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的法治應當有其不同的民族秉性,法治不同階段亦應當有其不同階段的歷史任務。法治應當是世界性與民族性的統(tǒng)一、歷史性與階段性的相互統(tǒng)一。法律更多的是一種地方性知識
最近,網(wǎng)絡上流行一篇題為“別人家的孩子”的網(wǎng)絡文章。文章調侃道:“從小我就有個宿敵叫‘別人家的孩子’。這個孩子從來不玩游戲,不聊QQ,不喜歡逛街,天天就知道學習……而我們在父母眼里卻是從來不務正業(yè),只會吃喝拉撒”。這樣一篇網(wǎng)絡文章流傳于網(wǎng)絡不久,便受到各大網(wǎng)絡媒體及微博粉絲的極大關注,并引發(fā)了眾多網(wǎng)友的共鳴。多數(shù)網(wǎng)友表示自己小時候常被父母拿來和“別人家的小孩”比,且非常痛恨這個無處不在的攀比對象——別人家的孩子——雖然這個孩子可能是不那么優(yōu)秀的甚至可能是虛擬的。事實上,這樣做不僅難以起到一種激勵的作用,還會損害到孩子的自尊心、上進心,甚至影響到孩子對父母的信任度。時??M繞在孩子耳畔的“別人家的孩子”已經(jīng)成為抹殺孩子個性與獨特品格所不能承受之重。
回過頭來談一談中國的法治路徑。中國的法治進程從清末變法修律以來歷經(jīng)百余年時間,而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進程肇始于改革開放后的三十余年。說成績,三十年來各項社會事務都有或粗略或細致的法律、法規(guī)或是規(guī)章予以規(guī)范調整,“有法可依”已經(jīng)基本能夠做到;說不足,當下的法治還面臨著諸多問題,違法行政、暴力執(zhí)法等問題層出不窮。囿于受社會主義建設仍處在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之下,法治建設亦仍然處于法治初級階段,法治建設尚在艱辛的探索路上。
當然,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事實上就是走學習西方先進法律理念制度以改造中國落后法律理念的歷史路徑。因為我們實在難以從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理念及制度當中提煉出符合現(xiàn)代社會法律制度的理論觀點來指引中國的法治實踐。回首一百多年的法治建設路徑,將其定性為一部移植史與改造史或許并不為過。從建國前綜合學習英美法德日,到建國后全盤效法蘇俄,再到改革開放后習法西方國家法律理念制度,都似乎經(jīng)歷著一種否定傳統(tǒng),全盤西化、全盤蘇化的法治化路徑。我們總是試圖移植或借鑒別國有益的法治經(jīng)驗“多快好省”地早日建成法治國家。并常以“別人家的法治”來抨擊“自己家的法治”,試圖讓“自己家的法治”學習“別人家的法治”以早日實現(xiàn)“理想中的法治”。殊不知,移植改造而來的法治卻難以在中國找到合適的生存土壤,或總是面臨著“橘生淮北則為枳”如此被異化的現(xiàn)實尷尬。
不容否認,法治是我們在總結幾千年人治專制積弊(特別是文革十年嚴重破壞法制的慘痛教訓)之后選擇的正確路徑。從“依法治國”入憲,可以知道我們推進法治建設的決心和毅力。但法治應當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tǒng)一。不同國家的法治應當有其不同的民族秉性,法治不同階段亦應當有其不同階段的歷史任務。以“別人家的法治”為榜樣,固然能夠給“自己家的法治”提供經(jīng)驗借鑒,但“別人家的法治”不一定就完全能夠適合“自己家的法治”,即使適合“自己家的法治”也不一定完全能夠適合“自己家的法治”的所有歷史階段。法治應當是世界性與民族性的統(tǒng)一、歷史性與階段性的相互統(tǒng)一。法律更多的是一種地方性知識。
亦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當中所闡述的:“法律應該同國家已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系……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式與面積有關系;和農(nóng)、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薄盀槟骋粐嗣穸贫ǖ姆?應該是非常適合于該國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然能適合于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而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xiàn)?!胺芍荒苁峭辽灵L和幾乎是盲目地發(fā)展的,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chuàng)建?!薄耙粋€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xiàn),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fā)展中。法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于消逝。在歷史法學家看來,法律只能被發(fā)現(xiàn)而不能被創(chuàng)造,簡單地試圖用“別人家的法治”改造“自己家的法治”必然面臨著各樣的抵觸與異化,使得移植與改造而來的法律制度難以有其實然的生存土壤,例如短時間內可以讓法官穿上法袍并使用法槌審理案件,但真正要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總之,教育孩子需要根據(jù)孩子的天賦秉性并依據(jù)孩子不同年齡階段因材施教,盲目的攀比或是一味用所謂“好學生”的標準考量孩子很容易讓孩子失去其原有的天賦秉性而抹殺孩子的個性。而對于“別人家的法治”我們則應當采取審慎的態(tài)度,“別人家的法治”所取得的有益經(jīng)驗,固然值得移植與借鑒,但毫不顧忌“中國法治”的特有天賦與秉性,也極易抹殺中國法治的民族個性;同時,法治建設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其不僅僅涉及法律制度的建設,更關涉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律制度建設尚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信仰的培育非朝夕之功。我們須明白,法律文化建設只能亦步亦趨,不能滑向未來,我們不可能跑步進入法治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我們只能分階段、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建設法治社會,不能如經(jīng)濟建設那樣跨越式發(fā)展,我們只能“慢慢地著急”。(王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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