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辯題的關鍵詞是“禁止”與“保護”,兩者截然對立、互不相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guī)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shù)脑瓌t?!比梭w器官的移植,被摘取器官的一方稱為“供體”,植入器官的一方稱為“受體”;供體已死亡的稱為“遺體”,活著的稱為“活體”。對活體器官的移植另有嚴格限制,即“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jù)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绷⒎ㄟ€規(guī)定在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進行之前除需進行縝密的醫(yī)學論證外,還需經(jīng)過倫理委員會的嚴格審查。
既然人體器官移植的無償原則已成法定,有償移植即買賣或變相買賣人體器官均在禁止之列,這一辯題豈不將反方逼至“死角”?的確,反方的空間明顯狹窄。鑒于人體器官移植具有濃烈的倫理因素,即人體器官的提供除救死扶傷及親情關愛因素外,絲毫不容任何利益交換的雜質(zhì),且這一深固的倫理價值觀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不可能被顛覆或突破,因此,從現(xiàn)行立法和倫理基礎分析,“立法應當禁止人體器官的有償移植”的觀點是能夠成立的。
然而,反方在辯論中不但沒有“束手待擒”,而且愈戰(zhàn)愈勇。其主要著眼點沒有局限于“立法禁止”的現(xiàn)實性,而是闡述“立法保護”的合理性。在不否認立法現(xiàn)狀的前提下,呼吁推進立法,突破無償性;在反對器官買賣的基礎上,強調(diào)合理補償,將之作為“有償”的具體含義,并列舉了諸如健康狀況趨弱需要療理、工作能力下降需要補助等情況。為什么說這種補償雖屬“有償”,而又不是買賣呢?反方認為可以建章立制,酌情決定由財政撥款、社會基金和受益人根據(jù)經(jīng)濟能力分擔補償費,這絕非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
其實,人類的倫理價值觀也非一成不變。但是,人類倫理的形成和演變,需要有凝聚共識、匯成主流的過程,才會有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結果。倫理如此,立法也如此。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