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7號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nèi)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zhuǎn)送有權(quán)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quán)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jīng)有權(quán)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jù)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取證據(jù)。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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