擇認罪認罰?若不選擇認罪認罰,誰來承擔罪重的風險?若選擇認罪認罰,如何保障辯護人在量刑協(xié)商中的權利?認罪認罰后,辯護人能否獨立辯護?與會律師就以上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
認罪認罰制度使辯護人面臨新的挑戰(zhàn)
謝向英 刑事合規(guī)委委員
刑事合規(guī)委員會委員謝向英律師指出,認罪認罰案件對辯護律師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于認罪認罰案件,辯護人處于兩難境地。如果被追訴人愿意認罪認罰,檢察院給被追訴人承諾了量刑建議,而辯護人閱卷后覺得不應認罪認罰,辯護人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之后的結果會比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輕嗎?辯護人會面臨兩難的境地。其二,從長期來看,認罪認罰的案件做多了可能會影響年輕律師今后的實戰(zhàn)能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大范圍適用,可能會影響青年律師對刑事案件辦理的理解,導致刑事辯護的魅力與藝術喪失。從長遠來看,認罪認罰制度對有效辯護以及刑事律師的執(zhí)業(yè)能力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公訴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辯護律師簽署具結書后依然可以獨立行使辯護權
周巍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巍律師提出,若案件本身存在問題,有辯護空間,但同時,認罪認罰對嫌疑人來說是有吸引力的,如何進行取舍?對此問題,周巍律師認為,律師的獨立辯護權是有法律支撐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律師在場,司法實踐中往往認為律師的簽字就是背書。但律師在具結書上簽字,并非律師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事實認定、量刑建議的認可,律師的簽字不是一種背書,而是一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的在場證據。此種情況下,律師依然可以獨立地行使辯護權,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基石,這項權利不應因認罪認罰而被削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給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代理工作帶來了機遇和挑戰(zhàn)
劉海濤 刑事合規(guī)委主任
刑事合規(guī)委主任劉海濤律師表示,站在訴訟代理人的角度,因為被害方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及最后的從寬處理決定提出異議,訴訟代理人可以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并就退賠達成協(xié)議,對被害人權利保護而言行之有效。站在辯護人的角度,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是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與公訴機關地位不平等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很難就量刑問題與公訴機關平等協(xié)商。另外,雖然法律規(guī)定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但從寬的程度是從輕還是減輕、辯護人能否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等,法律均沒有規(guī)定,辯護尺度難以把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追訴人行使反悔權的影響
認罪認罰制度作為一項當事人讓渡部分權利以換取量刑優(yōu)惠的制度,由于實踐的復雜性,出現:被追訴人反悔時“認罪供述”的效力問題、被追訴人反悔時量刑建議的效力問題等,與會律師認為在認罪認罰制度推行后,保護被追訴人的反悔權,更有助于實現公正的價值追求。
認罪認罰從寬協(xié)議被否定后,缺少對被告人權利的補救
林凌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林凌律師表示,在設計認罪認罰制度時,缺少認罪認罰從寬協(xié)議被否定后對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的補救措施。在實踐中,律師得到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后,重點還是需要法官認可該量刑建議。法官對案件的評判標準不會因為認罪認罰制度產生變化,從法律規(guī)范上看,法官做最后的決定仍然遵循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不會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就對其免責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對被告人而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就等于放棄了一定的訴訟權利。如果庭審結束,法官認為量刑建議不能適用,也不會再恢復被告人放棄的訴訟權利,這就是問題所在。暫不論恢復訴訟權利是否有意義,被告人至少因認罪認罰未曾在法庭上就量刑發(fā)表過任何意見。
被追訴人上訴后,認罪時的供述不應具有證據效力
馬友泉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馬友泉律師表示,在認罪認罰制度中應當賦予當事人反悔的權利,反悔權利是基于公正的需要,從訴訟程序追求的價值來看,二審最重要的價值不是效率,而是公正。二審法院不能在有抗訴的情況下,因為上訴浪費了司法資源而從重改判。對于反悔制度,應增加當被追訴人反悔時,在認罪認罰時的有罪供述不應當被采納的規(guī)定。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人只認罪不認罰也應從寬
周楷人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楷人律師提出,要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減少值班律師的介入,增加刑事辯護律師的介入。認罪認罰的案件也應當獲得辯護,不應因被追訴人貧窮而無法獲得辯護。對于被追訴人,要明確反悔權、上訴權、選擇權。如果只認罪不認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坦白也可以從寬?!吨笇б庖姟窇o予當事人認罪但不認罰的權利,讓當事人享有認罪但不認罰帶來的刑罰優(yōu)惠。
認罪認罰制度下對司法機關的建議
與會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就認罪認罰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司法機關從立法建議、操作細則、考核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保障刑辯律師在協(xié)商中的權利,建議檢察院公開量刑標準
周楷人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楷人律師提出了兩個建議、三點倡議。兩個建議:其一,要確保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有所體現。不能讓刑辯律師變成單純的見證角色,只簽字沒協(xié)商,被動地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指導意見》和整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中,刑辯律師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二,檢察院的精準量刑標準應當公開化。量刑建議如何計算得出,至少要讓參與案件的律師明白,甚至在條件適合的情況下,要讓人民群眾能在網站或者APP上把案件條件輸進去以后,大致就能得出一個結論。如此一來,才能有利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
三點倡議:其一,要倡議杜絕書面審理。認罪認罰的案件要杜絕書面審理,問題沒辦法通過中立的庭審解決,將更加削弱刑辯律師的作用。其二,杜絕一審終審制。為了節(jié)省資源、提高效率,而進行一審終審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其三,杜絕會見次數限制。認罪認罰的案件限制被告人的會見次數,將使得控辯雙方更加失衡。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控辯雙方協(xié)商應該制度化
周巍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周巍律師強調,控辯的平等協(xié)商主要還是量刑的協(xié)商。實際上體現了律師在案件中的職能和辯護的基本觀點。針對控辯協(xié)商,應該形成一個制度,也有助于律師和公訴人的溝通交流。因為在辦案過程中,都是檢察官打電話讓辯護人去簽字,像是一個單向通知而非雙方協(xié)商,控辯雙方對事實認定、量刑高低的談判缺少制度保障。
對檢察院撤回具結書要有所限制,在偵查階段進行認罪認罰要慎重,法檢系統(tǒng)考核指標要調整
陳友樂 刑法委委員
第一,對檢察院撤回具結書要有所限制。認罪認罰案件,在事實、證據固定后,因被告人或者辯護律師庭審時的個別觀點,檢察院會單方面撤回具結書、量刑建議也會大幅度提高,由于案件事實和情節(jié)已然經過法庭審理而固定,不可逆轉,此時增加量刑不利于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因此,應當對檢察院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條件進行嚴格限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實體權利和辯護權的依法行使。
第二,在偵查階段進行認罪認罰要慎重。根據法律規(guī)定,認罪認罰的程序可以前置到偵查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認罪認罰,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現偵查機關連續(xù)給犯罪嫌疑人制作有罪供述筆錄的情況,形成被告人認罪認罰且一致穩(wěn)定的供述,不利于對全案事實的查清。司法實踐中,片面追求認罪認罰適用率的情況,將使得公正價值嚴重受損。
第三,現行的法檢系統(tǒng)指標考核制度應當進行調整。指標考核是認罪認罰案件中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司法實務中,對法律的適用與理解出現分歧十分正常,但檢察院在訴判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抗訴,會影響法官的中立審判。認罪認罰是被告人的主觀價值行為,不存在絕對的可能,片面追求認罪認罰的高適用率不科學,在現實中會出現為了追求指標要求的高適用率,對不符合條件的案件不當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情況。
認罪認罰制度下對律師的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鋪開對律師進行有效辯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現有條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權益,辯護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辯護工作需更加精細,以幫助當事人及家屬對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可能性進行分析抉擇。
辯護律師在心態(tài)上應認同控辯雙方的平等地位
丁俊濤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丁俊濤律師表示,在相對被動的情況下應采取什么樣的辯護策略取得博弈的勝利。首先,應在心態(tài)上認同雙方的平等地位。其次,要采取進攻性防御的策略。一味地讓步,不能解決問題。在堅定闡明自己的辯護意見后,應向檢察官闡明辯護人的立場——為當事人爭取權利,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以此來獲取檢察官的理解。
同時,心態(tài)平等需建立在精細化辯護的基礎上。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最終還需落腳在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類案判決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后,檢察官擁有一定裁量權,要在控辯雙方協(xié)商環(huán)節(jié)說服檢察官、維護當事人權利,對辯護律師進行精細化辯護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堅持精細化辯護,才能在關鍵時刻說服檢察官。
律師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堅持事實和法律
顧偉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顧偉指出,在辦理的案件中,有些案件在證據方面存在瑕疵,但是檢察官為了降低辦案的難度,會讓犯罪嫌疑人具結認罪,也不再對證據做精細化處理,節(jié)約時間。但這種粗略審查證據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多年來,我國刑事辯護從形式辯護發(fā)展到實質辯護,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后,某些案件好像又回到了形式辯護,部分案件律師尚未閱卷,檢察機關便啟動認罪認罰程序,律師難以做出分析、給出正確的判斷。到了法院,半小時或一刻鐘便結束庭審。長此以往,刑事辯護流程很可能流于形式。所以,在與公檢法進行溝通的時候,辯護律師一定要堅持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判斷,必須盡到辯護人的勤勉義務。
在各階段認罪認罰的案子要及時固定證據,已經取保的案子不做認罪認罰要慎重
謝向英 刑事合規(guī)委委員
不同階段要有不同的策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越早,給的從寬幅度應該越大。在一般實踐中,檢察院階段認罪認罰一般是給10%~20%的從輕,偵查階段一般是給20%~30%以上的從輕幅度。所以,如果被追訴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一定要讓公安機關記錄在案、寫進起訴意見書,及時固定證據。第二,當事人取保候審的案子,不認罪認罰要慎重。當事人取保后,不做認罪認罰,很可能會被逮捕。第三,不同地方的具結書版本不一樣。有些地方認為律師是一個見證人,只是單純見證當事人的簽字,律師意見不影響具結書的效力。有些地方要求律師要同意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然的話檢察院可能當庭會撤回具結書。辯護律師要針對不同地方具結書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辯護策略,并利用好律師的獨立辯護權。
認罪認罰制度下律師應盡早與司法機關聯絡并做到精細化辯護
沈寧 刑訴委副主任
刑訴委副主任沈寧律師認為,辯護律師應當在《指導意見》以及刑訴法的規(guī)范內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辯護人的作用:其一,辯護律師應盡早將案件信息登記表錄入檢察院案件系統(tǒng)。其二,辯護律師應做到辯護精細化、專業(yè)化,在認罪認罰的過程中充分掌握案情,在與公訴人進行商討時,充分闡述對己方有利的相關案情,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
第三部分 值班律師的問題和建議
值班律師制度執(zhí)行中的問題
在現有制度中,值班律師被賦予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地位,但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作用并未落到實處,并且出現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然委托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通過值班律師見證而要求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與會律師認為值班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有待明確:
辯護人較值班律師具有優(yōu)先地位
顧偉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
刑事合規(guī)委副主任顧偉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檢察官在不通知辯護人的情況下直接找值班律師做認罪認罰的情況。雖然刑訴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這里的“或者”好像是辯護律師、值班律師擇其一,但在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6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也即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只有在沒有辯護人的前提下,才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同樣兩高三部在《指導意見》里也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找值班律師。以上規(guī)定表明辯護人具有優(yōu)先于值班律師的法律地位。
應禁止值班律師幫助說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未征得辯護人意見情況下,檢察院不能跳過辯護人讓值班律師簽字
陳友樂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陳友樂律師表示,現在值班律師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值班律師的負面作用,在被告人處于搖擺的境地時,值班律師幫助說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做法,應當是必須禁止的。其二,在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檢察院不能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在不征得辯護人同意情況下,跳過辯護人直接讓值班律師去簽字見證。
值班律師群體的現實困境
值班律師群體之所以處在進退兩難的境地,究其原因是法律規(guī)定尚未明確,檢察院繞過辯護人讓值班律師在具結書上簽字的行為并未違反現有法律規(guī)定。
現有法律規(guī)定辯護人和值班律師存在選擇關系,應通過辦案指引明確優(yōu)先級
駱文龍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駱文龍律師指出,為什么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了辯護人,承辦檢察官還可以找值班律師簽字?因為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中,辯護人和值班律師存在選擇關系?!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指導意見》和最高檢發(fā)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jiān)督管理辦法》都提到“應當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如果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應當由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即辯護人和值班律師是“或者”的選擇關系。因此,即使嫌疑人委托了辯護人,好像也不能排除檢察院選擇值班律師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權力,在司法實務中檢察院也是這樣做的。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室的董坤檢察官在近期一次會議上也提到“有辯護人的,不宜使用值班律師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個“不宜”可以理解為“不恰當不合適,但不違法”,正因為認罪認罰制度缺少操作細則,所以在司法實務中產生了嚴重的問題。在辯護人已經向檢察院遞交過手續(xù)甚至做無罪辯護意見的情況下,檢察院繞過辯護人讓值班律師做認罪認罰具結,是違背法理也不符合值班律師定位的。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晰,應通過操作細則或辦案操作指引來規(guī)制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辦案規(guī)范并明確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優(yōu)先級。
值班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尚未調整的情況下,與會律師從律師協(xié)會自我管理的角度對值班律師的制度建設提出了建議,建議從執(zhí)業(yè)底線、操作規(guī)范及罰則規(guī)定上對值班律師制度進行設計,以維護值班律師和辯護人的共同權益:
制定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引
趙唯 刑法委委員
刑法委委員趙唯律師提出,應當制定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操作指引、程序指引。目前產生的一些問題,并非律師自身的問題,而是值班律師在大環(huán)境下,不知該如何操作。律師協(xié)會可以發(fā)揮指導作用,對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操作提供指引。要明確,值班律師不能在不了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就簽字,值班律師可以主張自己的閱卷權、會見權。
賦予值班律師拒絕簽字的權利
駱文龍 刑訴委委員
刑訴委委員駱文龍律師表示,建議制定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的操作指引,賦予值班律師拒絕簽字的權利。檢察院大多是在與被追訴人談好認罪認罰后,打電話通知值班律師來簽字見證,但值班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守住底線,經征詢,了解案子有辯護人的,應當拒絕簽字見證。值班律師雖然有部分的閱卷權,但是值班律師通常在未閱卷、未會見的情況下簽字,這樣不能從任何方面對當事人有實質性幫助,成為司法權力的見證者,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流于形式,而值班律師簽的越多風險越大,最終損害的是辯護權。
值班律師介入案件前應先了解案件委托情況,通過閱卷、會見的要求來制約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建立錯案追責制度
沈寧 刑訴委副主任
既然現階段無法禁止檢察機關找值班律師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協(xié)應當制定關于值班律師的規(guī)章制度,并在其中規(guī)定罰則條款。其一,值班律師應當了解被追訴人是否已經委托辯護人,當事人已經委托了辯護人的,值班律師不得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其二,可以通過技術性的問題來制約值班律師,比如在未會見當事人、未閱卷的情況下,不得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其三,建立錯案追責制度。針對以上三點,如果將來的規(guī)章制度里有吊證、停止執(zhí)業(yè)等罰則,繞開辯護人簽署具結書的值班律師會大幅減少。
點評
劉海濤 刑事合規(guī)委主任
會議最后,刑事合規(guī)委主任劉海濤律師對活動進行點評,他強調,律師在任何階段都應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窮盡自己的辯護權。上海律師不僅專業(yè)素質過硬,在專業(yè)上的擔當和勇氣也聲名遠揚。在認罪認罰制度實行初期,更需要辯護律師具備專業(yè)素養(yǎng)、時代擔當。申言之,刑辯律師作為人權保障最后的律師,應一方面在個案中努力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從律師角度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
本次活動作為上海律協(xié)刑法委、刑訴委、刑事合規(guī)委合辦的第一個活動,具有重大意義,希望未來三個委員會可以繼續(xù)就刑事業(yè)務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討論,從律師角度推動刑事司法的發(fā)展。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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