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質疑性看法
日期:2007-06-01
作者:星辰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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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處罰,杭蕭鋼構(SH 600477)不僅沒有停下瘋漲的步伐,而是在5個交易日內,以61%的凌厲上攻作出回應,此種表現引來市場一片嘩然,甚至許多小股民都后悔當初太過于相信監(jiān)管部門導致沒有介入并捏牢這只“超級牛股”。相當多的股市投資者認為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來得太輕且滯后。如此處罰不僅達不到懲戒違法違規(guī)者的作用,反而會使股市上更多的不良莊家、機構紛紛效仿,因為相對巨額不當得利來講,所要付出的代價簡直是九牛一毛。
為此我們經過與浙江省律師協會的溝通,就此事向協會推薦的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唐國華律師進行了咨詢。
首先,唐國華律師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首先用詞不夠嚴謹,數據相互矛盾。
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舉的杭蕭鋼構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的表述稱: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安哥拉項目)舉行了多次談判。2月8日,雙方就安哥拉項目合同的價格、數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月10日至13日,雙方就合同細節(jié)進行談判,并于13日簽署合同草案,合同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
唐律師認為,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并沒有“合同草案”一詞,如果是雙方簽署的文件就是合同,反之,如果雙方沒有簽署的文件就是一張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廢紙。所以上述表述明顯不妥,容易引起歧義。若該合同正式名稱有“草案”,則應加書名號以免引起誤解。
同時唐律師也指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于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總金額與杭蕭鋼構在3月13日公告中公布的合同總金額嚴重不符,前者稱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而公告中聲稱總金額是344.01億元,兩者相差30.61億元!
其次,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夠縝密。
通觀整篇內容,大家都會明白這樣一個事實,即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公房EPC合同,是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344億元銷售和施工合同的基礎。既然杭蕭鋼構在3月13日的公告中已經聲稱,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了公房發(fā)展EPC合同,為安哥拉興建公房項目,總工期為五年。那么可以斷定此合同應該存在,但奇怪的是根據監(jiān)管部門掌握的有關證據材料,杭蕭鋼構并未看到過該公房發(fā)展合同。而且時至今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頒布,無論是杭蕭鋼構還是監(jiān)管部門都沒有拿出該公房發(fā)展合同確實存在的證據。但卻要對依據此合同簽訂的合同行為進行處罰。讓人感覺到匪夷所思。
我們不禁要問,這個公房EPC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為什么監(jiān)管部門不予以公布以正視聽?如果不存在,那么杭蕭鋼構據此簽訂合同的行為僅僅是種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嗎?唐律師認為,如果公房發(fā)展合同不存在,杭蕭鋼構的行為就涉嫌簽訂虛假合同操縱股價的行為,應該按照《刑法》182條處罰。
同時,唐律師認為,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精神,證券監(jiān)管部門針對杭蕭鋼構是否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的調查,應該將時間追述到2006年11月甚至更早,因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明確指出,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領導、公司設計部、投標辦、市場營銷部和法務部等十多人參與了該項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風險已經很大。
綜合以上表述,唐國華律師認為,要想徹底解決杭蕭鋼構事件對中國股市健康發(fā)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作為監(jiān)管部門,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查實并公布杭蕭鋼構事件中所涉及的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公房EPC合同,還有杭蕭鋼構據此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的總額344億元的銷售和施工合同要件,因為這是本案定性的關鍵和基礎,監(jiān)管部門應該相信通過公布合同,一切猜測都會不攻自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