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提出六大問題 昭雪八年八審殺人冤案
日期:2006-12-13
作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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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河北省隆堯縣尹村鎮(zhèn)霍莊村35歲的農民徐東辰走出了看守所大門,結束了被羈押近8年的囹圄生活。
1998年6月
10日下午2時許,一村民在霍莊村南一土路旁麥地發(fā)現一具被麥子覆蓋的女尸,隨即報警。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死者系昏迷后被人用銳器割斷頸部左側動、靜脈失血性休克死亡,且生前與人發(fā)生過性關系,死者為本村30歲的已婚婦女沙某某。隨后,公安機關調取霍莊村與死者關系較密切的4個人血樣,經DNA鑒定,徐東辰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8年9月17日,徐東辰被刑事拘留。徐在刑警隊供述:當年6月9日晚9時許,約沙某某到案發(fā)麥地調情,發(fā)生性關系后因怕奸情外露即將其掐昏,因怕沙某某不死,隨后返回家中取長把鐮刀將其脖頸割裂。
在審查起訴階段,徐東辰以受到刑訊逼供為由推翻原有罪供述。
徐東辰故意殺人案從1999年8月至2004年2月先后進行了7次審理,有7份判決或裁定。其中,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4審4判,前兩次為死刑,后兩次為死緩,徐東辰均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審理,均作出發(fā)回重審裁定。2004年2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上訴,本案進入第8次審理。
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徐延平律師作為二審的指定辯護人辦理該案。
徐律師認真閱卷,從中發(fā)現諸多關鍵疑點:
尸檢報告沒有具體死亡時間,原判決認定沙某某于當晚九時許被害死亡沒有依據;現場勘查報告沒有足印等任何涉及被告人留有痕跡的表述;作為兇器提取的長把鐮刀無被害人血跡;被害人尸體照片其頸部無被掐過的痕跡等。特別是被告人在僅有一次的有罪供述中,所陳述的“作案”過程與其他證據相矛盾,且在關鍵點上差距很大。
通過閱卷發(fā)現有罪證據的諸多矛盾后,徐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詳細了解了有關情況,隨后進行了必要調查,并就DNA鑒定問題向法醫(yī)專家求教。在全面調查和認真分析的基礎上,徐律師從本案DNA鑒定不具備確定性、鐮刀作為兇器無法形成死者頸部創(chuàng)口、上訴人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與案發(fā)現場狀況多處矛盾、除有罪供述外無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明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有8個證人證明上訴人無作案時間、其殺人動機難以成立等6個方面,準備了對上訴人應當疑罪從無的辯護意見,并提出了建議開庭審理的申請。
2005年7月1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隆堯縣開庭審理了該案。徐延平律師當庭鄭重提出:本案之所以經過兩級法院7次審理,長達近8年時間,根本原因在于認定上訴人有罪的關鍵證據嚴重不足,基本事實不清,故應對上訴人作出無罪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完全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于2005年12月14日終審判定上訴人徐東辰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