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1日,四川省三臺縣個體商戶羊衍興花了43萬元,從鄭州連合機械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連合公司)購買了一套砂石生產設備。合同簽訂后,羊衍興將設備從開封運回了三臺縣的工廠。
鄒君濤是鄭州連合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是由他和幾個股東聯(lián)合開辦的,妻子歐陽彩景任公司的出納。
2006年10月20日上午,歐陽彩景被鄭州一銀行告知,她個人賬戶上的近60萬元已被四川省三臺縣法院凍結了?!拔抑皇枪締T工,三臺法院憑啥凍結我的個人賬戶呢?”歐陽彩景很納悶。
4天后,歐陽彩景收到了四川省三臺縣法院寄來的開庭傳票,原來,是羊衍興將她和丈夫鄒君濤告上了法庭,稱他發(fā)現(xiàn)鄭州連合公司沒有在工商部門注冊,鄒君濤夫婦假借該公司名義出售“三無”產品,因無法使用,要求他們退還貨款43萬元,并賠償損失30萬元。
鄭州連合公司隨即向三臺縣法院提供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手續(xù)和一系列證明設備屬于合格產品的相關證據(jù)。2006年11月6日,羊衍興在得知鄭州連合公司擁有合法手續(xù)后,又向三臺縣法院上交了《訴訟請求變更書》,將鄭州連合公司也追加為被告。
而此時,鄒君濤的代理律師——河南大河律師事務所律師栗輔仁和馮律師,在三臺縣卻發(fā)現(xiàn)這套設備還在正常運轉中。
感傷 幾次交涉均被法院以各種理由推托
栗輔仁和馮律師多次到三臺縣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24條明確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照這一規(guī)定,這起合同糾紛案件應由河南省的相關法院管轄。
對此,三臺縣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2006年9月29日,原被告雙方針對設備的一個零件——圓振動篩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了“供方拒絕履行本協(xié)議或逾期履行協(xié)議,需方有權向三臺縣法院訴訟解決”,故該院具有本案的管轄權。12月4日,栗輔仁向該院遞交律師意見書,仍認為該院屬越權管轄。之后,栗、馮兩位律師多次去交涉,均被三臺縣法院民二庭張文才庭長以“今天全院開會,明天上午你再來遞交”等理由推托。栗輔仁說:“辦案這么多年,還沒見過這么蠻不講理的法院。有一次受不了百般刁難,氣得我眼淚都下來了?!?/p>
2006年12月25日,記者和馮律師一起見到了張文才,馮律師要求查看原告的證據(jù)和案卷,張稱“原告證據(jù)和案卷看不成,你也不能看……”一番理論后雙方面紅耳赤。走出三臺縣法院,馮律師氣得流下了眼淚。
當日,三臺縣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法官對記者說:“三臺縣法院根本就無權受理此案,立案本身就是非法的?!痹摲ü龠€說:“羊衍興之所以把案件強扯到三臺立案,是因為他在當?shù)胤ㄔ宏P系熟……”
2007年1月11下午,三臺縣法院民二庭張文才庭長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否認該案是“關系案”。對該院是否擁有此案的管轄權問題,他說:“沒經政治處的許可,我不能回答你的問題。”
專家 三臺縣法院做法屬于越權管轄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學教授肖遂康仔細看過相關材料后認為,三臺縣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是典型的越權管轄。
肖遂康說,在這起合同糾紛中,原告羊衍興是在鄭州簽的合同,提貨地為開封,可以推斷這份合同的履行地為開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應在開封或鄭州起訴。
肖遂康認為,2006年9月29日,鄭州連合公司和羊衍興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只對整部設備中的一個零部件(圓振動篩)更換做了約定,如果是這個零部件的糾紛,三臺縣法院有權受理,但羊衍興向法院起訴是要求退還整部設備的錢,三臺縣法院不具備管轄權。
肖遂康說,除越權管轄外,三臺縣法院還在案件審查方面存在過錯,因為這是一起法人(鄭州連合公司)和自然人(羊衍興)的合同糾紛,歐陽彩景只是被告方的職工,被列為被告是錯誤的,查封她的個人賬戶更是于法無據(jù)。
目前,四川省綿陽市中級法院正在對該案進行審理,歐陽彩景的個人賬戶仍在凍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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