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研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yè)走私犯罪風險及防范策略,筆者精研了目前可查的50余份公開判例,從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的典型手法、主體責任、定罪量刑、稅款計核、涉案財物處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解讀,以期探討形成跨境電商行業(yè)全面合規(guī)路線,供業(yè)內(nèi)人士參考。
上篇文章中,探討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的主要手法與定罪依據(jù),本篇就此類案件中涉及主體的類型及責任展開分析。
一、 主體類型與單位犯罪
(一) 主體類型
本次檢索的56份裁判文書中,共涉及被告人139名,其中自然人106名,占比76%,法人主體33個,占比24%。
通常意義上,我們認為犯罪行為均是由自然人實施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quán)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quán)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 ,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設立的虛擬“人”,并不具有獨立做出判斷、實施行為的能力。
但是,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單位”?!缎谭ā返?/span>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钡?/span>31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span>
此處“單位”的概念,應與“法人”存在差異。單位指“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等非自然人的實體或其下屬部門” [2] ,其可能不具有法人身份。雖然刑法中沒有特別說明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下屬部門”,但司法實踐中存在以某法人主體內(nèi)部的分公司或部門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判例。
(二) 單位犯罪適用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以下簡稱“《走私意見》”)第十八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quán)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奔闯闪挝还室夥缸镄枰邆淙齻€要件: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二是由單位決定,代表單位意志;三是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三個要件互為整體,缺一不可。
三要件中的“單位意志”,是“單位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應將其與單位組成人員的個人意志嚴格區(qū)分。“單位意志”是由“自然人意志”通過特定程序或形式轉(zhuǎn)化而來,如經(jīng)過特定的議事程序、規(guī)則、制度而做出組織決策。自然人意志轉(zhuǎn)化為單位意志,通常有決定、批準、追認、默許等方式,但并不要求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或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意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jù)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shù)、頻度、持續(xù)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jīng)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三)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單位即便形成了“犯罪意志”亦無法自主從事犯罪行為,依然要將“單位意志”轉(zhuǎn)化為“個人意志”,由單位中的個人開展犯罪行為。故,單位犯罪中必然涉及責任人員。本次檢索的裁判文書所涉及自然人被告中過半數(shù)均為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單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兩類,前者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期決定、批準、授意、指揮等做用的人員,一般是主管負責人,但并不當然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一把手;后者指受單位領導指派而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人員,且行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環(huán)節(jié)起重要作用的,既可以是管理人員,也可以是普通職工。
這兩類“直接責任人員”均可能為一人或數(shù)人,根據(jù)其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發(fā)揮的不同作用來判定,但并非參與實施人員都應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僅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僅作為證人,而非直接責任人員。
(四)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法律責任差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中的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制定了“同罪異罰”的規(guī)定:一方面,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處罰標準是自然人犯罪的2倍;另一方面,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規(guī)定了低于自然人走私的法定刑,直接責任人員無財產(chǎn)刑規(guī)定,且最高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
相關差異可概況為下表:
法律規(guī)定 |
個人犯罪 |
單位犯罪 |
|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nèi)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 |
定罪標準 |
偷逃稅額10-50萬 |
偷逃稅款20-100萬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直接責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對單位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 |
|
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
定罪標準 |
偷逃稅款50-250萬 |
偷逃稅款100-500萬 |
法定刑 |
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直接責任人:三~十年有期徒刑 單位: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
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
定罪標準 |
偷逃稅款250萬以上 |
偷逃稅款500萬以上 |
法定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直接責任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二、 角色分工與共同犯罪
(一) 犯罪鏈條上的角色分工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案件的特點之一,是其犯罪鏈條中角色眾多,且分工明確。例如,負責境外攬貨人員、境內(nèi)實際貨主、負責分別推送“三單”的跨境電商平臺企業(yè)/支付企業(yè)/物流企業(yè)、負責向海關申報的報關企業(yè)、各企業(yè)的負責人及核心員工(財務/倉儲/物流/采購/銷售/報關等),甚至還有負責“牽線搭橋”的中間人等。
他們共同形成犯意、設計犯罪手法、實施犯罪行為,缺一不可,但實際承擔的責任大小可能不盡相同。具體流程示例可見下圖:
(一) 共同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如果各主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僅分工有所不同,則不宜區(qū)分主從犯。
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案件中的“共同犯罪”,筆者選取以下幾種特殊情況進行分析。
1. 單位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
如走私犯罪案件由多個單位共同參與,應根據(jù)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既可以部分認定為主犯、部分認定為從犯,也可以全部認定為主犯。
例如《福建泓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福州海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閩01刑初113號)中稱,“經(jīng)查,在共同實施本案走私行為過程中,泓某某公司、海某某公司、優(yōu)某公司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
2. 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主從犯的認定
“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不區(qū)分主從犯。且之二姐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主犯、從犯賜給不是必然的直接對應關系。除了考慮行為人在單位中的地位、職責,更要考慮行為人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同一單位的同一直接責任人員在不同犯罪行為中的主從犯身份,應分別認定。例如《曾某某、周某某、鶴山市舟某貨運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2020)粵07刑初65號)中對于被告單位舟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犯罪作用與地位的問題的查明意見稱,“1. 舟某公司、曾某某、周某某與陳某某、境內(nèi)外攬貨人等人員共同實施偽報貿(mào)易性質(zhì)走私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2. 舟某公司、曾某某、周某某明知客戶低報進口物品價格仍然代理開展清關相關事務,與低報進口物品價格的人員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3.曾某某、周某某指使他人對境外客戶傳輸?shù)泥]寄進口包裹數(shù)據(jù)進行‘改單’,修改進口包裹內(nèi)物品的價格、品名、數(shù)量等數(shù)據(jù),造成了偷逃應繳稅款等危害后果,被告單位舟某公司、曾某某、周某某在該犯罪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此外,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主從犯的認定一般與其所屬單位本身的主從犯認定一致,或至少嚴重程度不高于其所屬單位。例如《呂某某、趙某某、廣東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審判決書》((2020)粵07刑初26號)中稱,“作為單位內(nèi)部人員的呂某某、趙某某、,其地位和作用不可能超過整體單位,故應認定為從犯”。
3. 單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案件的處理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案件的參與主體,既有單位(含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也有自然人(如貨主、中間人等),此種情況下,“共同犯罪只有一個犯罪數(shù)額,走私數(shù)額應以共同走私所偷逃的稅額計算,而不能以實際分取的利益分別計算各自的數(shù)額。” [1] 同時,應根據(jù)偷逃應繳稅額及單位和個人的作用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可概括為下表所示:
偷逃稅款 |
作用 |
處理原則 |
≥10萬且<20萬 |
單位為主犯、個人為從犯 |
適用單位犯罪定罪標準,對單位及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
個人為主犯,單位為從犯 |
對個人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
|
不能或不宜區(qū)分主從犯 |
分別按各自標準處理,單位不構(gòu)成犯罪,對個人追究刑事責任 |
|
≥20萬 |
|
分別適用各自定罪處罰標準 |
(二) 主從犯的法律責任差異
根據(jù)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顯著差異。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而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對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案件中涉案主體的犯罪作用與地位的認定,對于其單位、自然人及家屬均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海美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鄭秀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為例,該案經(jīng)歷一審((2019)豫01刑初28號)、二審((2020)豫刑終98號),主要犯罪事實為:被告單位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跨境貿(mào)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渠道,將境內(nèi)外其他客戶已成交的貨物或物品,采取偽報貿(mào)易方式、低報價格等手段走私進境,通過被告單位上海美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盛某通公司生成的與歐某公司虛假訂單相匹配的虛假支付信息,向海關進行申報,累計逃稅過千萬元。
該案中共涉及被告主體13名,其中單位3家,自然人10名。其中三家單位主體及其實際控制人或主管人員,均被認定為主犯;貨主自然人被認定為主犯;單位里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業(yè)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則被認定為從犯,詳情可見下表。
序號 |
名稱 |
地位 |
作用 |
刑罰 |
1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主犯 |
跨境電商平臺企業(yè),利用跨境貿(mào)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渠道,將境內(nèi)外其他客戶已成交的貨物或物品,采取偽報貿(mào)易方式、低報價格等手段走私進境 |
罰金人民幣600萬元 |
2 |
鄭某某 |
主犯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兼監(jiān)事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3 |
黃某某 |
主犯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
4 |
陳某某 |
從犯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負責根據(jù)公司客戶的《貨物信息確認單》,確定向海關備案申報的商品價格 |
有期徒刑四年 |
5 |
余某某 |
從犯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客服操作部經(jīng)理,安排公司業(yè)務員利用本公司訂單系統(tǒng)中原有的公民身份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編造虛假訂單。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 |
6 |
鄭某某 |
從犯 |
上海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經(jīng)理,負責安排財務人員向客戶發(fā)送對賬單并收取費用 |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
7 |
上海美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主犯 |
負責生成與虛假訂單相匹配的虛假支付信息 |
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
8 |
田某 |
主犯 |
上海美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屬于走私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
9 |
王某某 |
主犯 |
有期徒刑四年 |
|
10 |
河南航某科技有限公司 |
主犯 |
跨境電商平臺企業(yè),接受多家公司及個人進口貨物委托,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渠道,將境內(nèi)外其他客戶已成交的貨物或物品,采取偽報貿(mào)易方式、低報價格等手段走私進境 |
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
11 |
戴某 |
主犯 |
河南航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
12 |
胡某某 |
主犯 |
河南航某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進口業(yè)務 |
三年零六個月 |
9 |
屠某某 |
主犯 |
貨主,伙同河南航某科技有限公司走私進口奶粉、紅酒 |
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
從本案的判決可見,同一案件中各主犯的判罰結(jié)果亦不盡相同,隸屬不同單位的自然人主、從犯之間,其所受刑罰亦不具有可比性。影響最終量刑的因素除了犯罪地位及作用外,還有很多其他因素,筆者將另文研究。
三、 律師提醒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yè)受監(jiān)管政策所限,主要通過平臺企業(yè)、支付企業(yè)、物流企業(yè)等法人主體開展經(jīng)營。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股東及主要業(yè)務參與人員均應提高守法合規(guī)意識,了解“單位犯罪”、“共同犯罪”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違法后果,防止因工作行為被卷入走私犯罪案件。
如果已經(jīng)了解自己所在企業(yè)可能涉及走私犯罪,或已經(jīng)收到偵查機關調(diào)查傳訊,則應盡早取得海關法領域律師的專業(yè)支持,不僅可以在“黃金37天”(從偵查機關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準逮捕,有最多37天的羈押期限)內(nèi),采取最佳行動配合緝私部門調(diào)查,并結(jié)合案情以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積極爭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更可以在與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溝通過程中,結(jié)合海關業(yè)務專業(yè)知識提出更有針對性、更容易被采納的辯護意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p424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3%95%E4%BA%BA/60843?fr=aladdin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D%95%E4%BD%8D/32292?fr=ala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