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報道,晏某于去年4月2日遭遇車禍身亡,其妻王某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某6.98萬元,在事故中已經死亡的責任人胡某的繼承人再賠償10萬余元給王某,保險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訴訟過程中,王某委托律師以其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便接收保險公司的賠償款。 今年4月2日,仍未拿到賠償款的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執(zhí)行法官卻發(fā)現,保險公司早已將6萬多元匯入了王某的賬戶,那王某為何說她一分錢都沒拿到呢?執(zhí)行法官查明,原來是王某的代理律師將該款項全部提取作為律師費,但未將此事告知王某。 雖然,這件事是王某和律師之間的糾紛,但法院卻沒有“撒手不管”。法院一方面對保險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10萬余元加緊執(zhí)行,將該筆款項直接打入了王某親自提供的一個賬戶。在法律與事實面前,王某的代理律師也作出讓步,減收了3萬元代理費。 法律看點 王某終于拿到了執(zhí)行案款,此案也有了個比較圓滿的結局,但案件也給了我們一些提示。那就是,當事人在委托律師訴訟時,如果實行風險代理,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在此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專家釋疑 律師私自劃款 不一定構成犯罪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訴訟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張青松說,本案中律師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視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根據報道分析,王某的律師給王某提供的應該是風險代理。這樣一來,律師從王某的賬戶里劃款,是基于他們之間的律師費糾紛。在有糾紛這一前提下,應該算是民事糾紛,不一定構成犯罪,只能說律師取得錢款的行為方式不當。 不過,并非律師私自扣劃委托人的錢都不能以犯罪論。 實踐中,有時委托人會委托律師代收或者代管財產,基于這種委托,律師有對委托人的財產代為保管的義務,如果律師將代為保管的財物拒不返還,而且達到數額較大的情況,就可能涉嫌侵占罪。 那么依照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律師提示 風險代理有“禁區(qū)”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安心說,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進行風險代理的。 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不得實行風險代理:(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另外,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 收費不得高于約定標的額的30%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陳濤律師介紹,選擇風險代理時,當事人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對于風險代理的收費,管理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即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法官提醒 委托權限別都“放開” 大興法院田桂清法官說,請律師代理官司,一般分為訴訟代理和執(zhí)行代理兩大塊。在此提醒當事人,在與律所簽訂代理合同時,一定要把代理權限約定清楚,特別是執(zhí)行代理權限。 有著多年實踐經驗的田法官說,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與律所簽訂的合同中都會有“申請執(zhí)行,代收執(zhí)行回來的錢物”這一項。在此,田法官提醒,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由律師申請執(zhí)行,但不由律師代收執(zhí)行回來的款項或實物而由自己領取。 申請強執(zhí)后別“大松心” 田法官還指出,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雖然當事人已經委托了律師,但立案時最好與律師一同去法院,把自己的聯系方式及賬戶等信息留給執(zhí)行法官,最好留下執(zhí)行法官的電話,以便必要時與法官直接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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