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wǎng)上投稿系統(tǒng):
http://www.zgxhjc.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網(wǎng)址(東方律師網(wǎng))
www.zgxhjc.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lián)系
對于英國法官的工作量,筆者在《英國強制執(zhí)行法》一書中曾作過統(tǒng)計分析。英格蘭和威爾士人口5500萬,共有全職法官1825名,其中巡回法官626名、地區(qū)法官572名。以2011年為例,英格蘭和威爾士共217家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包括家事案件)為155萬件。如果這些案件全部由法官辦理,每個法官一年平均要辦850件,這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說還有家事、刑事、執(zhí)行裁決等案件也需要這些法官處理。
事實上,這155萬件民事案件中,真正由法官審理的只有27萬件,占17%左右,按法官總數(shù)的平均計算,每人每年辦理150件左右,其他民事案件根本就沒有進入法官的視線。其他民事案件主要是由法院官員(court officers)處理的。2011年,法院官員共處理了70萬件民事案件。法院官員是法院事務管理局的司法行政人員,不是法官。
英國實行的是法官與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模式。法官是一個個彼此獨立的個體,法院是由法官組成的裁判機構,不是我們概念中的“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是英國司法部下屬的行政機構———法院事務管理局。法官與法院事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法院這個司法活動中心一起工作,彼此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這些在法院事務管理局工作的人員,稱為法院官員和職員,他們是英國政府的公務員(civil servant)。
根據(jù)英國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官員有有限的司法權。案件進入了法院,關鍵要看被告有沒有抗辯。如果被告提出抗辯,案件才由法官審理。如果被告收到原告訴狀后,自認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收到原告訴狀后,沒有應訴或應訴后沒有提出抗辯,那法院官員可以依法作出“基于被告自認的判決”或“基于被告未應訴或未抗辯的判決”,這兩個判決都屬于行政性判決,因為這是由法院官員即司法行政人員作出的,不是法官的司法裁決。在英國,法官的判決是由法官署名的,而行政性判決無需署名,只需在法律文書上蓋上法院的公章即可。2011年,這樣的行政性判決,英國郡法院共作出了70萬件,占民事收案數(shù)的45%。
在這155萬件民事案件中,法官辦了17%,法院官員處理了45%,還有38%的案件是在訴、答階段通過協(xié)商或雙方律師協(xié)調解決的,要么由原告撤回了起訴,要么雙方達成了和解。
所以,在英國,真正由法官審理的民事案件,是被告提出抗辯的案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27萬件案件。在這27萬件案件中,最終由法官作出判決的只有5萬多件,只占抗辯案件數(shù)的19%,占民事案件總收案數(shù)的3.3%,其余部分都是經法官處理,最后以調解或撤訴解決的。
我們能否借鑒英國的做法,授權法官助理處理一些沒有抗辯的案件?這樣做,不僅可以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還可以探索建立起一種法院內部案件分層審理的機制。
事實上,有爭議才需要法官居中裁判,解決爭議是法官的應有之義。對于被告沒有抗辯的案件,完全可以由法官助理處理。所以,案件進入法院后,先由法官助理過濾一遍,能夠解決的,盡可能不動用法官解決。對于一些爭議不大的案件,如果能夠調解的,也可由法官助理調解解決。對于由法官助理主持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法院作為一個由法官組成的裁判機構,作為法官的集合體,可以通過蓋章確認的方式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效力,無需個體法官或法官助理署名。
當然,為了調動法官助理的積極性,也可借鑒傳統(tǒng)的做法,由法官助理作為“代理審判員”署名。對于法官助理處理不了的案件,由法官助理提交法官處理。這種做法也是有實踐基礎的,因為先由簡易程序處理,3個月處理不了的,轉普通程序,這是審判實踐中通行的做法,也是最切合實際的繁簡分流機制。
對于低級別法官處理不了的案件,要允許其移交至高級別法官處理,這也是英國的做法。在英國,如果低級別法官認為案件疑難復雜,可以移交高級別法官處理,高級別法官不會予以拒絕。
另外,不同級別法官的權限也是不同的。法官獨立并不是說英國的任何法官都有相同的權力。事實上,級別較低的法官如地區(qū)法官,他們的司法權力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在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人拒不按照地區(qū)法官的命令到庭申報財產,地區(qū)法官認為依法應當拘押的,需要移送上級法官(巡回法官)作出拘押令,這些都是法官級別的應有之義。這好比醫(yī)院的麻醉處方權,不是所有的醫(yī)生都有的。所以,讓無抗辯的案件分流,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讓級別高者辦難案,這樣就可以在法院內部建立起一種分層審理的機制,人盡其才、各盡其用,從微觀層面確保改革舉措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