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問題討論
無上海戶籍為何還能享受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
二、人物關系
2003年,王某與鄭某登記結婚。2007年,王某報死亡。李a系王某的前妻(于1980年登記結婚,1988年法院判決離婚)。李某a系王某與李a所生之子。賁某系李a與案外人所生之子。李某系李a的姨母。系爭房屋為公房,原承租人為王某。2008年,系爭房屋的租賃戶名更戶為李某a。
本案一審原告為鄭某,被告為李某a、李a、賁某、李某。本案二審上訴人為李某a、李a、賁某、李某,被上訴人為鄭某。
三、案情簡介
2020年9月,系爭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系爭房屋征收時戶籍在冊共四人,為李某a、李a、賁某、李某,鄭某的戶籍在浙江省嵊州市。其中,李a是系爭房屋的戶籍戶主,其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爭房屋;李某a、賁某的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爭房屋;李某的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爭房屋。
2020年10月,李某a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經(jīng)最終結算,系爭房屋共獲征收補償款317余萬元(其中李某特殊困難補貼30,000元)。
1995年的《住房調(diào)配單》中記載:原住房為嶗山新村房屋(系統(tǒng)房),租賃戶名為被告李a,家庭成員為賁X、賁某、李某a;新配李a大連路房屋。后李a又按“94方案”購買了產(chǎn)權。1995年,李某按“94方案”買下田林新村公房。
系爭房屋征收前由鄭某一人居住,李a、賁某、李某沒有居住過系爭房屋。
四、法院觀點
一審、二審法院根據(jù)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對各方的同住人身份進行了分析,筆者總結如下:
(1)鄭某
戶籍條件 |
浙江省嵊州市 |
居住條件 |
因結婚在系爭房屋內(nèi)實際居住生活五年以上 |
住房條件 |
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住房 |
結論 |
符合戶籍條件的例外情形,屬于同住人 |
(2)李某a
李某a是系爭房屋的承租人,有權享有該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
(3)李a
戶籍條件 |
2009年遷入 |
居住條件 |
未在系爭房屋內(nèi)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條件 |
享受過福利分房 |
結論 |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
(4)賁某
戶籍條件 |
2009年遷入 |
居住條件 |
未在系爭房屋內(nèi)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條件 |
享受過福利分房 |
結論 |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
(5)李某
戶籍條件 |
2009年遷入 |
居住條件 |
未在系爭房屋內(nèi)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條件 |
享受過福利分房 |
結論 |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除歸屬于李某的特殊困難補貼30,000元外,其余征收補償利益由鄭某、李某a取得并分割,鄭某分得150萬元,李某a分得164余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五、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為何無上海戶籍的鄭某分得將近一半的征收補償利益,而有戶籍的李a、賁某、李某卻沒能分得征收補償利益(李某特殊困難補貼除外)呢?原因就在于,雖然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有戶籍在冊的戶籍條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居住條件、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住房的住房條件等三個條件的要求,但每一個條件都有例外情形。
以戶籍條件為例,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戶籍不在系爭房屋的情況下,至少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認定符合戶籍條件: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結婚而在系爭房屋居住;2.本市無常住戶口,因結婚在系爭房屋居住滿五年;3.因服兵役遷出;4.因讀大學遷出;5.因服刑遷出等等。
在本案中,鄭某雖戶籍不在系爭房屋,在本市也無常住戶口,但鄭某因結婚在系爭房屋居住遠超五年,因此符合戶籍條件的例外情形,在居住條件、住房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鄭某便符合同住人的認定條件,依法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除上述的例外情形外,實踐中,還有一些戶籍不在冊的情形也可以享受征收補償利益,如系爭房屋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戶籍不在冊人員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再比如,存在合法有效的家庭協(xié)議,家庭協(xié)議對戶籍不在冊人員的利益進行了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