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建議就證券民事糾紛立項司法解釋
日期:2007-03-20
作者:岳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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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規(guī)定有關單位與公民個人都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議立項司法解釋,該規(guī)定將于2007年4月1日起實施。3月16日,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了《為解決證券市場民事糾紛問題的司法解釋立項的建議》,建議如下三個問題進行司法解釋立項: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糾紛問題、法人股個人化問題、國企改制中存在的職工股隱名化問題。
在寫給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中,宋一欣稱,我在工作實踐中,碰到許多被法院拒之門外而普通投資者急于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為此,我作了一些歸納,向貴院提出為解決證券市場民事糾紛問題的司法解釋立項的建議,敬請采信:
其一、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糾紛問題。
這一問題又稱為一級半市場股權問題,目前在刑事責任上屬打非專案,在行政監(jiān)管上也正在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加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jiān)管,但獨缺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
這一問題最早可追溯到證券市場發(fā)展初期與股份制改造初期,涉及許多定向募集公司、NET系統(tǒng)、STAQ系統(tǒng)及各地產(chǎn)權交易中心、股權托管中心的股權。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明,各地操作較混亂,許多股權也幾度易手,且因合法的發(fā)行、流通、交易、托管渠道不暢,監(jiān)管主體和政策不明,造成私下交易行為甚多,進而引起大量民事糾紛,牽涉人員甚眾。當此類民事糾紛訴至法院時,法院卻以非法證券為由,將其拒之門外。建議就此作出司法解釋。
其二、關于法人股個人化問題。
在證券市場發(fā)展前期,許多個人事實上集資在一起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投資。作為歷史遺留問題,法人股個人化的問題一直存在。
現(xiàn)在許多法人股可以自行流通了,但由此引起的矛盾與糾紛不少,股權關系無法理順,發(fā)生糾紛后,這些屬于民事糾紛的案件卻無法為法院所受理,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有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
其三、關于國企改制中存在的職工股隱名化問題。
前幾年,國企股份制改造過程中,許多企業(yè)變成了要求職工集資、但職工股隱名化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隱名化的職工股由企業(yè)出具股權證明,但記名在某些個人名下。
近兩年,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fā)展,這些改制的企業(yè)紛紛準備再改制上市乃至海外上市,在這種情況下,隱名化的職工股問題凸顯出來,許多職工股被企業(yè)或記名(顯名)股東強行回購、收購或者轉讓。由此,嚴重侵犯了職工股股東及職工的利益,也引起新的社會矛盾,而法律對隱名投資的規(guī)定不詳,出現(xiàn)糾紛后適用法律的資源不足,為減少社會矛盾,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有一個合理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