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早的上海鋼貿(mào)危機、青島港事件,到2022年年度的佛山鋁錠貨物失蹤、秦皇島港銅精礦貨物失蹤,無一不牽動著大宗貨物貿(mào)易供應鏈中的每一根神經(jīng),本文從大宗商品交流流程、法律屬性以及交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出發(fā),分析大宗商品貿(mào)易中“貨物池”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及應對措施。
一、 大宗商品的基本交易流程。
所謂的大宗商品通常是指可進入流通環(huán)節(jié)、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與消費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主要包括大宗原材料(如鋼鐵、有色金屬、礦石、化工)、大宗能源(如原油、煤炭)、大宗農(nóng)產(chǎn)品(如大豆、小麥、玉米)等。大宗商品具有交易量大、價格波動頻繁、質量標準統(tǒng)一、流通性好等特點,致使大宗商品在交易過程中衍生出復雜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并且通過海運提單、倉儲倉單等實現(xiàn)貨權,使大宗商品在交付、融資、倉儲等環(huán)節(jié)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國際貿(mào)易通常是大宗商品流通的主要形式,通常是由賣方與買方簽訂大宗商品買賣合同,約定貨物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質量標準、驗收標準、計價方式、船舶租賃等具體細節(jié)。合同簽訂后,由買方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或向賣方支付預付款后,賣方組織貨源、委托第三方對貨物的數(shù)量、質量進行檢驗并出具證書,按照約定將貨物裝上船,由船東簽發(fā)提單交付給賣方。賣方將提單等相關單據(jù)提交給信用證的開證行進行議付或將憑提單的正本要求買方支付尾款,開證行審核單據(jù)無不符點后向賣方的銀行支付信用證款項,再提示買方付款或承兌并釋放提單等單據(jù)給買方,買方收到提單等貨權憑證后要求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
上述大宗商品交易流程為最初的賣方與最后的買方直接交易的基本流程,但是在整個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會增加許多的貿(mào)易商,無論這些貿(mào)易商出于賺取中間差價利潤,還是中間商以貿(mào)易的方式提供資金使用,都是整個流程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本文開頭所述的相關事件均發(fā)生在貨物在目的港交付環(huán)節(jié),大宗貨物被卸貨在目的港碼頭堆場或倉庫,當買方無法及時提貨的情況下,多個買家的同類貨物就可能在倉儲方的堆場或倉庫里形成一個“貨物池”。
二、 “貨物池”形成的原因以及相關風險
如果買賣雙方直接交易,買方完成付款之后通常會迅速提走大宗商品,但是也排除大宗商品無法及時提走而滯留在倉儲方;或中間商將大宗商品運抵目的港后無法及時出售而不得不暫時存貯在倉儲方;或供應鏈金融的資金提供方以買方的名義將大宗商品購入后存貯到倉儲方,等待真正的買方向其分批付款后分批交付貨物。以上情況均可能會在倉儲方形成同類大宗商品的“貨物池”。
倉儲方嚴格遵循作業(yè)規(guī)定,對不同客戶的大宗貨物進行分類管理,通常不會形成“貨物池”,但是有時候基于倉儲場所流轉貨物的需要,不得不將不同客戶的同類貨物進行混同,形成事實上的“貨物池”,其存在的主要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 有些倉儲方參與大宗商品的市場買賣,在大宗貨物價格看跌的情況下,將庫存的大宗商品進行出售,在未來價格下跌的時候再將貨物回購回來,然后交付給客戶,如果價格一直上漲,倉儲方就會無法向客戶交付貨物;
(二) 在其他一些案例中,供應鏈金融的買方持有大宗商品的貨權,但是實際買方與倉儲方相互勾結或者在供應鏈金融買方的默許下,將貨物先行出售,出售后的資金再向供應鏈金融的買方支付貨款,供應鏈金融買方再指示倉儲方放貨給實際買方(實際貨物早已出售),形成交易閉環(huán)。但是實際買方可能將出售的貨物挪作他用,無法及時向供應鏈金融買方支付貨款。
(三) 擔保物權可能無法實現(xiàn)。“貨物池”的同類大宗商品從法律屬性上定義為種類物,但是不排除有些質量指標特定化的種類物,如果此種大宗商品上設立質押等擔保物權,在“貨物池”的流轉之下,質押物可能已經(jīng)不復存在,擔保物權無法實現(xiàn)。
(四) 無法向善意第三人追償。在此類案件中,“貨物池”流轉的貨物通常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出售,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倉儲方或無權處分的人將貨物正常出售,原所有權人無法向第三人追償,只能要求倉儲方或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實際案例中,也往往涉嫌刑事犯罪,原所有權人的損失無法獲得全部清償。
三、 “貨物池”的應對措施
(一) 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指定倉庫。在供應鏈金融中,資金提供方即供應鏈金融買方通常屬于風險防控,選用買方推薦的貨運代理公司辦理貨物倉儲相關事宜,間接授權該貨運代理公司可以向倉儲方直接發(fā)送放貨指令,例如秦皇島港銅精礦事件,因此建議貨權所有人直接選任貨運代理公司,并且直接與倉儲方簽訂倉儲合同,直接發(fā)送放貨與否的指令。
(二) 對貨物進行有效的隔離。在倉儲合同中明確約定對相關的大宗商品應當采取可區(qū)分的隔離場所進行倉儲與管理,避免與其他貨物進行混同倉儲。
(三) 對貨物進行特定化。雖然大宗商品大部分都是種類物,但是每一批貨物的產(chǎn)地、成分、指標均不同,通過合同約定、第三方取樣檢測對貨物進行特定化。
(四) 利用科技手段定期巡查。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利用科技手段對倉庫進行24小時監(jiān)控,如果需要對貨物進行管理,可以設置雙簽共同管理模式。目前一些港口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物聯(lián)網(wǎng)的全覆蓋,港口、貨代、銀行能夠在物聯(lián)網(wǎng)實現(xiàn)對貨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