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修改與研討”會議綜述
2012年6月19日上午,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與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在上海律協報告廳共同舉辦了一場“著作權法修改與研討”研討會,邀請到原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現任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副主任許超先生做了題為“簡介著作權法的修改”的專題演講。
研討會由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劉民選主持,上海律協理事、知識產權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傅強國、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馬遠超、副主任唐濟民等百余名律師到場聆聽。
許超先生在演講中介紹了關于《著作權法》的修改內容,主要觀點包括:
一、著作權法與上位法的關系
(一)《著作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有相同也有不同之處。
1、《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關于通知移除的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避風港原則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之處。
2、《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處。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把網絡用戶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提供內容服務,比如官網或者是門戶網站,對于這類網絡服務商,如果發(fā)生侵權行為,一般來說可以直接認定其與網絡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第二類是僅提供技術服務,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里又將其分為四種服務方式,分別給予豁免承擔侵權責任的機會,并對責任承擔作不同區(qū)分,而在《侵權責任法》中是不作區(qū)分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我們在修改《著作權法》時對于兩條不同的規(guī)定,必須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
(二)《著作權法》與《刑法》的關系
1、《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未被《刑法》規(guī)定完全涵蓋。
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列舉了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而在《刑法》217條、218條中并沒有完全涵蓋。比如表演、放映、廣播、互聯網傳播(網上盜版)的行為,比如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行為。
2、《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犯罪要件“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加大公訴人舉證成本和只能通過公訴而無法自訴的主要原因。
3、《刑法》第218條規(guī)定的犯罪要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使該條無法執(zhí)行。
二、簡介《著作權法》的修改
此部分結合著作權法律體系的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規(guī),分五個方面簡介《著作權法》的修改。
(一)狹義著作權實體法
可以分為七個方面,但是這次可能修改的有四個方面。
1、客體
增加了作品的定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辈ⅰ吨鳈喾▽嵤l例》中關于各類具體作品的定義上升至法律中,主要修改的內容:
(1)增加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的規(guī)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并無實用藝術作品的規(guī)定,但在《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中卻有保護二十五年的規(guī)定。因此,此次根據《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對實用藝術作品單列為一類作品進行保護。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實用藝術作品,實行對等保護的原則。
(2)關于建筑作品的定義,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包括作為其施工基礎的平面圖、設計圖、草圖和模型。
(3)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改為 “視聽作品”。
2、權利內容
(1)人身權中刪除了修改權
在國際條約和其他國家的規(guī)定中,很少有專門規(guī)定修改權的。另外,一旦作品發(fā)表、出版后,是否修改、如何修改,不僅涉及作者一個人的權利,基于一種合同關系,作品的修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而不必在法律中進行規(guī)定。
(2)財產權包括實體形式的復制權和非實體形式的公開傳播權,即復制權修改為包括數字化在內的任何形式。
(3)出租權客體增加了包含作品的錄音制品。
(4)表演權,修改為以各種方式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5)廣播權,改為播放權,增加了有線播放的內容。修改為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
(6)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交互式擴張為直播、轉播等方式,修改為在信息網絡環(huán)境下,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轉播或者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7)放映權,修改為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8)改編權,修改將作品轉換成除視聽作品以外的不同體裁或者種類的新作品的權利。
(9)增加了追續(xù)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xù)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3、權利歸屬
(1)法人作品,增加了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以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其代表人名義發(fā)表的要件。
(2)視聽作品,修改了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增加了視聽作品著作權首先通過合同約定的規(guī)定,如無約定則歸制片者,但是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對視聽作品的后續(xù)使用享有獲酬權。
(3)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如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職工享有,但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程序、受聘于報刊社或者通訊社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及大型辭書等作品的著作權由單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
(4)孤兒作品,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期尚未屆滿的作品,但是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經盡力查找無果的或者作者身份確定但經盡力查找無果的,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zhí)岽媸褂觅M后使用作品。這是一個新的規(guī)定,是一種嘗試,并不是最終的結果。
4、限制與例外
(1)根據教科書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fā)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b)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c)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zhèn)浒感畔ⅰ?/span>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2)取消錄音法定許可
修改后,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制品進行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使音樂能夠廣泛傳播,并限制唱片商任意抬高價格,而現在傳播音樂已經不完全考慮做唱片這一種方式,形式非常多樣,因此,沒有必要再作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了。
(3)取消廣播電臺、電視臺法定許可
由于目前大部分電視臺還是免費在使用作品,因此,修改后的規(guī)定將這條取消,由權利人自己主張權利來實現這個權利。
(4)取消了法定許可的例外情況
取消了法定許可制度中聲明不得使用的例外,即權利人關于不得使用的聲明不影響法定許可使用,報刊專有權聲明除外。
(二)鄰接權
1、增加了表演者出租權的規(guī)定。
2、明確了職務表演者與單位的關系。
雇員受聘于演出單位,為完成工作任務所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其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雇員享有。
3、規(guī)定了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報酬權。
將錄音制品用于無線或者有線播放,或者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共同享有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
4、增加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定義,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首次播放的載有內容的信號。并賦予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許可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轉播其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權利。
(三)著作權合同法
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一些規(guī)定納入著作權法,如,何為專有使用權、何為專有出版權、何為脫銷。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
1、集體管理組織主要管理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根據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規(guī)定,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非營利性組織。
2、廣播和卡拉OK音樂點播只能通過集體管理組織管理。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或者音樂作品,以及自助點歌經營者表演已經發(fā)表的音樂作品或者視聽作品,應當取得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并通過其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3、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公告實施,異議由專門委員會裁定。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準不停止執(zhí)行。
4、兩個以上集體管理組織向同一人收取費用的,由一家收取。
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的,應當事先協商確定由一個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法律責任與執(zhí)法措施
1、禁止規(guī)避技術措施。此條內容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納入《著作權法》規(guī)定。
2、單純的技術服務商不負審查義務。
3、廣電組織和卡拉OK一經付費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非會員應該給予報酬,要獲得報酬。
4、賠償按照交易費用合理倍數計算,按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計算,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屢犯者按2-3倍賠償。
(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