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建立法律職業(yè)人新型關系 以維護司法公正的思考
呂紅兵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zhí)行合伙人
今天會議議題用了“法律職業(yè)人”一詞,令人深受啟發(fā)。
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中,使用了“法治工作隊伍”、“法治專門隊伍”、“法律服務隊伍”的表述,并在“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論述中,一口氣用了三次“法律職業(yè)”,即“完善法律職業(yè)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yè)人員統(tǒng)一職前培訓制度”。在這里,決定雖然沒有直接用詞“法律職業(yè)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但我的學習體會是,其政策本意正是將法官、檢察官、律師作為法律職業(yè)人、且三者一并構成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從更廣義理解,這個共同體還包括法學專家、立法工作者、行政執(zhí)法工作者以及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
不論是狹義還是廣義,也不管從哪一個角度,律師毋庸置疑是法律職業(yè)人,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隊伍作為“法律服務隊伍”,是“法治工作隊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
同時,今天會議議題用了“新型關系”一詞,亦令人值得關注。“推動建立”“新型關系”,說明有“傳統(tǒng)關系”抑或“舊的關系”,而且這種“傳統(tǒng)關系”抑或“舊的關系”并不合時宜,甚至必須改變。例如關于法官與律師間關系,既有“相互利用”的“親家”之說,也有“彼此死磕”的“冤家”之言;既有出事法官怒斥律師“拉我下水”的后悔,也有受罰律師指責法官“逼良為娼”的無奈;既有對“千萬收入”律師出任高級法官的吐槽,也有對優(yōu)秀法官“下?!睆念^創(chuàng)業(yè)的評判;既有法院必須設立“隔離帶”的感嘆,也有律協(xié)建議安排“防火墻”的考慮。以上林林總總,或眾說紛紜,或見仁見智,不過感覺總是不那么從容,不那么順暢,不那么和諧。因此,推進建立法律職業(yè)人之間的新型關系,就顯得相當重要,并如此必要,且非常迫切。我個人理解,這種新型關系,就應當是以憲法與法律(包括法官法、律師法、訴訟法)為依據(jù)、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的、以“互信”為前提、以“互動”為內容的,那種良性的、和諧的關系。
一、互信
按照漢語辭典的解釋,“關系”是指“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tài)”。因此,良性而和諧的關系是以相互信任、彼此信服為前提的,即“互信”。而“互信”的基礎是“相知”,即相互了解,彼此認知。建立法官與律師的“互信”,我個人覺得,在目前狀態(tài)下,有兩個角度的“相知”頗為關鍵。
一是對“律師”的認識與理解。
作為謀生的手段,律師首先是一種職業(yè);但它同時又是一種專業(yè),有專業(yè)要求,有專業(yè)門檻,從而邁入所謂精英階層;而且,這個古老而歷久彌新的職業(yè)發(fā)展成為一種行業(yè),有行業(yè)規(guī)范,有行業(yè)組織;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種事業(yè),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著法治的尊嚴與社會的公平正義;當然,它也是一種產業(yè),是現(xiàn)代服務業(yè)中的專業(yè)服務業(yè)。
正因為如此,我們要從政治的、法律的、社會的、經濟的多個角度來解讀律師,這樣才能全面而準確地了解、認識并理解律師。
從政治的角度,律師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隊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為“法律服務隊伍”以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自己從業(yè)的基本要求,依全會決定要求,律師必須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這是中國律師前進的政治道路,是中國律師事業(yè)發(fā)展的政治方向。
從法律的角度,我國《律師法》總則中即明確規(guī)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這是律師的法律定位,是律師的法定職責。
從社會的角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便明確指出,律師事務所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具有“反映訴求、規(guī)范行為、提供服務”的功能,這是黨和政府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賦予律師的職責和使命。
從經濟的角度,早在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中就明確提出,要大力發(fā)展包括法律服務業(yè)在內的現(xiàn)代服務業(yè)。2012年底,國務院發(fā)布《服務業(yè)發(fā)展“十二五”規(guī)劃》,其中前所未有地特別指出:“大力發(fā)展以律師和公證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yè)”、“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民主法治建設要求的較成熟的法律服務制度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服務業(yè)、現(xiàn)代服務業(yè)、專業(yè)服務業(yè)的內在屬性,并提出了發(fā)展目標及其路徑。
雖然“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但從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多角度剖析,律師的內涵與本質卻又是統(tǒng)一的,政治的方向、法律的本質、社會的功能、經濟的屬性,缺一不少,完整與豐滿地集合于一體。
可以這樣說,對律師的認識與認同,是構建律師與法官間良性互動的和諧關系的理論基礎與感情紐帶。
當然,對“律師”的上述認識與理解,不僅是對法官隊伍而言,而且也是對律師隊伍而言的。法官認識與理解“律師”,律師自己更要認識與理解“律師”。律師當自知、律師當自尊、律師當自強,而唯有自知,方能自尊、自強。
二是對“司改”的認識與理解。
黨的十八大從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作出了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戰(zhàn)略部署,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展開。最近一段時間,法官與律師見面,三句話不離“司改”,法官關心,律師同樣關心。6月30日,我在上海法官學院為上海法院系統(tǒng)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就“構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這一主題講課,法官們課堂提問就是:你們律師對我們的司法改革怎么看???我說,律師行業(yè)對司法改革充滿期待;同時律師作為司法參與方之一,對司法改革亦渴望參與!
我本人認為,司法改革以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為目的,其實客觀上也為律師更好地發(fā)揮法定職能、真正實現(xiàn)律師制度的設定初衷提供了引領與保障。當然,律師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不可替代的依靠力量,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支撐因素。
從這一角度而言,律師關注并認識司改,將會更加理解自身的職業(yè)價值;法官認識并理解司改,將會更加注重律師的功能發(fā)揮。例如,在關心員額制、法官遴選等問題的同時,律師也好,法官也好,正在關注且將會更加關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在以往“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為要求的偵查原則下,律師極易被認定為“麻煩制造者”,“添亂者”甚至“搗亂者”,幫“壞人”說話于是也不是好人。慶幸的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英明與鮮明地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jù)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我認真拜讀了沈德詠副院長發(fā)表在《中國法學》雜志上的《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篇大作。沈院長特別指出,要“重視辯解辯護意見”。他在文中闡述到:審判特別是法庭審理,是發(fā)現(xiàn)案件疑點、消除爭議、查明事實的最佳場合。而審判程序的特點就是“聽訟”,關鍵是“兼聽則明”,否則就沒有必要設置控、辯雙方平等參與和法官中立主持的庭審模式。一些冤假錯案反復證明,如果法庭有違司法中立原則,不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其結果必定是“偏信則暗”、鑄成大錯。
應當說,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下,律師在法庭上不僅有一席之地,而且在法律地位上與控方平起平坐,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話語權,有作為。正如孔子所言: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巴彙辈辉偈亲哌^場,不再“虛置化”,而是真刀真槍,控辯雙方唇槍舌戰(zhàn),你來我往,每一個證據(jù)都要被審查,每一名證人都要“過堂”,每一位鑒定人也要“上場”,而“庭審”不能再“打悶包”,要依法公開透明,甚至“全民目擊”,于是“庭審”必然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jù)、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有專家指出,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中,審理者應當是庭審的“親歷者”,這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裁判原則。這種親歷性,在強調庭審活動與過程重要性的同時,無疑將律師的出庭活動尤其是律師辯護,置于不容忽視、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人民日報有文章言,“讓律師說話,給法律尊嚴”,在這里,律師說話、律師說的話,不是“這個可以有”,應是“這個必須有”。
是不是可以這么說,法官充分理解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必將會充分尊重及發(fā)揮律師在審判中的作用,將其作為公正司法必要的、重要的幫手,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律師制度設計,按沈德詠副院長在其《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一文中所說的“就在于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
“時代楷模”鄒碧華說過一句話,信仰不是用來談論的,而是用來實踐的。同樣,尊重律師不是用來談論的,也不應僅存在于理念層面、文件之中,而是用來實踐的、實施的,在司法訴訟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
二、互動
同為法律職業(yè)人,法官與律師應該多多交流、交鋒,甚至交融;不可避免交集、交往,但不可交易。我本人在十年前擔任上海律協(xié)會長,在我們主辦的一次論壇上,便專門邀請時任上海高院院長滕一龍同志給律師們講“法官眼中的律師”,進而推進建立起法官與律師“組織上多往來,私下里慎交往”的互動工作機制。
鄒碧華同志驟然去世后,上海律師界乃至全國的律師們,不約而同都對他表達了由衷的哀思與追憶,正是因為他一生致力推進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建設。我一直說,鄒碧華對律師的尊重,遠遠超出了對某一位個體律師的關心,其實是對律師職業(yè)的尊重、對律師行業(yè)的呵護、對律師制度的敬畏。重要的是,他是從司法公正的高度去理解并踐行法官與律師的互動關系的,正如他在其《法官應當如何對待律師》的文章中寫道的:“如果不能處理好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日積月累,必將動搖法治的根基--信任,司法的公信力將無從談起”。
律師與法官,和諧則共榮,對立則兩??;和諧應是共鳴的“主旋律”,“死磕”最多為偶爾發(fā)生的“跑調走音”。追求和諧,構建互動,實現(xiàn)良性,是律師與法官共同的工作目標與價值追求,在這種良性互動中獲取最大共識和最大“公約數(shù)”。
一是,互動的職業(yè)規(guī)范。作為一種職業(yè)與行業(yè),法官與律師都有自己的職業(yè)操守、自己的職業(yè)規(guī)范。如果說兩者相交最為重者,應該一是德,二是能。正可謂德才兼?zhèn)洹⒌滤囯p馨、德技俱佳,而且,以德為上。孔子說:“片言可以折獄,其由也與?”我的理解,孔子說仲由即子路根據(jù)單方面的陳述就能判案,并不只是他水平有多高,只不過是孔子認為子路為人誠實,以誠相待,別人也不愿欺騙他而已。著名律師欒少湖早在2006年就做過一個問卷調查,關于“最欣賞的律師優(yōu)點”,在被訪法官中,有46%的法官選擇“恪守職業(yè)道德”,而選擇“法律專業(yè)嫻熟”與“業(yè)務精深”的比例也達41%;關于“最欣賞的法官優(yōu)點”,在被訪律師中,有42%的律師選擇“業(yè)務精深”,有33%的律師選擇“剛直不阿”。因此,律師與法官的職業(yè)規(guī)范是相通的,因而也可以是互動的,不僅在制定與修訂中互動,而且更在實施與操作中互動。職業(yè)規(guī)范的相通性與互動性,更為兩者間的互動機制建立與完善提供了規(guī)則基礎,也會使得這種互動更加規(guī)范、更加持續(xù)。正是志同道合,志不同道不合,怎相謀,如何動。
二是,互動的規(guī)則制定。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各種形式的審判規(guī)則時,應當制度性地安排律師全過程與全方位的參與。律師不僅是法院規(guī)則的被動遵守者,而且更應該是規(guī)則的參與制定者,從而成為規(guī)則的真正理解者、主動遵守者以及對當事人遵守規(guī)則的教育者與引導者。正可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近就指出:“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的工作程序,保證司法解釋制定過程公開透明,……有利于吸納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按航喯戎保鐣賾B(tài)問律師。律師更多地代表民意,表達百姓的訴求。即使攻其一點也自有其來自于實踐的理由支撐,雖不全面,但一定很獨到,從而使得規(guī)則更完整、更完備、更完善。同樣,律師行業(yè)的規(guī)則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參與,從宏觀層面、從中間立場、從判例角度,避免偏頗,減少缺憾,使得律師行業(yè)規(guī)則更具有高度和前瞻性。
三是,互動的文書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公開,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基礎;唯有公開,方能實現(xiàn)公平與公正。全會決定明確指出,依法及時公開“生效法律文書”,“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tǒng)一上網(wǎng)和公開查詢制度”。按照周強院長的解釋,“我們強調的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公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生效法律文書上網(wǎng),是法院自信的表現(xiàn),有利于強化法官的責任心,可以產生“倒逼”作用。同時,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又是四中全會決定的又一具體要求,而在此過程中,裁判文書可以充分引用律師代理意見,并針對性地回應,于是通過裁判文書公開,借以實現(xiàn)律師代理意見公開,從而又強化律師的責任心,對律師提高專業(yè)水平與職業(yè)道德產生“倒逼”作用。這樣的互動公開,將增加法官與律師的互信,提高律師的執(zhí)業(yè)水平與專業(yè)能力,提升法官的辦案水平與研究能力,真正實現(xiàn)共同體內的共同促進相互提高,可謂“比學趕幫超”效應應能顯現(xiàn)。
四是,互動的提示警示。法官與律師應當“對視”,這種“對視”其實是相互監(jiān)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我們應當做好“律師眼中的法官”與“法官眼中的律師”這兩篇大文章。筆者在擔任上海律協(xié)會長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專門給上海律協(xié)送達了一份“司法建議書”,就“近年來受理的律師服務糾紛案逐年上升”、“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一些亟待重視和解決的問題”“作了專項統(tǒng)計分析”,向上海律協(xié)“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司法建議”。該院時任院長沈志先親自登門上海律協(xié),送上司法建議,并征詢律師們對法院與法官的意見與建議,反響很大,效果極好,一時傳為佳話。
五是,互動的任職安排。公開報道稱:2013年,上海法院辭職的法官超過70名,而2014年,這一數(shù)字達到86名。因為工作關系,我與不少離職法官作過交流,其實許多法官在司改大背景下選擇離去,并不完全是針對法院或司改的萬般無奈,更多的是面向社會及法治的另一種選擇。從這一角度而言,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社會上更多機構逾發(fā)重視法治人才的價值,更加看中法官職業(yè)的素質,爭相且頻頻地向在職法官伸出橄欖枝,也屬正常,甚至樂見。尤其是律師事務所,既然大家共屬共同體,只不過是在不同的戰(zhàn)壕里、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而已,而目標卻是共同推進法治建設,于是通過事業(yè)、感情、待遇、平臺等吸引法官入“伙”,就算不點贊,亦屬不差評。只要“流出”有序,只要“流后”規(guī)范(如嚴格遵守執(zhí)業(yè)回避制度等),就是良性互動。正可謂“流水不腐,戶樞不蠹”。
當然,在這個互動中更重要的是,推進建立從優(yōu)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機制建設。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筆者早在2012年上海“兩會”期間,就提交一份“推進建立從優(yōu)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機制建設”的提案,建議法院與律師協(xié)會共同制定推薦律師擔任法官的細則,其中,要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律師進行界定和認定的標準、條件、程序等,使得律師擔任法官有制度性的安排,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及模式。應當說,優(yōu)秀律師出任法官,肯定不是為了“錢”,也不是為了“權”,更不是為了“官”,而是出于“榮”即法官的尊榮感,基于“信”即維護司法公正的信念。
今年4月,上海高院啟動從律師中選拔法官的工作,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不過起初這一改革措施好像“叫好不叫座”,似乎有點出人意料。據(jù)我了解,并不是律師們對出任法官“不想”、“不愿”、“不能”,而是“不敢”,覺得其出任法官之前景不那么明、程序不那么清、定位不那么確,再直白一點就是對司改尤其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預期不確定。從這一角度而言,司法改革應當充分吸收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各方的共同參加,其中,律師不應只是旁觀者、被選者,還應成為參與者、共建者、共享者。上一周,上海律師商建剛放棄年創(chuàng)收千萬的律師工作轉型當法官的消息,不斷刷屏微信朋友圈。一時間,如“嘈嘈切切錯雜彈,大珠小珠落玉盤”一般,各類媒體喝彩者有之,倒彩者亦有之。我倒是很欣賞一位法官在自媒體上的一篇文章,他的題目就是“歡迎我們即將的新戰(zhàn)友”。文中說到:后來者居上,先到者當奮起,而不要“憤起”;我愿意成為你,是律師對法官最大的尊重。我個人認為,優(yōu)秀律師當法官,或許并不是今日司改的重要內容、重點工作,但在構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過程中,卻又具有標志性、標桿性的積極意義,其彰顯的正能量、正效應不僅是不容忽視,簡直是無可替代。
六是,互動的權利保障。從律師的角度,要充分尊重并配合人民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提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代理或辯護意見;而對于個別法官違反法律侵害律師執(zhí)業(yè)權益的行為,應當以正當?shù)某绦蚝托问椒从吃V求,救濟權利。
從法官的角度,依法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目前在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方面,刑辯律師尤重,法庭活動尤重。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能回避目前時有發(fā)生、社會普遍關注、律師尤為重視的一些敏感問題。如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三難”頑疾。再如庭審權利保障,如何真正實現(xiàn)“控辯平等、控辯平穩(wěn)”。
最近,不僅是律師界而且整個法律界,熱議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刑法第309條的修改。有專家指出,刑法第309條規(guī)定旨在維護法庭秩序,確保法官的地位不會受到挑戰(zhàn)。但是,刑法此項規(guī)范調整范圍不宜擴大。訴訟參與人的范圍十分廣泛,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也十分寬泛,刑法修正案應當把保護范圍限定為法官,而不是擴大到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和暴力毆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侮辱、誹謗和威脅主要表現(xiàn)在言論方面,毆打則是一種暴力行為。假如出庭律師對法官出言不遜,那么,完全可以制止發(fā)言或者以藐視法庭追究其刑事責任,假如把訴訟參與人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員納入調整范圍,有可能會導致出庭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受到較多干擾。更令人感到擔憂的是,如果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由法官確定“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那么,可能會導致出庭律師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有效地維護。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維護法庭秩序,賦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必須徹底廢除“兜底條款”,不允許法官自我認定“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在保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方面,必須考慮到各種因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司法審判有序進行,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出庭律師更好地發(fā)揮作用。我想,這樣的建議,值得立法機關,還有人民法院給予充分重視。
維護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益,制度為重要,技術為關鍵。制度引領技術,制度保障技術;技術反映制度,技術倒逼制度。對這一點我深有體會。鄒碧華同志在律師界有如此影響,其在去世前兩周在全國律協(xié)民委會年會上如“產品經理”般隆重推介“上海法院律師服務平臺”是個關鍵因素,不僅當場對其掌聲如潮,而且網(wǎng)上對其點贊一片。我一直說一句話,律師服務平臺,不僅提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而且更是保障了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從而最終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另外通過這種技術平臺,又同時以此可以體現(xiàn)的制度設計,實現(xiàn)了法官與律師的正常工作互動與良性的相互監(jiān)督。因此我說,看是服務的便利,而是執(zhí)業(yè)的保障,又是彼此的監(jiān)督,一舉多得,一箭多雕,事半功倍。所以,我們應從這個角度去理解信息化,去理解互聯(lián)網(wǎng)+。正如專家說,“+”在旁邊,只是把互聯(lián)網(wǎng)當工具;“+”加前面,僅是把互聯(lián)網(wǎng)當渠道;只有“+”在“腳下”,才是把互聯(lián)網(wǎng)當成基礎設施,真正實現(xiàn)創(chuàng)新、整合、轉型。
相識,相知,相敬,相守,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培根說過:“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不可太密,否則就難免有不公正之嫌”。過密易同流合污,過疏會反目成仇,互動有底線,互動有規(guī)矩,而相互認知、彼此認可是基礎,可謂隨心所欲而不逾距。法官應暢談“我的法官夢”,律師應唱響“我的律師夢”;法官與律師還應交流“我心中的律師”與“我心中的法官”,從而在互動中提高,在交流中共進,職業(yè)共同體更加專業(yè),法治工作隊伍更加強大,從而共同建設法治中國,共同維護公平正義。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這是天下大同的美好愿景。今日之中國,無訟不可能,有訟亦不怕。吾輩法律職業(yè)人當同舟共濟,榮辱與共,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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